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普寧商會

廣州市普寧商會

廣州市普寧商會。英文名:Guangzhou Pu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縮寫:GPCOC 。由廣東省普寧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州市投資興辦,經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普寧商會
  • 外文名:Guangzhou Pu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縮寫:GPCOC
  • 地區:廣州
商會章程,商會徽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廣州市普寧商會。英文名:Guangzhou Pu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縮寫:GPCOC 。
第二條 性質:由廣東省普寧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州市投資興辦,經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創建公平、公正、公開、有目標、學習型、創新型的商會。倡導愛家愛鄉、團結友愛、平等民主、合作發展。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活動地域: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廣普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積極開展信息諮詢、經驗交流、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會員企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能力。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凡在廣州市依法成立的普寧籍從事商品生產、流通及相關服務的企業,凡承認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者,經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的要求;
(四)具有法律責任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有兩位會員為介紹人;
(二)由秘書處或秘書處指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初審;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會長批准;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入會通知書、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商會商務發展、建設、管理的經驗和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當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登記註銷並通知其本人。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受刑事處罰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資產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首屆理事成員須經廣泛協商,提出候選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對會員大會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等情況;
(八)決定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的聘請和改聘;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必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廣州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五)項以外的其他許可權。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副會長主持,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提出秘書長的人選,經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行使會長委託的職權,副會長各分管有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財務、會計等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及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報理事會,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向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處理會長授權的事項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其人選由會長經協商提名,交理事會討論決定後,授予聘書並及時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職責:監督本會章程的執行,審議年度財務收支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章 制 度
第三十一條 協商制度:本會各項工作應充分進行協商,遵循團結、和諧、協調原則,同心協力開拓進取,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民主制度:重大會務、原則問題,應分別通過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議、會員大會集體討論,按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定,貫徹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國內外有關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舉辦有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交清手續。
第三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資產管理制度,並接受本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必須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州市民政局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州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在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廣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廣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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