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審批和簽發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暫行辦法》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審批和簽發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6年1月10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審批和簽發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暫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十日)
根據國務院和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的有關進口貨物許可制度的規定,為了加強進口貿易計畫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根據外經貿部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市外經貿委)是管理廣州地區授權範圍以內的進口貨物許可證的主管機關。凡屬地方有權審批進口的或必須簽發進口許可證的貨物,由市外經貿委協調審核簽發。
第二條凡屬外經貿部規定憑證進口的貨物(包括價購或商務贈送的貨樣、廣告品,詳見附表一),不分進口貿易方式(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契約項下的進口貨物另有規定除外),外匯來源和進口渠道,都必須事先申請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三條國務院歸口審核部門批准進口的貨物許可證發放範圍:
一、凡經國家計委批准下達的年度進口計畫內列明具體品名、數量和用貨部門的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憑國家計委批准檔案按發證許可權(見附表一)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二、未列入國家年度進口計畫的,憑國務院有關歸口主管部門批件和其他有關單位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四條廣州市審批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範圍:
一、電子計算器、錄音機機芯、腳踏車、收音機、電風扇等五種貨物的進口,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經市外經貿委協調覆核後,憑批件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二、按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批准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類公司,在貿易中購進的限制進口貨物樣品、廣告品,由市外經貿委審批後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三、合資、合作企業契約規定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口貨物,在合理數量內,除汽車和電視機外,其餘經市外經貿委審批後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所辦理的進口物品,在五年內不能重複申請進口。
四、在對外貿易往來中,外商贈送給有關部門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在合理數量內,除汽車外,其餘經外經貿委審批後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五、按國務院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可以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類公司,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和進口商品目錄辦理進口業務。
在上述公司中屬外經貿部列名的各專業分公司,工貿、農貿分公司和市屬外貿進口公司所進口的貨物,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外,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其他各類有進口業務的公司(企業)所進口的全部貨物,均須申請領取進口貨物許可證,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以外的貨物,由市外經貿委審批並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六、科研、教育、文化、體育、醫藥、衛生部門需自行購買或委託駐國外機構購買本單位急需的科研、教育、文化、體育、醫藥、衛生用品;工廠企業需自行購買或委託駐國外機構購買本單位急需的機械、儀器、電器設備的零配件、器件,每批總值在五千美元以下的非國家控制商品,經市計委審定並核准用匯指標後,憑市外經貿委批文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可憑《在國外自購少量急需物品審批單》放行。每批總值超過五千美元的,須經外經貿部審批並核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五條合資、合作、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承包工程等項目進口貨物許可證的發放:
一、經批准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契約項下的進口貨物,屬批准該項業務範圍內,並將加工成品返銷境外的,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因故將進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轉為內銷的,應視同一般進口,其中屬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應經歸口審查部門批准,憑批件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屬於廣州市審批範圍的,由市外經貿委審批後發證;屬非限制進口商品,須憑市外經貿委批文,直接辦理進口手續。
二、經批准的補償貿易,對外承包工程契約項下的進口貨物,屬非限制進口商品,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屬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事先報經歸口部門批准,按發證許可權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三、經外經貿部或市外經貿委批准並已在外經貿部備案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其生產所需進口物資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的範圍及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其他:
一、對經批准的外國產品技術維修和寄售業務項下進口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和煙、酒等經國務院歸口部門審批,憑批件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二、屬於本市技術改造必須引進的先進設備,應經主管委辦與市經委協調審核後,由市外經貿委根據國家授予廣州市的有關規定許可權具體掌握許可證的簽發。
三、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屬進口區內使用的物資,可參照上述有關規定,由該區管理委員會審批,向市外經貿委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七條簽發對象
一、經國家批准的市屬各外貿進出口公司。
二、經省、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各工(農)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企業。
三、經外經貿部批准,或經省、市外經貿委批准,已在對外經貿部備案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省、市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企業。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八條申請單位必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經申請單位蓋章的申請函(詳見附表二)
二、提交主管部門或歸口審批部門的批准件,合資、合作企業還須提交已批准的契約或協定。
三、訂貨卡片。
四、外匯來源證明。
五、其他與進口訂貨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持有由國務院歸口部門審發批文者可直接到市外經貿委簽發;由地方主管部門審發的,必須經市外經貿委協調覆核後發證。
第十條進口貨物許可證不準擅自塗改。如確需更改的,應經主管部門或歸口審查部門同意後,由原發證機構審核更改。
第十一條進口貨物許可證需要展期的,由申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原發證機構酌情處理,每證只限展期一次。
第十二條對有損國家利益,違反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政策或違反經營渠道以及高價進口的貨物,市外經貿委、市外貿局有權拒發或撤銷已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十三條證書收費:按照外經貿部統一規定,每份證書收費五元。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