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劃出的職能
將組織辦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職能交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
轉變的職能
區屬企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調整交給企業自己承擔。
組織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具體工作、各類培訓任務的具體組織實施、人事管理信息系統和人才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工作交由直屬事業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1、保留審批的事項:(1)區實施
國家公務員制度單位(含依照管理單位)職位位置;(2)區機關科級以下公務員轉任,區事業單位(依照管理單位除外)吸收聘用制幹部及其工作人員調整、調配;(3)區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各種工資福利待遇;(4)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5)按管理許可權實施科級領導和非領導職務任免;(6)各專業系列初級職稱評審會的組建;(7)按管理許可權負責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8)居委會專職人員聘用資格的審批。
2、保留核准的事項:(1)區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屬下事業單位除現職區管領導幹部外的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結果;(2)區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增人計畫;(3)專業技術人員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認定、評審與發證;(4)高級知識分子優先醫療待遇和門診優先;(5)區機關、事業單位招收工勤人員。
3、保留審核的事項:(1)按管理許可權實施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調任;(2)區政府工作部門和依照管理單位助理調研員任職資格;(3)區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屬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獎勵,其他有關的評先評獎;(4)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退;(5)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材料;(6)專業技術人員家屬“農轉非”;(7)繼續教育證書(中、高級)驗證;(8)高級專家延長退休;(9)區管幹部臨時因公出國(境)政審;(10)市外幹部調入。
4、轉移的事項:區屬企業聘用制幹部續聘(由其主管單位按規定辦理)。
5、職消的事項:區機關、事業單位儲存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變動、監督、增值。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本區人事工作的實施辦法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綜合管理;協同組織部門研究擬訂機構改革機關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辦理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表彰、懲戒工作,辦理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等審批或審核;負責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及區政府直接任免人員審核、呈報及辦理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免;按規定辦理有關評先評獎的審核;按規定承辦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五)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和工資統計以及人事信息庫管理工作。
(六)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資格評定(考試)工作,執行執行資格制度;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科、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綜合管理工作。
(七)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執行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發展和規範人才市場;辦理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工作,指導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按分工執行“農轉非”政策。
(八)負責擬訂專業人才的培養、培訓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的管理工作。
(九)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退休退職工作。
(十)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綜合調研,協調、指導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有關人事法律、法規,並實施監督檢查;推進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工作;綜合管理聘用制幹部。
(十一)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以及隨軍家屬(幹部部分)的安置工作。
(十二)指導和協調人事人才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公派或自費留學、進修、學術交流以及引進國外人才智力等工作;負責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負責到我區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
(十三)進一步健全人事爭議仲裁機制,指導開展人事爭議仲裁和公正審查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事局設4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對政務和日常事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檢查督促。
2、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以及檔案、信訪、保密、保衛、局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
3、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行政監察、勞動工資、財務、計畫生育、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以及行政後勤保障等工作。
4、負責局政務公開、宣傳、信息工作。
5、協調、指導人事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6、推進人事人才依法行政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人事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實施監督檢查;協調人事政策的綜合調研。
7、受理人事爭議仲裁和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
8、承辦臨時因公出國(境)的政審工作。
公務員管理與人事關係料
1、組織、協調、指導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
2、參與國家公務員制度單項法規實施意見的擬訂、協調、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3、負責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的指導、驗收以及非領導職務設定。
4、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輪崗、競爭上崗、迴避以及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聘)用、調配、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指導人事爭議仲裁和公正審查工作。
5、負責承辦區政府提請區人大任免人員及區政策直接任免人員的具體事宜。
6、負責有關評先評獎的審核。
7、承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中由區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的日常行政懲戒工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直接給予處分的除外)。
8、指導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工作。
9、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畫。
10、協調專項人事計畫的編制、平衡、執行工作。
11、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統計。
12、負責全區人才資源信息的統計、分析以及非公有制經濟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
13、管理人事信息庫。
14、綜合管理聘用制幹部、負責聘用契約管理及鑑證工作。
15、負責區機關、事業單位招收工勤人員的審批。
16、負責居委會專職人員聘用資格的審批。
17、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規、計畫。
18、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安置工作。
人才開發科
(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和區職稱改革辦公室牌子) 1、參與組織擬訂和實施人才資源開發規劃。
2、組織實施人才的引進、調整、解困。
3、負責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
4、組織實施人才中介及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法規、政策,指導、規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人才中介行為,負責人才市場執法檢查。
5、制訂大中專畢業生需求計畫並組織實施,辦理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6、按分工執行“農轉非”政策。
7、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人中隊伍建設和職稱改革工作。
8、負責選拔和管理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學科、技術帶頭人工作。
9、對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資格、職務的評聘實施巨觀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核及資格評審核准、職務聘任和聘後考核工作。
10、負責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工作。
11、負責各專業初級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調整並指導評審工作。
12、負責對評審晉升任職資格和大中專畢業生初次認定任職資格的審批。
13、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資格證書的發放。
14、辦理區外調入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審核驗印。
15、落實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福利待遇的有關政策。
16、辦理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限、優先醫療等的審批、報批。
17、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各類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大中專畢業生上崗前培訓。
18、承辦幹部公派或自費留學、進修、學術交流等的呈批工作。
19、承辦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制訂引進國外智力計畫並組織實施。
工資福利科
1、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和標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定級待遇以及調動、受處分和軍隊轉業幹部等人中工資待遇的規定。
2、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地區津貼制度。
3、核定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入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各種工資變動以及各類調入人員確定(或套改)工資的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資、崗位獎、各種補貼以及各項福利待遇、因公傷亡待遇的審批。
4、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工齡計算工作。
5、管理區直機關福利費。
6、綜合管理全區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審批,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科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7、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和工資統計。
8、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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