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法律援助處

海珠區法律援助處是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成立,通過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凡有海珠區常住戶口的市民或暫住證的外來人員,如遇法律紛爭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而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均可向海珠區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如申請事項符合條件而獲得批准的,法律援助處將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減費或免費提供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理訴訟或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證事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海珠區法律援助處
  • 成立: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 服務對象: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
  • 服務內容:免費提供法律服務
新辦公地址,郵編,法律援助指南,各類案件指南,公益律師指南,

新辦公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同福中路360號

郵編

:510240

法律援助指南

一、法律援助的職能、範圍和申請程式等
(一)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和協調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制度。
(二)法律援助範圍
行政、民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5、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6、法律援助處確定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
4、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的。
(三)申請法律援助需具備的條件
1、有廣州市海珠區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2、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
經濟困難標準:廣州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860元或以下,外來工不審查家庭經濟狀況(對部分重大影響的群體案件和涉軍案件,從社會穩定和國防利益出發,根據案件特殊情況可以不受此款經濟標準限制)。
(四)公民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先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諮詢,經值班律師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領取《法律援助申請表》。
2、按要求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指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或暫住證。若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指申請人住所地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財產所有情況,即房屋、生活資料、儲蓄存款、有價值證券等所有權情況證明;經濟收入情況,既個人工資和各種津貼收入、家庭其他人員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證明等;社會救濟情況,即社會救濟證書,低收入家庭困難證書、失業證、殘疾人證書等;
(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如契約、契約、協定等權利義務檔案;與相關當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有關機關、部門出具的鑑定性、結論性檔案;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法律援助處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將填寫好的《法律援助申請表》及有關資料交給法律援助機構審查人員,並如實回答審查人員的提問。
4、法律援助援助機構自收齊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1)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決定給予法律援助;
(2)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會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各類案件指南

(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1、需要提供的案件證據材料:
(1)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
(2)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經過複議的,還應提交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以及調解終結書;
(3)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
(4)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醫藥費等)、交通費、護理費(住院期間)有效單據;誤工費(指當事人因傷殘後處理交通事故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需提供誤工證明(含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傷殘的提交法醫的傷殘等級鑑定書,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給付的補助費不同,計算公式:(平均生活費×給付年限)×傷殘係數;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喪葬費、死亡補償費(是對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屬的撫慰及對死亡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標準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申請人應提交與死者的親屬關係證明及供養證明;
(7)需要繼續治療的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繼續治療證明以及所需費用證明;
(8)根據案情需要本處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2、注意事項: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2)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天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3)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1、需要提供的案件證據材料:
(1)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
(2)有損害行為的證據。
(3)申請人人身損害結果與被告人損害行為有因果關係的證據。
(4)申請人因為人身損害所受經濟損失的書面證據,通常包括:
①醫療費(包括診察費、醫藥費、治療費、檢查費、住院費等)憑據;
②誤工費證據(誤工的日期,以治療單位出具的診斷休息證明為依據,賠償費用的標準,按受害人平時的平均工資或實際收入數額計算);
③需要護理費賠償的,應有需要護理的醫生證明;
④要求一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的應提供住院治療憑證;
⑤要求傷殘補償金及殘疾用具的,應有傷殘等級鑑定書;
⑥因為損害發生的交通費用憑證;
⑦因不能承擔撫養、贍養、扶養責任的,需提供被撫養、贍養、扶養人員與申請人關係的有關證明;
⑧訴訟時,需要繼續治療的,須有治療單位出具的繼續治療建議書及所需要費用的證明;
⑨根據案情需要本處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2、注意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三)公民因工受傷賠償案件
1、需要提供的案件證據材料:
(1)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2)工傷者的勞動契約、工作證、員工證或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3)工傷者在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
(4)工傷者經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工傷的職工工傷確認表;
(5)工傷者醫療終結後經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
(6)工傷者受傷住院期間確需人護理、補充營養以及需要繼續治療的醫院證明。
(7)工傷者住院、在門診治療的病歷和有關的有效醫療費用憑證、購買殘疾用具發票等。
(8)工傷者需要撫養、贍養人員的身份證、戶口薄以及撫養、贍養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證明。
(9)護理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發票以及護理人員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證明護理人因從事護理工作耽誤工作而減少經濟收入的證明(計算護理人員有關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為限)。
(10)根據案情需要本處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2、注意事項:工傷者因工傷賠償問題與工作單位協商不成,必須在醫療終結或經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廳勞鑒會作出鑑定結論60天內向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廳屬下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否則,法律則視為公民放棄索賠。
(四)醫療事故賠償案件
1、需要提供的案件證據材料:
(1)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2)患者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最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3)患者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提出賠償下列費用應提供相關證明:
①醫療費和住院一伙食補助費:住院、門診的病歷和有關醫療費用的憑證、補充營養以及需要繼續治療的醫院證明;
②誤工費:患者因醫療事故減少收入的證明
③陪護費:在住院期間確需人護理的醫院證明;
④殘疾生活補助費:構成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
⑤殘疾用具費:醫療機構證實因傷殘需要配置殘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的證明;
⑥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用補助計算標準;
⑦被扶養人生活費:需提供被扶養人與申請人關係的相關證明以及被扶養、贍養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證明;
⑧交通費:乘坐交通用具票據;
⑨住宿費:住宿票據;
⑩精神損害撫慰金:患者的死亡證明或患者經鑑定構成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
(4)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計算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計算標準按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計算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計算標準按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
2、注意事項:
(1)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2)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到人民
(五)勞動契約糾紛案件
1、需提供的案件證據材料:
(1)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2)勞動契約關係證明(如勞動契約書、工作證、用人單位出入證等);
(3)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有關書面憑證;
(4)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
(5)工資收入憑證;
(6)欠薪證據;
(7)購買社保憑證等;
(8)根據案情需要本處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2、注意事項(申請仲裁須知):
(1)申訴時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關係爭議,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2)調解、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仲裁委員會製作的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區、(縣級)市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申請仲裁手續。當事人申請仲裁時,需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請書正本1份和按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時,還需出具法人資格或公民身份證件,提供與本爭議有關的證明證據材料(如勞動契約書、開除、除名、辭退證明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等)。
(六)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案件
1、需提供的案件證據材料:
(1)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
(2)與被告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等的有關證明;
(3)請求給付撫養費的,應提供父母的離婚證明;
(4)請求給付撫養費的,應提供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的證明;
(5)請求給付贍養費的,需提供被贍養人生活困難或因有疾病而入不敷出的相關證明;
(6)要求給付生活費等其他費用的,則需要提供其他費用的有關依據;
(7)儘可能提供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經濟收入證明;
(8)根據案情需要本處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七)解除婚姻關係案件
1、需提供的案件證據材料:
(1)結婚證;
(2)提出離婚理由(或不離婚理由)的事實依據;
(3)需要撫養的孩子戶口證明;
(4)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值證券等)財產所有權證明;
(5)需要賠償的,則需提供對方有過錯和自己受損害的相關證據;
(6)根據案情需要本處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公益律師指南

根據廣東吳勇波律師提示得知:海珠區“148”是以電話號碼為“12348”的法律服務專用電話為紐帶,組織律師、公證人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向廣大民眾和社會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我區“148”法律服務時間是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為人工或電腦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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