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

《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廣州市政府
  • 發文字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02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旅遊景點管理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修改決定,解讀,

辦法全文

2014年11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本市珠江水上旅遊資源,規範珠江游經營行為,保障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廣州市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珠江游,是指經營者在珠江廣州河段通航水域,以旅遊船舶為載體,為旅遊者提供遊覽、觀光、娛樂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珠江游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珠江遊行業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安全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珠江游經營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旅遊、交通、海事、公安、價格、文化、工商、食品安全監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水路運輸、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旅遊發展規劃和珠江游的發展需要,結合本市歷史文化風貌和珠江岸線景觀資源,編制珠江游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鼓勵珠江游經營者以及相關輔助業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為經營者提供政策、信息諮詢服務,指導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經營許可
第八條
從事珠江游經營業務,應當依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取得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和船舶營運證件。
第九條
從事珠江游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畫;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契約的高級船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定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市建立珠江游新增運力調控機制,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公開競爭擇優投放珠江游新增運力。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珠江游專項規劃、市場供求情況擬定珠江游新增運力調控方案,確定珠江游新增運力的數量以及招標的方式、程式、條件等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擇優確定珠江游新增運力指標的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的15日內向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船舶營運手續。
第十二條
珠江游經營者在許可證件的有效期內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航線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布並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許可手續並交回許可證件。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珠江遊船舶的外觀設計應當與航行水域周邊環境相協調,其建造以及船舶穩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安全與預防污染等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要求。
第十四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開航的15日前通過媒體以及該航線停靠的各客運站點的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名稱、航線、班次、航經景點、航行時間、票價以及售票點等信息,同時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珠江游經營者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發布公告,並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珠江遊船舶應當按照公布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不得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或者減少景點。
因氣候、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臨時取消航班的,珠江游經營者應當即時通過網際網路、廣播、碼頭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公告,並為旅遊者辦理全額退票或者換票。
第十六條
珠江游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經營服務規範、船舶服務質量管理細則、服務質量調查和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
(二)根據崗位需要配置船員、服務人員和講解員,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崗位培訓、業務學習和技術演練;
(三)按照公共信息標識設定要求,合理設定船舶平面圖、標示牌等導向標識,在危險區域設立警示或者安全標識;
(四)在船舶的顯著位置公布船名、經營者、投訴電話、遊覽須知、講解員等信息,為旅遊者提供諮詢服務;
(五)船舶航行中的講解服務文明規範,內容豐富。
第十七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義務: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二)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監督檢查;
(三)定期對船舶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船舶安全適航;
(四)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按規定設定消防設施設備及標識,並保證消防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及消防通道暢通;
(五)載客人數符合核定載客定額,按規定配置救生衣(圈)等救生設備設施;
(六)落實旅遊者安全告知制度,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遊者乘船常識、安全常識、禁止攜帶的物品等注意事項;
(七)拒絕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旅遊者乘船:船舶開航後發現旅遊者攜帶的,應當妥善處理,旅遊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就經營服務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不適宜乘坐客船的群體;
(二)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四)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珠江游經營者可以通過設立售票點等方式自行銷售珠江遊船票,或者委託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代理售票業務。
珠江游經營者及其委託的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以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不得對相同條件的旅遊者實施不同的票價,不得以搭售、現金返還、加價等不正當方式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並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低於船票載明的艙室或者席位等級安排旅遊者。
第二十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價格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
珠江游經營者及其委託的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為招攬旅遊者發布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珠江遊船舶應當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設定垃圾儲存容器等設施並依法規範處置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不得向珠江水域排放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鼓勵珠江游經營者依法採取措施推廣、使用環保節能船舶和先進技術、設備,鼓勵珠江遊船舶在當日營業時間開始之前、結束之後等非營運時間使用岸電發電,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條
珠江游經營者在遊覽船上從事歌舞娛樂、餐飲、商品銷售、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按規定向文化、食品安全監督、工商、海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按規定進行經營。
第二十三條
旅遊者乘坐珠江遊船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次候乘,老、幼、病、殘、孕乘客可以優先乘船;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以及有礙旅遊者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三)不得進入駕駛室、機艙等部位;
(四)不得在遊覽期間戲水;
(五)不得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賭博;
(六)不得翻越客運碼頭、船舶護欄;
(七)不得攜帶貓、狗等動物;
