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

廣州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於2003年12月1日經廣州市工商部門批准,後經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由廣州地區汽車配件用品生產、經銷、服務企業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
  • 創立時間:2003年12月1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批准部門:廣州市民政局
協會介紹,服務內容,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廣州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成立以來,始終以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有價值的服務為目標,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溝通政府職能部門與會員企業的聯繫,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加強各類企業與行業之間的資源整合,開展商貿交流,實現協會內部成員的合作互助,為促進廣州汽配用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服務內容


本協會為會員提供的主要服務有:政企服務、資訊服務、人才推薦服務、培訓服務、商務考察服務、品牌宣傳服務等。並根據服務項目的需要,由各常務副會長負責公共關係資源整合、投融資資源整合、4S店渠道資源整合、零售及連鎖經營資源整合、渠道品牌資源整合等產業鏈。
在做好會員服務工作的同時,大力推進商貿交流平台建設。曾多次受全國各省市兄弟商協會及全國各專業市場的邀請,組織會員前往北京、天津、上海、杭州、鄭州、武漢、哈爾濱等地參觀考察,發展並鞏固了我會會員企業與當地代理、經銷企業的商貿關係。與此同時,為實現與國際汽車後市場產業的接軌,滿足會員企業對外交流的的需求,多次組團參加國外各種行業交流活動。其中包括組織部分企業參加美國拉斯維加斯、德國法蘭克福、俄羅斯、日本、韓國、巴西、杜拜等國際性展會,並與國外多個商協會建立了友好的合作關係。

協會章程

廣州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章程
(2010年12月2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州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AUTO PARTS & ACCESSOR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汽車配件、用品生產銷售企業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政府職能部門與會員企業的聯繫;加強協調和協作,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協助會員提高市場信譽,創立文明企業和市場,加強各類企業與行業之間資源、信息的整合、交流和合作;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我促進、自我提高的原則,作好自律性行業管理工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發揮行業總體優勢;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推動技術進步。協助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汽車配件、用品管理,促進行業交流,推動行業發展,為促進廣州汽車配件用品行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越秀區永福路37號之一保柏中心4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本行業管理法規政策,協助政府搞好汽車配件、用品市場管理,指導會員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
(二)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參與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行業標準準入條件方面的研究、制定,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服務任務;
(三) 開展管理科學的研究,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四) 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與其行業有關的聽政會;
(五) 代表行業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六)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商會章程,提出本行業質量規範、行業標準建議;
(七) 積極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起草制定;
(八) 依照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接受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九) 協助行政執法部門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打擊不正當經營行為,引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
(十)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反應會員的合理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支持及其他方面的服務;
(十一)開展有關法律、法規、信息及其他有利於市場發展,規範的建設、管理諮詢服務
(十二)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和參加國際間技術信息和經濟貿易交流以及國內外展覽、出國考察等活動,發展與國外、境外同業及行業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
(十三) 建立市場網路,定期發布市場信息,整合、最佳化、利用行業資源,組織收集、傳遞國內外與行業有關的信息,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組織編寫行業有關培訓教材,定期編寫與發布行業會刊。建立和管理行業資訊平台、電子商務平台和網站 ,為會員健康發展服務
(十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依法保護合法利益,獲取本會的會員共享的信息資料,獲知本會的經費收入及使用情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自覺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並積極參加、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市場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應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故停業、合併、轉產或退會應及時通知本行業協會,交回會員牌匾或證書並註銷會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不履行義務,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會員可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人員代為參加並代為投票,但不得委託本會會員代為投票。會員大會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聘任秘書長,
(十)擬提出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顧問、名譽會長、顧問等動議;
(十一)協會章程的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長每屆任期四年,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一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並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
(五)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代表秘書處簽署有關檔案;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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