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及相關配套檔案、《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等政策規定要求,為加強城市更新項目批後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規範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是全市城市更新機構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批後實施監督管理的工作依據。
  第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戰朽辯監督管理堅持務求實效原則。監管責任主體應密切配合,以規範有序推進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為目標,對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批後改造全過程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監管工作有力度有效果。
  對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實施監管時,應按照“政府主導、公平公正、廉潔奉公”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堅持信息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增強工作透明度、民眾滿意度。
  堅持服務與保障相結合,正確處理原則性與靈活性,把準工作重點和節點,在服務中監督,在監督中保障,實現項目推進與服務保障同步。
  第四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統籌本市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督管理,各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督管理實施工作,並作為責任主體與轄區內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定。
  市城市更新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依職責協同推進城市更新項目監管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細則,制定改造項目監管協定指導範本,匯總審核各區城市更新成效統計數據及上報;負責對全市城市更新項目動態巡查抽查、考評,協調搭建項目實施的議事平台,協助炒整凶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 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與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定,組織實施項目現場檢查,出具項目監管意見,收集審核城市更新成效統計數據及上報,協助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問題。
  第七條 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按照與城市更新部門簽訂的改造項目實施監管協定約定,履行接受監管的義務。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八條 舊村改造類(含舊村全面改造、綜合整治、美麗鄉村建設等)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內容:
  (一)村企合作開發企業引入;
  (二)實施分期建設、安置簽約槳簽罪及房屋拆遷;
  (三)復建安置資金賬戶資金到位和使用;
  (四)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五)安置房建設進度;
  (六)公建配套設施優先建設和移交;
  (七)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八)改造過程按規定程式表決情況;
  (九)改造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社會風險防範;
  (十一)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十二)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九條 舊廠汗趨凶獄改造類(含村級工業園)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譽疊承內容:
  (一)按規定要求時間動工;
  (二)項目實施進度;
  (三)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和移交;
  (四)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五)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六)環境評牛剃婚刪估(含土壤環境評估);
  (七)產業引入和提升;
  (八)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九)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十條 舊城改造類(含舊專業市場、公交場站改造,老舊社區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內容:
  (一)建設或分期建設實施情況;
  (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和移交;
  (三)拆遷安置;
  (四)復建安置資金賬戶資金到位和使用;
  (五)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六)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七)產業引入和提升;
  (八)社會風險防範;
  (九)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十)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十一條 產業特色小鎮類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內容:
  (一)建設(分期建設)實施情況;
  (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和移交;
  (三)拆遷安置;
  (四)復建安置資金賬戶資金到位和使用;
  (五)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六)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七)產業引入和提升;
  (八)社會風險防範;
  (九)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十)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與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工信、生態環境、城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對項目實施的監管實行信息互通,必要時可成立聯合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三條 城市姜歸更新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批准(舊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後3個月內,區城市更新部門應與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定,明確具體監管措施及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責任義務,並加強巡查監管,確保協定落實到位。
  由政府作為改造實施主體(含收儲)的除外。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書面函詢監督方式,針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改造實施主體傳送書面信函,了解實際情況,督促其整改。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在收到函詢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採取現場巡查的方式,對批後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掌握項目改造實時動態,建立健全巡查機制和工作檯賬,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第四章 監管機制
  第十六條 建立市、區和項目改造實施主體三級聯繫報告機制,項目改造實施主體設立固定的項目聯繫部門和聯繫人,定期將項目進展信息報告區監管部門,區監管部門核實後報市主管部門和市城市更新部門。