(八)不得吸菸、隨地吐痰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等;
(九)精神病患者和兒童乘船應當有人監護;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旅遊、海事、價格、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珠江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經營者參加珠江游新增運力競投的參考。
第二十五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珠江游經營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珠江游經營者或者其船舶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經營許可或者船舶營運證件。
第二十六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珠江游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根據經營者的市場經營、財務徵信、安全生產、社會責任等信用信息對經營者進行誠信等級評價和分類管理。
珠江游經營者誠信評價結果以及分類管理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經營者參加珠江游新增運力競投的誠信證明。
第二十七條
珠江游經營者可以按照自願原則提出申請,由市遊覽船星級評定機構依據《遊覽船服務質量要求》、《珠江遊覽船星級劃分與評定》等相關標準和規範對珠江遊船舶進行星級評定。
珠江遊船舶星級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涉及珠江游的投訴後,屬於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擅自開展珠江游經營活動,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件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公布船舶名稱、航線、班次、航經景點、航行時間、票價以及售票點等服務信息及其變更信息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違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珠江遊船舶未按照公布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或者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減少景點的;
(二)臨時取消航班未即時向社會發布公告,未為旅遊者辦理全額退票或者換票的。
第三十二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服務規範、船舶服務質量管理細則、服務質量調查和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未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崗位培訓、業務學習和技術演練的;
(三)未在船舶的顯著位置公布船名、經營者、投訴電話、遊覽須知、講解員等信息,為旅遊者提供諮詢服務的。
第三十三條
珠江游經營者及其委託的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違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船票的;
(二)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三)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的。
第三十四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建立珠江遊覽船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設定垃圾儲存容器等設施、處置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水路運輸、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珠江游經營活動施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14年12月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本市珠江水上旅遊資源,規範珠江游經營行為,保障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廣州市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珠江游,是指經營者在珠江廣州河段通航水域,以旅遊船舶為載體,為旅遊者提供遊覽、觀光、娛樂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珠江游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珠江遊行業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安全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珠江游經營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旅遊、交通、海事、公安、價格、文化、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水路運輸、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旅遊發展規劃和珠江游的發展需要,結合本市歷史文化風貌和珠江岸線景觀資源,編制珠江游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鼓勵珠江游經營者以及相關輔助業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為經營者提供政策、信息諮詢服務,指導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八條 從事珠江游經營業務,應當依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取得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和船舶營運證件。
第九條 從事珠江游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畫;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契約的高級船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定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市建立珠江游新增運力調控機制,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公開競爭擇優投放珠江游新增運力。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珠江游專項規劃、市場供求情況擬定珠江游新增運力調控方案,確定珠江游新增運力的數量以及招標的方式、程式、條件等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擇優確定珠江游新增運力指標的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的15日內向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船舶營運手續。
第十二條 珠江游經營者在許可證件的有效期內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航線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布並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許可手續並交回許可證件。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珠江遊船舶的外觀設計應當與航行水域周邊環境相協調,其建造以及船舶穩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安全與預防污染等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要求。
第十四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開航的15日前通過媒體以及該航線停靠的各客運站點的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名稱、航線、班次、航經景點、航行時間、票價以及售票點等信息,同時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珠江游經營者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發布公告,並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珠江遊船舶應當按照公布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不得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或者減少景點。
因氣候、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臨時取消航班的,珠江游經營者應當即時通過網際網路、廣播、碼頭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公告,並為旅遊者辦理全額退票或者換票。
第十六條 珠江游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經營服務規範、船舶服務質量管理細則、服務質量調查和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
(二)根據崗位需要配置船員、服務人員和講解員,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崗位培訓、業務學習和技術演練;
(三)按照公共信息標識設定要求,合理設定船舶平面圖、標示牌等導向標識,在危險區域設立警示或者安全標識;
(四)在船舶的顯著位置公布船名、經營者、投訴電話、遊覽須知、講解員等信息,為旅遊者提供諮詢服務;
(五)船舶航行中的講解服務文明規範,內容豐富。
第十七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義務: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二)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監督檢查;
(三)定期對船舶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船舶安全適航;
(四)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按規定設定消防設施設備及標識,並保證消防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及消防通道暢通;
(五)載客人數符合核定載客定額,按規定配置救生衣(圈)等救生設備設施;
