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廣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廣州市僑聯)是中共廣州市委領導下,團結聯繫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人民團體,與工、青、婦等同屬市一級人民團體。廣州市僑聯成立於1953年4月12日。現設有辦公室(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文化聯誼部、經濟科技部、基層建設部(權益保障部)和歸僑老人福利會、僑界青年聯合會、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新僑聯誼會、華僑文化發展基金會等社團組織及廣州華聲雜誌社、廣州僑聯華僑服務中心等若干直屬企事業單位,指導著印尼瑪琅華校廣州校友會、印尼三寶壠華校廣州校友聯誼會、越南河內中華中學海防僑中校友會、僑光中學校友會、廣州新馬僑友會、印尼萬隆華校廣州校友會、印尼邦加廣州僑友會、印尼巨港廣州校友會、印尼蘇拉威西暨望加錫(廣州)僑友會、廣州興隆歸僑知青場友聯誼會、廣州市華僑大學校友會等11個僑(校)友會。

領導分工,章程,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主席:卞勇
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主席:童慧
分管文化聯誼部、廣州華聲雜誌社。
黨組成員、副主席:林瑞琪
分管基層建設部(權益保障部)。
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妙娟
分管辦公室、機關黨委。
副主席:吳穗輝
分管經濟科技部、廣州華僑服務中心。
黨組成員、秘書長:關樹峰
負責辦公室工作。
市管一級調研員:伍芬應
協助童慧同志工作。

章程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
(2023年9月3日第十一次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通過)
總 則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歸僑、僑眷組成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樑和紐帶。
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中華民族的進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貢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祖國完全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國僑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堅持以人為本、為僑服務的宗旨,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代表和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中國僑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根據本章程,堅持國內海外工作並重、老僑新僑工作並重,拓展海外工作,拓展新僑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強基礎建設,建設僑聯組織內部自上而下的組織網路,建設僑聯與其他部門、其他群團組織之間的工作網路,構建和完善工作機制。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維護僑益,積極主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服務經濟發展、依法維護僑益、拓展海外聯誼、積極參政議政、弘揚中華文化、參與社會建設工作職能,廣泛團結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維護世界和平,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一章 任 務
第一條 引導和組織歸僑僑眷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做好歸僑僑眷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把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團結起來,最大限度把他們愛國愛鄉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最大限度把他們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獨特優勢發揮出來,自信自強、守正創新,奮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第二條 廣泛團結和動員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積極為引進海外人才、資金、技術和智力服務,促進海內外經貿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為歸僑僑眷興辦企事業和海外僑胞來華工作服務;引導僑資僑智在參與共建“一帶一路”、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中發揮積極作用;辦好僑聯所屬企事業。
第三條 參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活動,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反映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意願和要求;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參與協商和推薦人民代表大會歸僑僑眷代表人選,提名政治協商會議的歸僑僑眷委員人選;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第四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實施,推動涉僑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對歸僑僑眷的法治宣傳教育;發揮法律顧問委員會的作用,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加強與各方面工作協同,多元化解涉僑糾紛,提高依法護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密切與海外僑胞、留學人員及其社團的聯繫,履行海外僑胞社團聯誼等職責,促進海外僑胞關係及社團和諧健康發展,加深鄉誼親情,鼓勵他們融入和回饋當地社會,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處,為居住地的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為促進我國人民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歸僑僑眷及其社團的聯繫,支持他們為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揮積極作用;積極宣傳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密切與台灣地區歸僑僑眷及其社團的聯繫,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貢獻力量。
第六條 引導和鼓勵歸僑僑眷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各族人民大團結,積極開展民眾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海外華文教育,傳播中國聲音,講好中國故事,開展海內外文化、學術交流,協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興辦科教文衛體事業,支持、引導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參與發展公益事業。
第七條 加強僑聯自身建設,發揚民主,廉潔奉公,面向基層,面向民眾,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心全意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服務。加強僑聯繫統黨的政治建設,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僑聯組織黨的建設,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重視培養、推薦和選拔德才兼備的歸僑僑眷幹部。開展表彰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典型選樹等工作,進一步激勵僑界人士和僑務工作者幹事創業。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服務熱情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把僑聯建設成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之家,使僑聯幹部成為歸僑僑眷、海外僑胞的貼心人和僑務工作的實幹家。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各級僑聯實行團體會員制。
凡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或經各級僑聯批准成立的歸僑僑眷組織的聯誼會、校友會、學會、協會、商會等團體,承認本章程,可成為所在地僑聯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縣以下僑聯可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 會員有權參加所屬僑聯的有關活動,享受僑聯提供的各項服務,對僑聯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對僑聯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僑聯章程,維護僑聯聲譽,貫徹執行僑聯的決議,完成僑聯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僑聯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 各級僑聯的領導機關是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
