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慈善會慈善門診實施辦法》是一則實施辦法,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慈善會慈善門診實施辦法
- 執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二、持證人憑慈善門診醫療證、記賬單和專用病歷可到市慈善會任何一家慈善門診協作醫院就醫。
三、慈善門診醫療證、專用病歷及記賬單僅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冒用、塗改、偽造。
四、慈善門診協作醫院應建立慈善門診專用病歷制度,做好診療信息記錄。專用病歷由市慈善會監製並免費提供給持證人使用。 五、各區民政部門、市民政局企管中心工會及廣藥集團工會負責各自屬區慈善門診記帳單的領取和發放。各發放部門必須在記賬單上加蓋年月標誌章和所屬部門章,每月最多發給持證人4張記賬單,並告知持證人必須按期使用記賬單,過期作廢。
六、慈善門診醫療證須在每年規定時間內交回市慈善會年審,由市慈善會蓋年審業務章。慈善門診協作醫院為持證人診治前,要檢查持證人的醫療證及記賬單是否有效,未經年審的醫療證和過期的記賬單均不能使用(各部門年審時間為:10月:越秀、從化、花都、蘿崗、市民政局企管中心。11月:海珠、黃埔、增城、番禺、廣藥集團工會,12月:白雲、天河、荔灣、南沙)。
七、持證人每月使用記賬單就診次數不超過4次,每張記賬單記賬限額為60元,超出部分由持證人自付。
八、市慈善會與各慈善門診協作醫院每季度結算一次醫療費用。各協作醫院於下一季度15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慈善門診的結算報表和記賬單交到市慈善會醫療管理部。費用結算採取“以藥抵費”為主,現金結算為輔。
九、本辦法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