(六)落實旅遊者安全告知制度,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遊者乘船常識、安全常識、禁止攜帶的物品等注意事項;
(七)拒絕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旅遊者乘船;船舶開航後發現旅遊者攜帶的,應當妥善處理,旅遊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就經營服務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不適宜乘坐客船的群體;
(二)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四)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珠江游經營者可以通過設立售票點等方式自行銷售珠江遊船票,或者委託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代理售票業務。
珠江游經營者及其委託的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以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不得對相同條件的旅遊者實施不同的票價,不得以搭售、現金返還、加價等不正當方式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並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低於船票載明的艙室或者席位等級安排旅遊者。
第二十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價格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
珠江游經營者及其委託的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為招攬旅遊者發布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珠江遊船舶應當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設定垃圾儲存容器等設施並依法規範處置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不得向珠江水域排放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鼓勵珠江游經營者依法採取措施推廣、使用環保節能船舶和先進技術、設備,鼓勵珠江遊船舶在當日營業時間開始之前、結束之後等非營運時間使用岸電發電,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條 珠江游經營者在遊覽船上從事歌舞娛樂、餐飲、商品銷售、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按規定向文化、市場監督管理、海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按規定進行經營。
第二十三條 旅遊者乘坐珠江遊船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次候乘,老、幼、病、殘、孕乘客可以優先乘船;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以及有礙旅遊者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三)不得進入駕駛室、機艙等部位;
(四)不得在遊覽期間戲水;
(五)不得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賭博;
(六)不得翻越客運碼頭、船舶護欄;
(七)不得攜帶貓、狗等動物;
(八)不得吸菸、隨地吐痰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等;
(九)精神病患者和兒童乘船應當有人監護;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旅遊、海事、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珠江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經營者參加珠江游新增運力競投的參考。
第二十五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珠江游經營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珠江游經營者或者其船舶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經營許可或者船舶營運證件。
第二十六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珠江游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根據經營者的市場經營、財務徵信、安全生產、社會責任等信用信息對經營者進行誠信等級評價和分類管理。
珠江游經營者誠信評價結果以及分類管理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經營者參加珠江游新增運力競投的誠信證明。
第二十七條 珠江游經營者可以按照自願原則提出申請,由市遊覽船星級評定機構依據《遊覽船服務質量要求》《珠江遊覽船星級劃分與評定》等相關標準和規範對珠江遊船舶進行星級評定。
珠江遊船舶星級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涉及珠江游的投訴後,屬於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擅自開展珠江游經營活動,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件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公布船舶名稱、航線、班次、航經景點、航行時間、票價以及售票點等服務信息及其變更信息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違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珠江遊船舶未按照公布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或者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減少景點的;
(二)臨時取消航班未即時向社會發布公告,未為旅遊者辦理全額退票或者換票的。
第三十二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服務規範、船舶服務質量管理細則、服務質量調查和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未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崗位培訓、業務學習和技術演練的;
(三)未在船舶的顯著位置公布船名、經營者、投訴電話、遊覽須知、講解員等信息,為旅遊者提供諮詢服務的。
第三十三條 珠江游經營者及其委託的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違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船票的;
(二)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三)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的。
第三十四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建立珠江遊覽船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設定垃圾儲存容器等設施、處置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水路運輸、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為了全面落實機構改革,進一步推進減證便民、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軍民融合發展等工作,市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及軍民融合發展等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對《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54部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對《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等6部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2.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三十四、將《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工商、食品安全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將第二十二條中的“食品安全監督、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價格”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水路運輸、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答:珠江是我市特有的旅遊資源,珠江游已成為我市岸線觀光與文化休閒旅遊的重要品牌和城市名片。特別是廣州亞運會舉辦以來,珠江游市場蓬勃發展,珠江游的品牌價值和影響力不斷提升。目前廣州地區從事“珠江游”短程旅遊觀光的企業有5家,共擁有客運船舶30艘7627客位;我市市區珠江日夜遊短程旅遊觀光航線有5條, 客運量2010年為152.24萬,2011年223.75萬,2012年207.98萬,2013年217.96萬。總體上看,我市珠江游市場保持著健康、穩定發展的良好勢頭,但也存在資源開發不夠合理、珠江游市場不夠規範、旅遊服務不夠完善等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資源開發不夠合理,景點單一,同質化競爭明顯。亞運前珠江游主要集中在西線(廣州大橋—白鵝潭),現在則大多集中在東線(天字碼頭—獵德大橋),遊船上服務內容單一,水岸聯動不夠。二是市場秩序不夠規範,拉客、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現象仍有存在。目前珠江游專業遊船平時上座率僅為30%-40%,拉客、低價銷售等行為屢有發生,嚴重阻礙珠江游市場朝專業化、規模化、優質化方向發展。三是旅遊服務不夠完善,經營者與旅遊者的權利義務有待明確細化。由於目前水上旅遊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珠江游”行業的經營標準和服務標準不夠規範統一,遊客對經營者提供旅遊服務的滿意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綜上所述,制定本《辦法》,對於規範珠江游經營行為,提升珠江旅遊資源開發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二、《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有哪些特色?
