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關於發展連鎖商業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在1995.09.15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關於發展連鎖商業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9.15
- 實施時間:1995.09.15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關於發展連鎖商業若干政策規定》頒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時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關於發展連鎖商業若干政策規定
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體系,加快推進我市連鎖商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市場,促進廣州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連鎖商業,是指商品零售業、飲食服務業中若干同行店鋪,以一定的資產技術關係為紐帶,按共同進貨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連線起來,共享規模效益的一種現代商業組織形式。
二、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納入市連鎖商業發展規劃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商業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和“三資”企業。
三、市連鎖商業發展規劃由市商業委員會制定。
四、連鎖商業企業的條件:
(一)必須經批准納入市連鎖商業發展規劃的。
(二)企業實行統一商號、統一布局、統一進貨、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經營策略、統一服務規範。
(三)企業經營市場的定位,必須為民、利民、便民。
(四)經營規模達到連鎖分店10間以上(含10間)的,其中超級市場每間分店的面積應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經營便民店的,每間分店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五)經營品種以肉菜、糧油、副食品、調味品、小雜貨、小百貨等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為主,其中超級市場品種不少於3000種,便民店不少於800種。
(六)經營方式以開架自選為主。
(七)營業時間每天不少於10個小時。
五、設立連鎖商品企業,應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報商業管理部門批准。其中,市屬企業和中央、省、部隊駐穗企業以及“三資”企業,由市商業委員會審批;區、縣級市屬企業和私營企業,由區、縣級市商業委員會審批。並分別到市、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六、經批准登記的連鎖商業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發展連鎖商業的資金。
1.允許企業採取內部集資、聯營募股等形式籌集資金。
2.符合貸款條件予以貸款的,其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執行。
3.市財政計畫今明兩年,每年安排2500萬元貸款,由市商委用於發展連鎖商業。
4.設立市連鎖商業發展基金。市商業發展基金為6000萬元,由市商委統一掌握,採取低息貸款的辦法,滾動使用,優先扶持發展連鎖商業。各區、縣級市可從實際出發,設立連鎖商業發展基金,基金總額和籌集方式自定。
(二)連鎖商業企業的稅收。
經稅務機關核准,從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屬經營糧油、副食品、蔬菜的連鎖企業,所得稅免徵2年,減半徵收2年。連鎖企業所得稅應由連鎖公司總部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連鎖商業的房權用地。
1.租賃公房的國合連鎖商業,如需購買房屋產權的,其價格可享受一次性優惠。
2.國合連鎖商業企業租賃公房經營肉菜、糧油、主副食品的,場地實行低租金。具體由房管部門確定。
(四)開辦連鎖商業企業的工商登記,統一由連鎖公司總部向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分店發照手續予以簡化。
(五)對符合條件的便民利民連鎖商業企業,可兼營煙、酒、書刊、日用家庭醫藥、音像製品等專賣商品,以方便民眾購物。
(六)鼓勵與境外交流合作,引進管理技術、人才和設備,試辦中外合資連鎖商業企業;鼓勵外商投資建設連鎖商業大型物資交流中心、配送中心、倉儲中心,具體審批程式按有關規定辦理。
支持我市連鎖商業企業到市外、省外及境外辦連鎖企業,賦予貿易進出口權,享受省、市政府的有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