廣州市經濟法學會

廣州市經濟法學會(英文:GUANGZHOU ECONOMIC LAW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ELA)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興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宇航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省英德市
  • 出生日期:1981年12月14日
  • 畢業院校:廣東財經大學(原廣東商學院)
  • 主要成就:創立廣州市經濟法學會
  • 代表作品:法律服務標準化管理
  • 現任職務:廣州市經濟法學會會長
背景介紹,學會宗旨,業務範圍,學會組織機構,研究的範圍,

背景介紹

為回響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指導精神,協助政府轉變職能,推動市場的自我調節,積極穩妥地推進市場化改革,建立有效、科學、合理的市場規制,協助各行業建立自身的行業規則,利用“產、學、研”的有效結合培養新一代法律人才,加強對外交流,本會在中國人民大學劉文華教授、中山大學程信和教授、廣東財經大學彭真軍教授,廣東培正學院張蕾教授等各方大力支持下,各項籌備工作得以順利開展,並於2014年05月19日經廣州市民政局準予成立登記,成為中國首個獨立的經濟法學術團體。
本會由廣州市內12所高等院校的法學工作者和47所專業法律服務機構的法律工作者共同籌備組建,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興力量。

學會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在經濟法學領域內開展研究、實踐和交流,推進本地區產、學、研的有效結合,為經濟主體和經濟建設提供正確的法律指引。

業務範圍

一、現階段的任務
(一)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的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性教育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二)為廣州市涉及經濟法學領域內法規、規章的起草、修改和諮詢、論證工作提供服務;
(三)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提供經濟法領域內的法律信息,組織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經濟法相關知識培訓提供服務;
(四)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各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和商會制定行規行約、行業法律文書,促進誠信建設提供服務。
二、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
(三)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制定行規行約,促進誠信建設;
(五)按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以及購買服務等事項;
(六)接受委託參與廣州市涉及經濟法學領域內法規、規章的起草、修改和諮詢、論證工作;
(七)為廣州市經濟建設起重大意義和作用的經濟法理論研究項目提供資金;
(八)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高校開展經濟法領域內的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性教育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九)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提供經濟法領域內的法律信息,組織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經濟法相關知識培訓。
(十)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高校優秀法學專業在校生進行深造學習、出國交流和參與法律實踐提供資助,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
(十一) 傳遞經濟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和法律實踐成果,指導和推動本會會員開展經濟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活動。

學會組織機構

(一)理事會
廣州市經濟法學會會員大會產生的理事會,是廣州市經濟法學會的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二)監事會
廣州市經濟法學會會員大會產生的監事會,是廣州市經濟法學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監督職權。
(三)秘書處
秘書處是廣州市經濟法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其它專職工作人員組成。
(四)會員管理處
會員管理處是廣州市經濟法學會的會員辦事機構,由會員管理處主任、副主任和其它專職工作人員組成。
(五)工作委員會
1、學術評審工作委員會;
學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是廣州市經濟法學會的學術評議和諮詢機構。
2、司法實踐工作委員會;
司法實踐工作委員會是廣州市經濟法學會的法學實踐指導機構。
3、教育指導工作委員會;
教育指導工作委員會是廣州市經濟法學會的教學研究和法科學生指導服務機構。
4、對外交流工作委員會。
對外交流工作委員會是廣州市經濟法學會與企事業單位、其它社團組織、教育機構和國家機關,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學術交流和司法實踐交流的服務性機構。
(六)專業委員會
1、巨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律研究會;
巨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律研究會是本會專門從事巨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學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的專業機構。
2、社會分配調節制度法律研究會;
社會分配調節制度法律研究會是本會專門從事社會分配調節制度法學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的專業機構。
3、市場秩序規制研究會;
市場秩序規制研究會是本會專門從事市場秩序規制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的專業機構。
4、市場主體規制研究會。
市場主體規制研究會是本會專門從事市場主體規制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的專業機構

研究的範圍

1、巨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律(包括:巨觀調控法律制度、計畫和投資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產業法律制度、自然資源法律制度);
2、社會分配調節制度法律(包括: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預算分配法律制度、價格法律制度、會計和審計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3、市場秩序規製法律(包括: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廣告法律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期貨監管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4、市場主體規製法律(包括:國家經濟管理機關法律制度、企業法律制度、市場中介組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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