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居民購房儲蓄與購房抵押貸款試行辦法

廣州市居民購房儲蓄與購房抵押貸款試行辦法,1992年發布。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4號
【發布日期】1992-02-01
【生效日期】1992-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居民購房儲蓄與購房抵押貸款試行辦法
(穗府(1992)14號一九九二年
二月一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第一條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行,支持和鼓勵幹部、職工或其他個人購買自住房,以加快住房解困和進一步推進住房商品化,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正式戶口的幹部、職工和其他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監督和統籌協調,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廣州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分行、交通銀行廣州分行具體實施。
第四條購房儲蓄與購房貸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先存後貸、存貸結合和借款專款專用、房產抵押、分月償還的原則。
第五條購房儲蓄種類與利率:
購房儲蓄分人民幣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和活期三類。
零存整取期限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整存整取期限分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購房儲蓄利率參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相應類別、檔次的利率執行(零存整取二年期利率按一年期利率加利率年限步級差計算。余類推)。
第六條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幹部、職工及其他個人,均可向存款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一)具有本市正式戶口;
(二)在存款銀行有規定額度並專戶儲存的購房儲蓄存款;
(三)有固定工作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以及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解困房、廉價房或商品房(不包括房改購買公有住房)的契約、協定或其他證明檔案;
(五)同意以所購房產作抵押。
第七條購房貸款的額度:
儲戶的購房儲蓄存款達到擬購住房房價30%以上的,可以向存款銀行申請最高額度為房價70%的貸款。
有資格購買利用住房公積金建造的廉價房的儲戶,其購房儲蓄存款達到擬購廉價房房價20%以上時,可以向存款銀行申請最高額度為房價80%的貸款。
第八條貸款銀行可參照儲戶在該行購房儲蓄存款的種類與存期,掌握下列貸款期限:
(一)整存整取購房儲蓄三年到期後,儲戶可以申請一年至十五年期購房貸款;
(二)整存整取購房儲蓄二年到期後,儲戶可以申請一年至十年期購房貸款;
(三)整存整取購房儲蓄一年到期後,儲戶可以申請一年至七年期購房貸款;
(四)整存整取購房儲蓄半年到期後,儲戶可以申請一年至五年期購房貸款;
(五)零存整取儲蓄到期後,儲戶可以申請比該儲蓄期限長兩倍的購房貸款;
(六)活期存款儲戶可以申請一年至三年期的購房貸款。
第九條銀行在其信貸資金和信貸規模條件許可時,經貸款銀行的市分行批准,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貸款期限內,可靈活掌握。
第十條儲戶申請購房貸款,應填寫借款申請書並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檔案,如戶口簿、身份證、工作證、購房契約、協定書或其他證明檔案、購房儲蓄存款單據等,經貸款銀行審查同意,雙方簽訂借款契約和房產抵押契約,經公證部門公證後生效。
第十一條購房貸款利率按同期限的城鄉居民整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加0.9‰月利率差執行,如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無相應檔次與之對應,可按相近購房貸款檔次利率,按當時國家規定利率年限步級差進行推算。
當國家調整利率時,購房貸款率也相應作調整。
第十二條借款人以本人所購住房作抵押,應與貸款銀行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後,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由貸款銀行保存。
借款人如以預購房產(期貨)作抵押,則必須以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契約會同貸款銀行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並將預購房屋契約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備案證明交銀行保管,同時,應由售房單位作出擔保。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後,由售房單位將正式產權契證交銀行辦理抵押登記。
已抵押房產的價值扣除已作抵押價值後的剩餘部分,借款人用作其他抵押時,須經原貸款銀行書面同意。剩餘價值按該房產用作再抵押時價值的70%與所欠貸款本息餘額之差計算。
第十三條借款人在未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前,未徵得貸款銀行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已抵押房產進行出租、變買或贈與。
第十四條借款人必須為抵押房屋進行火險投保,並將貸款銀行列為抵押房屋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條借款人在契約規定還款期內按規定或其他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也可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如國家調整利率時,從調整的次月起由銀行相應調整每月歸還金額。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應在三十天內將抵押房產權證交還借款人,並出具書面證明交借款人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借款人如未按契約訂明每月規定日期和額度還款的,在寬限期三天內補交的可不計算罰息;超過三天的,按逾期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包括寬限期在內)罰息20%。
第十七條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繼承人、受贈人、代管人,在還款期內如累計拖欠一百八十天應供款,或借款全部到期後逾期九十天仍未還清本息的,在貸款銀行發出催還通知三十天內仍不能清還時,貸款銀行有權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對抵押房產申請進行處分。經批准後將抵押的房產委託有權拍賣或轉讓的單位處理,所得款項在扣除拍賣費用和應繳稅費後,其餘部分用於償還借款本息,剩餘的款項退還借款人;不足部分應由借款人限期償還。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償付欠款的,貸款銀行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違約借款人的已抵押房產進行處分時,如借款人的安置發生困難的,可由有關部門在出租房屋內進行安置,房屋租金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進行購房儲蓄存款的同時,貸款銀行又向其提供購房貸款的,在支取時原則上採取轉帳方式。即根據購房買賣契約規定,由借款人委託銀行將其存款或借款一次或分次轉入售房單位結算帳戶內,不得支取現金。如確需支取少量現金時,需經貸款銀行審核同意,以確保貸款專款專用。未向銀行貸款的儲戶則不受此限制,其存款可以自由支取。
第十九條貸款銀行應按貸款契約規定保證借款人支用所借款項,由於銀行責任影響借款人支用借款,則應按影響的金額和天數將原貸款利率提高20%計算違約金付給借款人。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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