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執行任務的通告

《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執行任務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2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執行任務的通告
  • 外文名:Guangzhou c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team mission announcement
【發布文號】穗府[1987]35號
【生效日期】1987-05-2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執行任務的通告
(穗府(1987)35號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監督執行有關城市建設管理法規、規章的行政執法隊伍。現將其執行的任務範圍通告如下:
一、關於城建規劃管理。協助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對違章建築、非法占地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檢查、登記和處罰。對違章建築需強制拆除的,可通知其主管部門派員協助,並請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
二、關於建築施工管理。對違反文明施工規定者,依法進行教育、處罰。拒不接受教育和處罰的,可報請施工主管部門吊銷建築施工許可證。
三、關於園林綠化管理。對破壞山林、路樹、綠化帶、花壇、公園設施和亂占公用綠化地等違章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四、關於市政設施管理。對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或開挖馬路、人行道者;對雖經批准可占用、開挖馬路,但不按要求施工,不按時清場,不按標準修復或有意損壞上下水管、路燈照明等市政設施者;對往馬路排放污水、廢水者,依法進行處罰。
五、關於攤販賣管理。對在馬路、人行道和其它公共場所無證擺賣的經營者;或者雖有營業執照,但不按經營的地點擺賣,妨礙交通、市容者,依法進行處罰。
六、關於社會秩序管理。協助公安部門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規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違犯者進行教育或提交公安部門處理。
七、關於交通秩序管理。協助公安部門清理道路兩旁路障,維護公共運輸秩序,並會同城市客運管理部門維護站場的環境衛生、乘車秩序和車容整潔。對在人行道上亂停亂放車輛者,依法進行制止或處罰。
八、關於市容衛生管理。監督執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對違章者,依法進行教育或處罰。
九、關於防治煙塵管理
(一)按《廣州市防治煙塵污染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儲存、運輸或堆放燃料、煤灰渣,沒有採取防塵措施,污染周圍環境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罰;
(二)按《廣州市防治煙塵污染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對在市區內燃燒塑膠、橡膠、皮革等產生煙塵、有害氣體的廢棄物者,依法進行處罰。
十、關於環境噪聲管理
(一)對違反《廣州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把發電機放在門口、路旁和其他公共場地的單位、攤擋,依法進行制止或處罰;
(二)對違反《廣州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市城鄉建委批准,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對違反《廣州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使用音響設備、廣播方式招徠顧客或沿街宣傳商品以及夜間喧譁、騷擾四鄰者,依法進行處罰;
(四)對違反《廣州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範圍內燃放鞭炮者,依法進行處罰;
(五)對違反《廣州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午間十二時至十四時半、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七日,在住宅區、宿舍內使用電鑽、電鋸、電刨等工具製作家俱、維修房屋,以及家庭娛樂活動和使用音響設備,影響四鄰者,依法進行處罰。
各有關部門和廣大市民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監察大隊的執法工作。監察大隊應嚴明執法、秉公辦事,共同搞好城市建設和社會秩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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