  第十七條 區監管部門應根據項目進展和項目改造實施主體需求,及時對其落實監管協定的情況出具監管意見,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工信、生態環境、城管、應急管理等部門,並報送市城市更新部門。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應主動收集城市更新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搭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溝通聯繫平台和改造主體經驗互動平台,通過定期聯繫交流,協助項目改造實施主體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九條 市(區)監管機構可以工作簡報、數據報表等形式,定期通報城市更新工作創新舉措、重點項目進展、財政資金使用進度、更新改造成效及經驗等,促進城市更新監督管理。
第五章 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條 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改造方案制定改造實施計畫,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督促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對落實監管協定和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城市更新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建立誠信檔案。未按監管協定約定履行義務或提供虛假資料等失信行為的,按規定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安排專職人員,或者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的企事業單位對轄區內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巡查,加強城市更新項目批後實施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建立改造項目資料檔案資料庫,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錄入收集的項目信息。改造項目資料檔案資料庫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管理。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7〕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15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1日

政策解讀

 一、本次修訂條款
  (一)修訂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和組織實施單位。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號),本細則第十二、十七條職能部門相關表述修改為“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工信、生態環境、城管、應急管理等部門”,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的組織實施單位修改為廣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第二十五條實施時間修改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時廢止《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7〕1號)。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七章二十五條,對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的適用範圍、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機制、職責和義務、保障措施等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至七條)本章是實施細則的總括性規定。第一至七條分別規定了本細則制定的依據與目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責任主體、市區職責和實施主體義務。其中明確了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統籌本市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第二章監管內容(第八至十一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穂府規〔2017〕6號),明確了城市更新項目監管內容,包括舊村改造類、舊廠改造類、舊城改造類以及產業特色小鎮類。
  (三)第三章監管方式(第十二至十五條)本章是對城市更新項目監管方式的規定。根據各部門聯動層面、協定監管方式、書面信函監管方式、現場巡查監管方式的不同,規定了在不同層面上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管形式。
  (四)第四章監管機制(第十六至十九條)本章規定了監督管理的四種機制,並根據聯繫報告、情況反饋、協調交流、定期通報等不同形式進行了明確規定。
  (五)第五章職責和義務(第二十至二十一條)本章對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執行改造方案的義務、建立誠信檔案等進行了規範。明確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職責及義務,實現項目日常管理的規範化與常態化。
  (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本章規定城市更新部門相應採取的保障措施。
  (七)第七章其他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條)本章規定本細則的生效時間。
  《實施細則》主要亮點在於:
  (一)根據不同類型的城市更新項目(舊村改造、舊廠改造、舊城改造以及產業特色小鎮等),具體明確其監管內容,逐一對應,針對性開展監督管理。
  (二)根據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以及市、區城市更新機構職責分工,明確包括部門聯動、協定監管、現場巡查、書面信函等在內的監管方式,構建多形式、多渠道、監管信息互聯互通的監管機制和齊抓共管的監督管理格局。
  (三)應省、市相關政策檔案要求,在第十三條明確了“協定監管”的具體要求,即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批准(舊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後3個月內,區城市更新機構應與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定,明確具體監管措施及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責任義務,並加強巡查監管,確保協定落實到位。由政府作為改造實施主體(含收儲)的除外。
  (四)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五)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六)環境評估(含土壤環境評估);
  (七)產業引入和提升;
  (八)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九)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十條 舊城改造類(含舊專業市場、公交場站改造,老舊社區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內容:
  (一)建設或分期建設實施情況;
  (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和移交;
  (三)拆遷安置;
  (四)復建安置資金賬戶資金到位和使用;
  (五)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六)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七)產業引入和提升;
  (八)社會風險防範;
  (九)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十)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十一條 產業特色小鎮類城市更新項目包括以下監管內容:
  (一)建設(分期建設)實施情況;
  (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和移交;
  (三)拆遷安置;
  (四)復建安置資金賬戶資金到位和使用;
  (五)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六)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措施;
  (七)產業引入和提升;
  (八)社會風險防範;
  (九)項目投資和改造成效有關數據;
