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使用辦法是1996-02-15發布並在1996-02-15生效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建開[1996]第47號
【發布日期】1996-02-15
【生效日期】1996-0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使用辦法
(穗建開(1996)第47號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根據《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宅小區經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領取《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組團)驗收合格證書》後30天內,向所在區建委(建設局)申請辦理住宅小區移交管理手續並同時繳交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
第三條 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的使用由市建委進行監督,各區建委必須在建設銀行開設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專戶,專款專用。
第四條 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主要用於住宅小區用地紅線範圍內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的物業,包括道路、排水設施、供水設施、供電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的大宗維修項目的經費補貼。
第五條 申請使用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的手續:
1.由物業管理公司會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向區建委(建設局)提交申請使用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的報告、用款項目的工程預算書;
2.區建委(建設局)在接到申請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撥款的批覆。
第六條 凡使用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進行的維修工程項目,都必須委託廣州市穗建審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的預、決算驗證。
第七條 各區建委(建設局)應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市建委報告上年度的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的年度收支情況統一由廣州市穗建審計師事務所負責審核。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