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特色風貌林蔭路認定和管理辦法

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於2023年3月23日印發廣州市特色風貌林蔭路認定和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特色風貌林蔭路認定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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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特色風貌林蔭路的保護,強化特色風貌林蔭路行道樹的管理,增強廣州市道路綠化特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在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中防止大拆大建問題的通知》(建科〔2021〕63號)、《廣州市綠化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特色風貌林蔭路的認定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特色風貌林蔭路,是指冠大蔭濃的行道樹形成的且具有自身特色的林蔭路。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特色風貌林蔭路的認定應當突出科學綠化、地域風貌、景觀協調,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認定方式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色風貌林蔭路的確定。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特色風貌林蔭路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選取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道路,組織現場調研、採集數據後進行申報,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第五條 認定指標
特色風貌林蔭路的認定需滿足下列指標要求:
(一)符合性指標
1.行道樹樹種為具有嶺南地域特色的鄉土樹種或從外地引種經多年栽培已適應且長勢優良的喬木;樹木種植間距合理,樹木規格基本一致。
2.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的綠化覆蓋率達90%以上,人行道寬度原則上不小於3 m。
3.四車道(含)以下的機動車道綠化覆蓋率應達50%以上;四車道以上的機動車道綠化覆蓋率應達30%以上,或者應具有4排(含)以上且胸徑大於20 cm的行道樹。
4.道路應該是一個完整的路段,以道路交叉口為起止點,原則上長度不小於500 m。
(二)引導性指標
1.樹木長勢。樹況健康良好,樹幹挺直自然、冠形完整、主側枝分布均勻,冠大蔭濃、景觀優美。
2.樹木養護管理。無死株、缺株。樹木修剪規範科學,同一道路(路段)、同一樹種分枝點高度和下緣線高度基本一致;無截乾、枯枝、斷枝、生長不良枝及切割樹根現象。樹洞、創面處理規範;基本無明顯有害生物危害。
3.樹穴管理。樹穴規格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鼓勵破除硬底化地面,構建連通式綠化條帶樹穴,兼顧海綿城市相關要求。樹穴鋪裝、蓋板透氣透水,完好無損。
4.鋪裝設施。採用透水透氣性的人行道鋪裝,人行道鋪裝簡潔、平整、無破損,營造優良的行道樹生長空間環境。
5.景觀效果。行道樹整體景觀、分車帶綠化、路側綠化景觀良好,倡導人行道行道樹和路側綠帶、分車帶樹木構成林蔭空間;與周邊環境協調,與公共設施、周邊建築之間保持安全距離;周邊環境潔淨。
第六條 認定程式
特色風貌林蔭路的認定按照下列程式開展:
(一)申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選取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道路進行申報,對於單位、居住區等範圍的道路,申報前還應徵求對相關綠化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的意見。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需向市綠化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說明申報目的和意義、申報路段基本情況,包含路段名稱、行道樹樹種、綠化覆蓋率、立地環境、養護情況、風貌特色及景觀等。
2.認定申報表:申報部門應經過現場調研,獲取相關數據,填寫認定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3.其他材料:有助於說明申報路段情況的必要材料,可提供遙感、航拍等證明材料及數據計算依據。
(二)專家評審。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現場勘查、審閱申報材料,綜合各項指標認定擬入選的特色風貌林蔭路。評審組由長期從事園林植物研究、園林設計、綠化施工和養護管理、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專家組成。
(三)公示與命名。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入口網站上將擬入選的特色風貌林蔭路名單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異議已解決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特色風貌林蔭路。
第七條 監督管理
特色風貌林蔭路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實施管理: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特色風貌林蔭路,由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確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單位、居住區等範圍特色風貌林蔭路,由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管理,並接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特色風貌林蔭路的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並將變更方案和專家論證意見向社會公示。
(三)特色風貌林蔭路應當由具備相關養護能力的機構養護,按綠化一級養護標準落實管理資金,並按照《園林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DB4401/T 6—2018)一級養護標準實施養護管理,確保樹木生長繁茂,景觀和綠蔭效果良好。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特色風貌林蔭路樹木。確因保證樹木正常生長或排除安全隱患需要修剪特色風貌林蔭路樹木,應當按照《廣州市綠化條例》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加強保護和管理,原則上不得遷移、砍伐特色風貌林蔭路樹木。確因城鄉建設或城鄉基礎設施維護、樹木枯萎死亡等原因,需要遷移、砍伐特色風貌林蔭路樹木,應當按照《廣州市綠化條例》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特色風貌林蔭路電子檔案,建立健全特色風貌林蔭路巡查機制,實行樹木管養存在問題的發現、整改、銷賬等閉環管理。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管理責任單位整改,若3次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則撤銷其特色風貌林蔭路稱號。
(七)具備一定基礎條件的道路,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特色風貌林蔭路的指標要求進行養護和整改,培育儲備候選特色風貌林蔭路。
第八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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