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管線遷改工作,規範管線遷改工作程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遷改既有管線的,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管線遷改是指因工程建設需要,對既有地下管線的遷移、改造,或者對於既有架空線實施入地、遷移。
管線遷改補償方式可採用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
因管線遷改用地需要,對不動產進行徵收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第四條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管理部門、各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職能分工,從源頭建立健全規劃、建設及監管制度,嚴格監管地下管線的規劃和建設,管控違法管線建設行為。
第五條 因管線遷改用地需要,對不動產進行徵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可自行組織實施管線遷改工作,也可委託專業管線遷改管理服務單位實施,支付相關工作經費。
建設單位應制定對既有管線採取的保護措施或實施遷改的方案。管線權屬單位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管線遷改。
管線權屬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擬定遷改規模、路由及遷改工程估算,並配合做好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程建設需要遷改既有管線的,除另有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規模、現行標準依法給予補償。
為避免重複開挖建設,遷改管線可按其遠期規劃要求同步進行建設,但因擴容、提高標準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權屬單位自行承擔。
第七條 違法建設的既有管線,在遷改時不予補償。
第八條 本實施意見施行以後建設的管線,符合以下情形的,遷改時依法予以補償:
1.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核實手續(免於單獨申領規劃許可的除外),且管線信息已錄入廣州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線,遷改時予以補償。管線信息是否已錄入廣州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廣州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詢結果為準。
2.已補測補繪且錄入廣州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但未完善規劃手續的管線,在遷改前已按《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式規定》完善規劃手續的,遷改時予以補償。
3.已向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後已報送竣工測量成果,管線信息已錄入廣州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但因涉及公眾或者社會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請規劃條件核實的分期分批投資建設項目,在遷改補償時點尚未完善規劃條件核實手續的管線,遷改時予以補償。
本實施意見施行以前建設的管線,遷改補償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已按《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穗府辦〔2023〕8號)規定程式確定為應急搶險工程的,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管線信息已錄入廣州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線,遷改時予以補償。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管線遷改前期調查,利用廣州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既有管線現狀資料,開展項目既有管線摸查工作,對重要管線及周邊建設配套等基本實施條件進行分析,保障項目能落地實施。管線遷改前應當摸查相關的基礎數據,編制初步的管線綜合規劃方案,解決各管線遷改路由的交叉衝突。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按規定編制建設方案同步編制管線綜合規劃方案的,其初步的管線綜合規劃方案可納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方案一併論證。對初步的管線綜合規劃方案組織論證時,建設單位應按照本意見第六條的遷改補償原則合理控制遷改工程規模及選擇工法,論證結果可作為編制和審查初步設計的參考依據。方案論證應邀請行業專家、屬地鎮街、管線權屬單位等參與。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按照初步的管線綜合規劃方案,會同管線權屬單位確定管線遷改估算,並將各類管線遷改估算及相應的監理、設計等費用開列,納入項目估算。涉及管線遷改費用應在項目投資中足額預留。建設單位根據聯審決策機制完善建設方案及估算,報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批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根據組織論證後的初步管線綜合規劃方案,組織編制相應的管線遷改初步設計及概算,按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管線遷改項目概算應包含工程費用(一類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二類費用)、預備費用(三類費用)。
管線遷改估算、概算編審的主要材料(設備)價格參考當期的《廣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線遷改工程主要材料(設備)價格信息》執行。上述檔案中無相關指標或沒有明確計價方式的材料設備價,執行相關行業造價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
第十四條 採取實物補償模式進行管線遷改,由建設單位依法選取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商或技術服務單位,確有需要的也可由供電、供水、燃氣、通信、油氣管線等權屬單位依法選取,並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
採取貨幣補償模式進行管線遷改的,由管線權屬單位自行依法確定管線遷改所需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商或技術服務單位。
第十五條 採取實物補償模式實施管線遷改的,建設單位負責提供管線遷改用地、青苗補償及復耕、綠化補償及復綠、砍伐清理、施工手續報批、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管線權屬單位參與初步的管線綜合規劃方案(或管線遷改方案)的論證,開挖期間對受施工影響管線進行現場監護,負責遷改管線實物接收。涉及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條件核實手續的,由管線建設單位負責辦理。
採取貨幣補償模式實施管線遷改的,建設單位負責提供管線遷改用地、青苗補償及復耕、綠化補償及復綠、砍伐清理、配合施工現場協調等工作,負責相關報批手續的前期協調工作。管線權屬單位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手續報批、項目建設管理、勘察、設計、監理、物資採購、檔案移交、規劃條件核實、環評水保驗收、施工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並配合開展主體建設項目環評、水保、特殊交叉跨越(道路、鐵路、軌道交通、河湖、灌渠、其他管線遷改)等技術論證工作。
第十六條 涉及管線遷改相關的占道開挖及修復、交通疏解等相關手續辦理和實施的工作界面的,按有利於項目推進的原則,由建設單位和管線權屬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管線遷改設計方案穩定後,主體工程紅線內用地無法滿足遷改工程需求的,建設單位負責協調紅線外相關用地,並據實調整管線遷改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 涉及遷改公共排水管線的,建設單位應建設新管並完成接駁後再廢除遷改舊管。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實施先建後拆的,由建設單位與管線權屬單位協商制定臨時遷改方案,並報所在地的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涉及省、市重點建設工程的電力管線遷改,建設單位向廣州供電局申請停電接駁的,廣州供電局應當優先安排計畫,並視具體情況免於納入停電指標考核。
第二十條 涉及涉密專用通信線纜遷改的,建設單位在管線遷改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涉密專用通信管線權屬單位,適時組織現場勘察。相關遷改工作由涉密專用通信管線權屬單位依法確定單位完成。
第二十一條 遷改後的廢棄管線按《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管線遷改資金撥付按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相關規定執行。
管線遷改結算評審按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採取實物補償模式進行管線遷改的,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管線遷改工程。工程完工後,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有關規定送財政投資評審或者組織審查,按照據實結算原則確定工程總造價,工程結算餘額根據財政評審結果或者審查結果支付。
採取貨幣補償模式進行管線遷改的,建設單位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貨幣補償協定,由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實施管線遷改工作。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與管線權屬單位共同完成結算資料審核後,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有關規定組織審查或者送財政投資評審,按照據實結算原則確定工程總造價,作為貨幣補償支付依據。
第二十三條 管線遷改項目的竣工測量和竣工信息入庫工作按《廣州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信息入庫工作指引》(穗建規字〔2022〕6號)執行。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管線遷改,涉及重大變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手續應在變更實施前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土地儲備項目、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等建設項目管線遷改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各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線遷改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