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引進國外智力基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引進國外智力基金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對引進國外智力基金的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引進國外智力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辦函[1987]264號
  • 發布日期:1987-11-21
  • 生效日期:1987-11-21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函[1987]264號
【發布日期】1987-11-21
【生效日期】1987-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引進國外智力基金管理辦法
(1987年11月21日穗府辦函〔1987〕264號)
一、為加強對引進國外智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根據中央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關於引進國外人才經費開支渠道和管理方法的規定》和《關於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經費開支渠道和專項資助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基金主要用於資助市屬企、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聘請國外專家來華工作或選派人員出國培訓實習經費不足部分,主要用途是:
(一)引進國外人才資助費,作為資助國外專家來華的旅費,在華工薪及食、宿費用。
(二)出國實習培訓人員資助費,作為資助出國人員的國際旅費和國外生活費。
(三)突出貢獻獎勵費,用於獎勵幫助我市工作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國外專家。引進國外人才和派出出國實習培訓人員所需經費,原則上由用人或派出單位負責提供。對引進國外人才和派人出國實習培訓經費不足,或全部負擔確有困難的,可給予適當資助。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國際旅費和國外生活費兩項費用總額的50%。派人出國培訓實習經費的資助期限不超過一年。
四、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外專家,可發給二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幣的獎金和紀念性獎品。
五、基金由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管理,負責各項資助和獎勵的審核。並向市財政局報送年度預決算。
六、單位要求資助的,應根據當年或每批引進國外智力的計畫提出申請(包括資助金額和理由),由主管部門加具審核意見,報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經審核符合資助條件的,予以批准。
七、單位要求資助獎勵作出特殊貢獻的國外專家,應提出評定理由和獎勵標準,由主管部門核實報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批准。
八、各單位應加強對資助基金的管理,並應對使用效果等情況及時報告,隨同財務決算報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抄報市財政局。
九、各級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單位資助基金使用的檢查、監督,如發現資助基金使用不當或挪作他用的,應予糾正或停止撥款;如款項已經撥出,必要時應予追回。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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