  (十)其他應當監管的內容。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與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工信、生態環境、城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對項目實施的監管實行信息互通,必要時可成立聯合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批准(舊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後3個月內,區城市更新部門應與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定,明確具體監管措施及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責任義務,並加強巡查監管,確保協定落實到位。
  由政府作為改造實施主體(含收儲)的除外。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書面函詢監督方式,針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改造實施主體傳送書面信函,了解實際情況,督促其整改。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在收到函詢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採取現場巡查的方式,對批後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掌握項目改造實時動態,建立健全巡查機制和工作檯賬,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第四章 監管機制
  第十六條 建立市、區和項目改造實施主體三級聯繫報告機制,項目改造實施主體設立固定的項目聯繫部門和聯繫人,定期將項目進展信息報告區監管部門,區監管部門核實後報市主管部門和市城市更新部門。
  第十七條 區監管部門應根據項目進展和項目改造實施主體需求,及時對其落實監管協定的情況出具監管意見,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工信、生態環境、城管、應急管理等部門,並報送市城市更新部門。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應主動收集城市更新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搭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溝通聯繫平台和改造主體經驗互動平台,通過定期聯繫交流,協助項目改造實施主體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九條 市(區)監管機構可以工作簡報、數據報表等形式,定期通報城市更新工作創新舉措、重點項目進展、財政資金使用進度、更新改造成效及經驗等,促進城市更新監督管理。
第五章 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條 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改造方案制定改造實施計畫,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督促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改造實施主體應對落實監管協定和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城市更新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建立誠信檔案。未按監管協定約定履行義務或提供虛假資料等失信行為的,按規定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安排專職人員,或者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的企事業單位對轄區內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巡查,加強城市更新項目批後實施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城市更新部門應建立改造項目資料檔案資料庫,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錄入收集的項目信息。改造項目資料檔案資料庫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管理。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7〕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15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1日

政策解讀

 一、本次修訂條款
  (一)修訂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和組織實施單位。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號),本細則第十二、十七條職能部門相關表述修改為“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工信、生態環境、城管、應急管理等部門”,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的組織實施單位修改為廣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第二十五條實施時間修改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時廢止《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7〕1號)。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七章二十五條,對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的適用範圍、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機制、職責和義務、保障措施等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至七條)本章是實施細則的總括性規定。第一至七條分別規定了本細則制定的依據與目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責任主體、市區職責和實施主體義務。其中明確了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統籌本市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第二章監管內容(第八至十一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穂府規〔2017〕6號),明確了城市更新項目監管內容,包括舊村改造類、舊廠改造類、舊城改造類以及產業特色小鎮類。
  (三)第三章監管方式(第十二至十五條)本章是對城市更新項目監管方式的規定。根據各部門聯動層面、協定監管方式、書面信函監管方式、現場巡查監管方式的不同,規定了在不同層面上城市更新項目的監管形式。
  (四)第四章監管機制(第十六至十九條)本章規定了監督管理的四種機制,並根據聯繫報告、情況反饋、協調交流、定期通報等不同形式進行了明確規定。
  (五)第五章職責和義務(第二十至二十一條)本章對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執行改造方案的義務、建立誠信檔案等進行了規範。明確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職責及義務,實現項目日常管理的規範化與常態化。
  (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本章規定城市更新部門相應採取的保障措施。
  (七)第七章其他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條)本章規定本細則的生效時間。
  《實施細則》主要亮點在於:
  (一)根據不同類型的城市更新項目(舊村改造、舊廠改造、舊城改造以及產業特色小鎮等),具體明確其監管內容,逐一對應,針對性開展監督管理。
  (二)根據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以及市、區城市更新機構職責分工,明確包括部門聯動、協定監管、現場巡查、書面信函等在內的監管方式,構建多形式、多渠道、監管信息互聯互通的監管機制和齊抓共管的監督管理格局。
  (三)應省、市相關政策檔案要求,在第十三條明確了“協定監管”的具體要求,即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批准(舊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後3個月內,區城市更新機構應與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簽訂監管協定,明確具體監管措施及項目改造實施主體的責任義務,並加強巡查監管,確保協定落實到位。由政府作為改造實施主體(含收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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