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兒童計畫免疫保償制暫行辦法

《廣州市兒童計畫免疫保償制暫行辦法》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10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兒童計畫免疫保償制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0]73號
  • 發布日期:1990-10-15
  • 生效日期:1990-10-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0]73號
【發布日期】1990-10-15
【生效日期】1990-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兒童計畫免疫保償制暫行辦法
(穗府辦(1990)73號一九九0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兒童計畫免疫工作,保障兒童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全面深入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進一步加強預防保健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1988〕6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計畫免疫保償制(以下簡稱“計免保償”)是對兒童脊髓灰質炎、白喉、麻疹、百日咳、破傷風、結核性腦膜炎、乙型腦炎等七種相應傳染病的一種保障償付制度。實行自願參加,建立基金,保償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市、區(縣)衛生局應指定兼職機構(即計畫免疫保償辦公室,以下簡稱“計免保償辦”),負責計免保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技術指導,以及對保償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條市、區(縣)衛生局成立相應的傳染病診斷小組(以下簡稱“診斷小組”),由當地有經驗的流行病學醫師、內科、兒科、傳染科、神經科及有關實驗室醫師組成。
診斷小組必須以國家衛生部《計畫免疫技術管理規程》確定的傳染病診斷標準作出確診結論。市、區(縣)診斷小組的分工:市診斷小組負責脊髓灰質炎、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的診斷;區(縣)診斷小組負責麻疹、百日咳、白喉、破傷風的診斷。區(縣)診斷小組對確診有困難或產生異議的病例,應上報市診斷小組確診。
第五條市、區(縣)衛生防疫站負責計免保償的計畫編制及供應、分配冷鏈器材,印製有關表冊,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免疫監測;組織對患有相應傳染病病人的診斷和對疫源地的防疫處理,並對計免保償工作實行檢查考核。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做好計免保償的宣傳工作,及時掌握流動人口中的兒童的變動情況,協助接種單位對流動人口中的兒童的計免保償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各區(縣)計免保償辦指定當地衛生院、醫院或獨立的防保組(隊)等醫療衛生單位為計免保償的承保方,入保兒童的家長為入保方。
第八條凡七周歲以下的無患預防接種長期禁忌症的兒童均可參加計免保償,享受計免保償待遇。
入保兒童在保償期內如發生相應傳染病,由承保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賠償。患脊髓灰質炎(小兒麻痹症)每例賠二千元;患結核性腦膜炎、破傷風、乙型腦炎每例各賠一千元;患白喉每例賠七百元;患麻疹、百日咳每例各賠一百元。
第九條計免保償的雙方應簽訂保償契約。保償期從入保日起至滿八周歲止。
入保方在簽訂契約之日,一次性交納保償金四十元(投保不足八年的,按兒童年齡不同相應減收)。
第十條入保兒童要按承保方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進行預防接種。入保兒童在保償期內發生相應傳染病,要迅速向承保方報告。
入保兒童在預防接種過程中,出現由於過敏或禁忌症以及其他不宜進行接種的情況,或在保償期內遷離本市,或死亡者,可以退保。入保未滿一年的,可退回保償金的80%;入保一年以上未滿二年的,可退回保償金的60%;入保已滿二年以上的不予退回保償金。
第十一條承保方負責本地區範圍內入保兒童的有效預防接種工作。要及時準確地掌握入保兒童出生、死亡、遷出、遷入、居住變動等情況,並及時建卡立冊,填報各類統計表。接到入保兒童計免相應傳染病報告後,應立即調查並向同級計免保償辦報告,經確診屬實後,一次性支付賠償金給入保方。
第十二條計免保償金的使用分配:賠償費占30%,勞務費占35%,疫苗補充費占10%,冷鏈設備維修更新費占20%,管理費占5%。
賠償費由區(縣)衛生防疫站代管;勞務費由承保方使用;管理費集中在市和區(縣)計免保償辦管理和使用〔市占30%,區(縣)占70%〕;疫苗補充費由市衛生防疫站代管。冷鏈設備更新費的使用:市衛生防疫站占15%;區(縣)衛生防疫站占35%;承保方占50%。
承保方在收取入保兒童的全部保償金後,應按季並按規定的比例,分別上繳。
第十三條賠償費的支付,由區(縣)防疫站從代管的賠償中劃轉給承保方賠償。
保償期滿後剩餘的賠償費,經主管部門核准,可提取50%,作自有資金使用(其中75%歸承保方,22%歸區(縣)衛生防疫站,3%歸市衛生防疫站);其餘50%作為計免保償風險基金留存,並由區(縣)衛生防疫站代管。
第十四條計免保償金的管理及使用,應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審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按質按量完成計免指標者,由市、區(縣)計免保償辦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費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凡保償金使用和管理不善,出現超支或挪作他用的單位,除由該單位及時補足金額或追回超支款外,並由市計免辦對該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經辦人給予通報批評,或由主管機關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對承保方因失職,造成漏種、錯種疫苗或弄虛作假而導致發生相應傳染病的,由區(縣)計免保償辦視其情節輕重,扣減當年勞務費的10%至30%,並由直接責任人承擔大部份或全部賠償。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廣州市衛生局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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