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是經政府批准建立的社會團體組織。在廣州地區,大部份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市政路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飾、工程勘測設計的 單位或企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程監理、工程總承包、建築材料生產、經營;以及以建築為對象的科研、大中專院校都是本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 第三章: 會 員
簡介,內設機構,協會章程,

簡介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的宗旨是以國家改革開放方針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中,促進會員單位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提高效 益,為把建築業建成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發揮積極作用。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研究探討我國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方針與政策;協助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法規;引導和推動企業面向市場,開拓經營、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推進行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能力;協助企業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企業素質;組織國內外 信息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諮詢服務,編輯、傳播行業信息、文獻、資料;發展兄弟省市 同行及海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是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另外,還設有各專業協會、各委員會。由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聯合會機關日常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聯合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綜合性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二)負責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文化、宣傳和安全維穩工作。
(三)負責聯合會所有的檔案、報刊、雜誌收發、登記、分發、傳閱、承辦督辦和內外接待等工作。
(四)負責聯合會信息、編修大事記、年度工作計畫、總結,負責秘書處員工培訓管理,組織編擬財務預算決算。
(五)負責聯合會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保密,公文發文、資料的文印、裝訂工作。
(六)負責聯合會的房產、財產物質、通訊設備、辦公用品、車輛、膳食、財務管理、工資福利、辦公室裝修、辦公室用具添置、節約水、電、紙張等管理工作。
(七)負責與政府、相關協會的協調聯繫工作。
(八)負責會員單位的聯絡、發展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聯合會安全保衛、消防、社會治安綜合整治工作。
(十)負責聯合會愛國衛生以及計畫生育工作。
(十一)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編輯、維護與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行業發展與維權工作部
(一)傾聽和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組織工程質量創優評選、申報工作。
(三)組織建築工地安全文明創優評選工作。
(四)組織企業現代化管理成果的申報、審定、推廣工作。
(五)推進建築業科技創新和節能減排工作。
(六)組織行業統計工作等。
科技推廣與培訓部
(一)負責廣州地區的建築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成果推廣套用的諮詢服務工作。
(二)負責廣州地區建築企業信息化建設和現代化管理諮詢服務工作。
(三)負責廣州地區建築行業質量管理與QC活動的組織推廣工作。
(四)負責廣州地區建築行業的培訓教育工作。
(五)為做好廣州地區建築行業策劃及時性和前瞻性培訓工作。
(六)負責制定培訓題目、培訓大綱,擇選、編制培訓教材,組織有關考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Construction Industy Association ,縮寫為GCIA(簡稱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大建築業範疇內,從事建築業活動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並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非營利地方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全體會員,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促進本市建築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本行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聯繫,在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建築行業工作。為繁榮建築業,推動企業體制改革、促進技術進步,促進安全文明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在廣東省廣州市小北路113號9樓。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方針政策;
2、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行規行約及有關法規;
3、組織企業推行以提高質量、安全生產、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為主要目標的現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總結交流經驗,提高企業素質和競爭力;
4、推動企業間,企業與事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
5、協助企、事業培訓業務技術管理人才;
6、組織國內外信息交流,發展與國內外本行業的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7、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表彰行業中的優秀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8、其它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經批准,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6、優先優惠參加聯合會舉辦的人才培訓、諮詢等各項業務活動;
7、優先獲得聯合會提供的各種業務、技術資料和發信息;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5、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聯合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關心本會工作,隨時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經2003年2月25日第四屆第三次理事(會員)大會上審議通過)。
1、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12000元/年;一級9000元/年;二級6000元/年;三級3000元/年。
2、專業承包企業:一級6000元/年;二級4000元/年;三級2000元/年。
3、勞務分包企業:1000元/年。
4、團體及其他:20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業,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投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3、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5、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7、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8、決定終止事宜;
9、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州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4、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5、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6、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1、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4、報廣州市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是聯合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日常工作,並負責協調本會各委員會、各專業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聯合會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委員會,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列入第二十一條(九)中。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廣州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3、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者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損款等,在活動前向廣州市民政局和廣州市建設委員會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4、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州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州市民政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廣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廣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州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廣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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