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行為,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管理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廣東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不含軍事測繪)應當遵守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5月1日起
- 公布時間: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號
市長 張廣寧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行為,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管理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廣東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不含軍事測繪)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協調,建立健全測繪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學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下列用途:
(一)基礎測繪;
(二)地籍測繪;
(三)地下管線普查;
(四)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
(六)測繪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測繪項目。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系統
第七條 本市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廣州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測繪技術的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應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部門批准。
第九條 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繫,並將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轉換參數匯交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本市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應當先將制訂計畫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並在發布之日起60日內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水務、海洋、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縣級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各專業測繪管理部門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應當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鄉建設管理的需要進行編制,並徵求規劃、水務、海洋、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本市基礎測繪包括: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航天遙感測繪資料的獲取;
(三)相應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的測制與更新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五)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標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及空間定位系統應當至少3年維護、監測一次。
本市建成區和重點建設地區的1:500地形圖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設地區的1:500地形圖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圖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圖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本市每兩年開展航空攝影和數字正射影像圖製作工作,每年採購一次0.1米以上高解析度衛星影像。
第十四條 本市地形圖測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為1:5000至1:500,分幅標準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圖、正射影像圖等基礎圖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標準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建立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統、涉及電子政務空間信息基礎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統模組的信息系統,應當保持與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銜接。
第四章 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下空間測繪、地下管線測繪等專業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測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線的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向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測繪。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登記申請人、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委託房地產測繪單位進行房地產測繪:
(一)申請預告登記的;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
(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要求測繪的。
房地產管理中需要的房地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房地產測繪單位進行。
第十九條 下列工程應當按照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竣工測量:
(一)新建、改建、擴建、加建建築物、構築物、地面其他附著物;
(二)敷設、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捷運、人防等地下隱蔽性設施;
(三)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公路、橋樑、碼頭、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測量的。
第五章 測繪市場
第二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在15日內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專業技術人員不能同時受兩個(含兩個)以上測繪單位的聘用從事測繪工作。
測繪單位應當聘用取得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工作檔案,並記錄測繪人員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情況。
第二十二條 測繪外業作業人員和需要持測繪作業證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作業證由測繪人員所在單位統一申領。測繪單位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對測繪作業證的管理,對離(退)休或者調離工作單位的測繪人員應當收回其測繪作業證,並於測繪人員離(退)休或者調離之日起10日內上交發證機關;對新調入本單位的測繪人員應當自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30日內為其申領測繪作業證。
第二十三條 經國家批准來華測繪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持國家批准檔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自簽訂項目契約之日起7日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有權部門的批准文書。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使用100萬元以上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應當進行測繪工程監理。
測繪工程監理單位的測繪資質不得低於測繪項目所要求的測繪資質。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應當使用檢驗合格的測繪儀器、設備、工具。
第二十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測繪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測繪資質等級;
(二)業務範圍;
(三)測繪成果質量情況;
(四)測繪人員執業資格情況;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七條 本市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測繪單位應當在成果驗收合格後60日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副本。其他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單位或者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對其提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九條 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和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測繪成果的接收、整理、統計、保管等工作,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的安全和完整,並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並提供利用。
前款所稱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是指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指定的測繪成果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查驗收。測繪成果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抽檢或者重點測繪項目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並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應認定為不合格: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材料的;
(二)測繪成果及檔案嚴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亂的;
(三)測繪項目資料不歸檔或者歸檔不全且拒絕改正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偽造測繪成果及檔案的。
第三十二條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測量標誌
第三十三條 本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測量標誌建成後30日內,將記載永久性測量標誌點位情況的資料提交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委託有關單位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並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委託人應當每年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情況。
測量標誌的保管單位和保管人應當制止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和設施的行為,發現永久性測量標誌被破壞或者移動時,應當及時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委託人報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實施恢復或者重建工作。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
第三十五條 需要拆遷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該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經設定測量標誌的部門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准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向設定測量標誌的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支付遷建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受聘於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從事測繪工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測繪單位聘用無測繪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測繪活動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未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有權部門的批准文書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測繪單位或者測繪項目出資人未按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測繪成果目錄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經抽檢或檢查不合格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給用戶造成損失或者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被認定為不合格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