答:1、對珠江游專項規划進行了規定。珠江游已經逐漸成為展現廣州城市風采的一張名牌,如何在尊重市場規律情況下,培育珠江游市場,使其健康、穩定發展,尤為重要,有必要利用好巨觀調控手段,深入了解和科學研究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珠江遊行業規劃。對此,《辦法》規定了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水路運輸、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旅遊發展規劃和珠江游的發展需要,編制珠江游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確定了珠江游新增運力調控機制。珠江游運力總量如果投放過多,經營者利益空間下降,易出現企業間的惡性競爭,服務水平下降;但如果投放過少,導致出現賣方市場,不但會犧牲了遊客的利益,也同樣會使服務水平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珠江游新增運力調控機制,合理最佳化珠江游航線和運力,以培育健康、穩定發展的珠江游市場。珠江游新增運力調控性質上是對珠江游經營許可實施數量限制,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珠江游專項規劃、市場供求情況制訂珠江游新增運力調控方案,確定珠江游新增運力的數量以及招標的方式、程式、條件等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3、建立了遊船星級評定製度。為不斷提高珠江遊行業整體服務檔次。促進珠江游企業在提高服務質量、更新遊船等方面進行良性競爭,《辦法》建立了遊船星級評定製度,規定了珠江游經營者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市遊覽船星級評定機構依據《遊覽船服務質量要求》、《珠江遊覽船星級劃分與評定》等相關標準和規範對珠江遊船舶進行星級評定。
三、《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實施後,對我市的珠江遊行業起何作用?
答:1、《辦法》第一次對珠江游經營者和經營船舶明確了準入條件、專項規劃、運力調控、經營的軟硬體設施標準、信息公開、行業自律、誠信經營、環保要求以及相關經營服務要求等方面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2、《辦法》從岸線、航道資源有限性角度,提出了科學規劃、合理開發的原則;從環境友好發展以及市場培育的角度,提出了安全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要求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
3、《辦法》實施後,將進一步明確珠江游發展機制和措施,合理配置珠江遊資源,最佳化珠江游航線和運力,避免企業惡性競爭;將進一步明確經營許可條件、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售票管理等方面規範珠江游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守法經營企業合法權益;將進一步明確經營者在經營服務方面的義務,切實提升珠江游經營者服務水平,促進珠江游市場健康發展。
四、《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實施後,對我市的珠江遊行業資源整合、深度開發起到什麼促進作用?
珠江游是我市城市建設和發展的一張亮麗名片,整合珠江遊資源、深度開發珠江遊資源對進一步規範和發展珠江游,做大市場、做強企業、做優品牌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辦法》的出台實施,有利於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並結合珠江游碼頭資源分布情況,考慮投資主體及經營人的意願等基礎上,從客觀實際出發,有步驟、分階段推進珠江遊資源整合。珠江游的整合將向著推動珠江游的專業化、規模化和優質化發展,將為市民提供的水上公共運輸服務和為遊客提供的旅遊休閒服務區分開來。既保證水上公共運輸的正常服務,也促進旅遊市場的優質化發展。
《辦法》的出台實施,有利於積極推進珠江游深度開發。在延長珠江游航線,提升珠江游的文化內涵及服務水平的基礎上,以珠江為紐帶,整合沿江旅遊資源,一江串百景,以珠江文化景觀帶與沿江景區集群相結合的形式,做強做大珠江游品牌。並結合我市遊船、遊艇、郵輪旅遊發展戰略,積極把珠江游打造成廣州城市發展和旅遊市場的重要品牌,提升我市的國際知名度和美譽度。
五、《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準入門檻有哪些,政府部門對珠江游市場如何進行監管?
答:《辦法》規定了企業從事珠江游經營業務,應當依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取得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和船舶營運證件。申請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畫;(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五)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契約的高級船員;(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定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政府部門主要通過開展聯合監督檢查、企業經營資質監管、行業誠信管理、遊船星級評定及投訴處理等方面對珠江游市場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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