第十四條 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由各級僑聯和其他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各級僑聯委員會由同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條 各級僑聯可以設立榮譽職務。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可以按本章程規定成立地方僑聯組織。在歸僑僑眷較多的企業、農村、機關、學校、醫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可以成立基層僑聯組織。
第十七條 各級僑聯具有法人資格,其機構受法律保護。根據工作需要,縣級以上(含縣級)和重點僑鄉的鄉、鎮、市區的街道僑聯可以下設辦事機構,其人員編制、經費,按同級人民團體統一管理。根據國家規定,幹部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僑聯要密切與會員的聯繫,定期組織活動,支持他們的工作,協助他們解決困難。
第四章 全國組織
第十九條 僑聯的全國組織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第二十條 中國僑聯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中國僑聯委員會。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聯和其他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
第二十一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中國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中國僑聯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修改中國僑聯章程;
四、選舉中國僑聯委員會;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中國僑聯顧問、海外委員、榮譽委員等職務;
六、表彰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七、決定中國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上一屆中國僑聯委員會負責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原則上時間不超過一年。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僑聯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建議,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延長。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補選、增選、卸免或者罷免委員、常務委員,但增選名額不得超過本屆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委員的補選、增選、卸免和罷免,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定。常務委員的補選、增選、卸免和罷免,由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的專職僑聯幹部退休或離任後,其委員、常務委員職務按程式及時卸免,並進行相應增補。
第二十五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
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主席負責召集。
第二十六條 主席、專職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主席辦公會議可以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的同意,才可以通過決議。
第二十八條 擔任中國僑聯榮譽職務的人士可以應邀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僑聯的領導機關是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
地方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該地各級僑聯及其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本級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僑聯的工作任務;
三、選舉本級僑聯委員會;
四、制定、修改本級僑聯的工作細則;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本級僑聯榮譽職務;
六、表彰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七、決定本級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上一屆地方僑聯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原則上時間不超過一年。
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地方僑聯委員會貫徹執行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
地方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者延長。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的專職僑聯幹部退休或離任後,其委員、常務委員職務按程式及時卸免,並進行相應增補。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
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由主席負責召集。
第三十三條 專職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定主席辦公會議組成人員。主席辦公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應當由歸僑僑眷擔任,其候選人名單須徵求上一級僑聯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僑聯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僑聯受同級黨委領導,接受上一級僑聯的指導,享受同級人民團體待遇。地方僑聯選舉產生的主要領導成員實行屆別任期制;其職務如在任期內變動,應當提交本屆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徵求上一級僑聯組織意見。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六條 基層僑聯的領導機關是基層歸僑僑眷大會或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基層歸僑僑眷大會或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召開一次,由上一屆基層僑聯委員會召集。
基層歸僑僑眷大會或代表大會的代表及其選舉產生的基層僑聯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
基層僑聯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有條件的基層僑聯應當設立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幹部,保障工作經費。
第三十七條 基層僑聯組織是僑聯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基層僑聯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一級僑聯的指導。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八條 中國僑聯和地方各級僑聯的經費來源:
一、僑聯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由同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二、僑聯興辦企業、事業的收益;
三、海內外人士和單位的捐贈。
第八章 資 產
第三十九條 僑聯資產包括國家撥給的動產和不動產、僑聯接受海內外人士和單位捐贈的財物、僑聯在所屬企事業擁有的資產。各級僑聯應當依法管理、使用、保護所擁有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經批准,不得任意調撥。
第九章 會 徽
第四十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會徽由五枚相連的黃色心形環繞紅五角星圖案和中國僑聯的中英文全稱組成。象徵五大洲僑胞心向祖國,僑聯聯繫和團結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中國僑聯會徽按照規定使用。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英文譯名是“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Chinese”,縮寫為“ACFROC”。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僑聯可以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報上一級僑聯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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