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信訪工作首辦責任制試行辦法
- 性質:試行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內容:信訪工作首辦責任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規範工作程式,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根據《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黨委、政府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信訪工作機構(以下統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理或辦理信訪事項,實行首辦責任制。
前款所稱“信訪事項”,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來訪、來信、來電、來郵(電子郵政,下同)等途徑,向市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設、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第三條 負責受理或者辦理信訪事項的首個機關為首辦責任單位,其中按崗位職責或者單位指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首位工作人員為首辦責任人。
第四條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的信訪事項,首辦責任單位作為牽頭單位。對確定牽頭機關有異議的,由共同辦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報共同上一級機關指定。
第五條 首辦責任的基本內容:
(一)首辦責任人在接待信訪人來訪時,要熱情禮貌、語言文明;在辦理信訪人來信來郵時,要認真審閱、及時處理;在接聽信訪人來電時,要耐心傾聽、周到回答。
(二)有關信訪程式、辦理期限及要求、所需材料等,要一次性告知信訪人。
(三)對信訪人反映的事項,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按規定及時受理、辦理、答覆;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耐心做好解釋、引導,告知信訪人有關反映途徑。
(四)實事求是,依法依政策處理信訪事項。
(五)信訪人查詢辦理情況的,應公開信訪事項辦理的進展及結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首辦職責:
(一)首辦責任人收到信訪事項後,應按照市信訪部門統一編制的《信訪事項登記表》(附後)進行登記,並及時區分情況處理。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政府或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在15日內轉送或交辦有權處理的部門;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來信、來郵,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下級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涉及下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來訪、來電,引導信訪人依法、逐級、有序反映問題,並登記在案。
(四)對轉送或交辦的信訪事項,應及時向處理單位督促、檢查,並將督促、檢查情況登記在案,保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第七條 市、區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首辦職責:
(一)首辦責任人收到信訪事項後,應及時登記《信訪事項登記表》,能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記人是否受理。
(二)信訪事項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受理、辦理,並在60日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信訪人。其中辦理信訪複查、覆核的,在30日內將複查、覆核意見書面答覆信訪人。
(三)信訪事項情況複雜,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結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及延期期限,避免信訪人重複信訪、越級信訪。
(四)屬上級機關或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應按規定期限書面向交辦部門報告辦結情況。
(五)對信訪人重複信訪的,負責做好勸導工作。
(六)對重大信訪事項,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及時處理、解決。
第八條 街、鎮及其工作人員首辦職責:
(一)應當配置適當的專職工作人員處理信訪工作,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跟蹤、督查和落實。
(二)首辦責任人收到信訪事項後,應及時登記《信訪事項登記表》,能當場告知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應當場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15日內書面告知。
(三)屬於本級職權範圍協調處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受理、協調、辦理,並在60日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信訪人;情況複雜,不能按期限辦結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和延期期限。
(四)信訪事項屬上級機關處理的,代信訪人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並登記在案。由上級有權處理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辦理時限簽覆信訪人。
(五)負責做好信訪人的勸導、解釋工作,防止信訪人越級上訪。
第九條 信訪工作中領導責任制應與首辦責任制相結合。對領導接訪、閱批或包案處理的信訪案件,該領導應指定首辦責任單位或首辦責任人,督促、檢查、信訪案件的處理,依法解決信訪問題,化解矛盾。首辦責任單位或首辦責任人應及時有關領導反饋信訪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辦結。
第十條 首辦責任單位和首辦責任人對信訪工作失職、瀆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依照管理許可權對首辦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書面檢查、責令整改或者取消有關評獎資格等組織處理;對首辦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可同時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信訪人工作態度生硬,工作作風粗暴,或者有意刁難信訪人,導致矛盾激化的;
(二)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或者對屬於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對信訪事項應當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四)對信訪事項壓著不辦,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將信訪事項處理結果書面答覆信訪人的;
(五)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導致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辦結信訪事項的;
(六)自己不能處理,又不向領導或上級請示報告,或者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瞞報、謊報、緩報,貽誤處置時機的;
(七)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信訪事項,引發信訪突出問題的;
(八)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十一條 黨委系統中,對辦理信訪事項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