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發布定額發票抽獎試行檔案
並於2001年-01月-01日正式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定額發票抽獎試行辦法
- 地區:廣州
【發布單位】819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定額發票抽獎試行辦法
(2000年12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廣州市娛樂、服務行業發票管理工作,通過調動和鼓勵消費者依法索取發票,協同打擊發票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遵守發票法規的自覺性,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在廣州市(不含番禺、花都區和從化、增城市)範圍內的娛樂、飲食和其他服務行業索取的《廣東省廣州市娛樂服務定額發票》或《廣東省廣州市服務定額發票》(以下簡稱《定額發票》),均可參加發票查詢抽獎。
第三條納入抽獎的定額發票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監製,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納稅人應在填開的《定額發票》上加蓋企業、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第四條《定額發票》抽獎每季為一期,每期舉行一次抽獎,在次季首月的28日抽獎。
第五條《定額發票》抽獎活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參加抽獎資格認定
第六條顧客取得發票後,應注意核對發票票面所蓋印章是否與提供服務的企業、單位名稱一致,發票上的顧客名稱、項目、填開日期等內容是否如實填寫。
第七條參加《定額發票》抽獎的持票人通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發票查詢電話系統,按語音提示輸入發票號碼,查詢該發票的真偽及來源。經查詢系統確認為依法購領、使用,並且符合第六條規定填開的發票,可獲得參加抽獎資格。
本辦法所稱參加《定額發票》抽獎的持票人為發票所列的顧客(付款人)。
本辦法所稱參加《定額發票》抽獎的持票人為發票所列的顧客(付款人)。
第八條每張定額發票只能在被確認資格的當期參加抽獎。登記參加抽獎截止時間為當期的季末最後一天。
第三章 抽獎方式和中獎確認
第九條發票抽獎系統對10元以下50元、100元面額的《定額發票》每票配記一個抽獎號;對500元、1000元面額的定額發票,每100元配記一個抽獎號;對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面額的定額發票,每票配記一個抽獎號。
第十條發票抽獎使用社會公認的技術方式公開進行。公開抽出的號碼,經公證部門公證,即確認為當期中獎《定額發票》號碼。
第十一條中獎發票號碼自開獎之日起兩天內在有關媒體和廣州地稅網頁上公布。
第四章 獎項和獎金
第十二條每期抽獎設五個獎項:特等獎1名、一等獎2名、二等獎5名、三等獎100名、四等獎1800名。
第十三條特等獎獎金50000元;一等獎獎金各25000元;二等獎獎金各10000元;三等獎獎金各500元;四等獎獎金各100元。
第五章 兌獎
第十四條每期中獎號碼自公布之日起30天為中獎發票持票人兌獎期,逾期不兌獎的作自動放棄兌獎權利處理。
中獎發票持票人須憑發票原件和領獎人身份證原件,到指定地點兌獎。
(一)獲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持票人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兌獎;
(二)獲三等獎、四等獎的持票人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徵收分局兌獎。
中獎發票持票人須憑發票原件和領獎人身份證原件,到指定地點兌獎。
(一)獲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持票人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兌獎;
(二)獲三等獎、四等獎的持票人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徵收分局兌獎。
第十五條中獎《定額發票》的持票人為獎金獲得者。持票人以企業、單位、團體名義領取獎金的,可提供基本賬戶開戶銀行賬號由經辦兌付獎金部門將獎金全額劃入持票人的基本賬戶。獎金獲得者為自然人或以個人名義(含以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領取獎金的,對所得獎金均由地方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中獎者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第十六條中獎發票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兌獎:
一、經鑑定為假髮票的;二、未納入抽獎範圍的;三、稅務機關已經宣布停止使用,但企業、單位仍使用的票種、版本發票;四、超過規定兌獎期限的;五、經查實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或尚未開具的;六、票面破損嚴重,填寫內容無法辨認的;七、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一、經鑑定為假髮票的;二、未納入抽獎範圍的;三、稅務機關已經宣布停止使用,但企業、單位仍使用的票種、版本發票;四、超過規定兌獎期限的;五、經查實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或尚未開具的;六、票面破損嚴重,填寫內容無法辨認的;七、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