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安防協會

廣州市安防協會

2012年10月18日,廣州市安全防範行業協會(下稱廣州安協)成立暨第一屆會員大會在廣州召開。廣州市民政局、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局、廣東省公安廳技防辦、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安防協會
  • 外文名:Guangzhou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位置:廣州市
  • 項目:安防
  • 縮寫:GZSPIA
安防協會,協會章程,

安防協會

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家安全防範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廣東省安防行業協會、深圳市安防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到會祝賀;廣州天昱通信、佳都新太、廣州偉昊、美電貝爾等115個安防會員單位代表共200多人出席了會議。

協會章程

時間:2013-01-07來源:廣州安防協會點擊:440 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為:廣州市安全防範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zhouSecurity&ProtectionIndustryAssociation,其縮寫為“GZSPIA”。
第二條本會由從事安全防範產品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推廣套用、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安防、弱電系統及防偽工程設計、施工、維修、使用等技術服務和安防行業教育培訓、諮詢服務、出版、印刷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從事安防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及行業的合法權益,積極發揮協會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功能。切實起到行業協會與政府管理部門、社會機構和組織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協會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安防行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團結和組織會員單位為廣州地區安全防範行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公安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州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在廣州市東風中路268號交易廣場250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業務範圍:行業統計、調查、協調、決策、論證、聽證、標準制定、考察、會展、交流、合作,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服務等。
第八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對本行業情況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基本情況,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舉行聽證會等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單位會員在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實際問題,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
(三)溝通、協調會員單位之間關係,組織會員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並宣傳貫徹整合成企業的自律行為,促進行業發展。
(四)積極參與制定和宣傳貫徹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
(五)開展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和諮詢服務,建立網站,傳遞安防信息,促進行業技術水平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為單位會員培訓各類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七)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書籍,組織考察活動,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八)推動單位會員科技創新,加快安防產品、設備技術開發的步伐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爭創名牌產品、名牌企業。
(九)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在國際貿易糾紛爭端中,擔負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責任。
(十)承辦法律法規授權,政府、社會團體及單位會員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五)遵紀守法。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應享受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三)提供協會所需要的各類信息、資料、報表和反映行業情況並提出建議;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其他依章程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不履行義務,不執行協會決議,損害行業或本會利益和聲譽,或其它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單位會員代表一般為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託的人員擔任;單位會員代表如離職調動,單位會員必須在一個月內改派代表並通知協會。
第四章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一)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審議對名譽會長、特別顧問的聘任議案;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決定;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規定履行職責。
(二)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因故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者,可由原推選單位改派新的人選,經理事會討論更換。
(三)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四)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及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
(二)常務理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三)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名譽會長應授予對本行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或能提供資源幫助的德高望重的人士、慈善家、專家學者。
本會設特別顧問若干人。特別顧問應授予致力於行業發展,對行業有突出貢獻,熱衷於協會工作的人士、企業家、專家學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秘書處。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並須在行業內具有廣泛的公信力和知名度。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根據會長授權,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審批協會日常經費開支;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免;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必須出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指定副秘書長代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經費開支:
(一)本會的活動經費;
(二)常設機構的日常費用及聘任人員的福利酬勞費等;
(三)國內外交流的費用;
(四)顧問、專家、作家等諮詢服務費、講課費、稿酬費;
(五)對本會作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獎勵;
(六)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五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工作人員使用的器材在調離協會前,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會費收繳
(一)會員每年3月底前向協會繳納當年會費。
(二)新入會的單位會員在批准入會後的一個月內繳納。上半年入會的全額繳納,下半年入會的半數繳納。
(三)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退還所繳會費或捐贈的財物。
第四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將情況報業務指導機關。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2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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