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兵役登記工作的布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三條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的規定,我市從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在全市開展兵役登記工作。現布告如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5]109號
【發布日期】1985-09-14
【生效日期】1985-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兵役登記工作的布告
(穗府(1985)109號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四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三條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的規定,我市從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在全市開展兵役登記工作。現布告如下:
一、凡有廣州市戶口、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至二十歲(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的男性公民,都應按時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市屬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適齡幹部、正式職工、契約制職工,到所在單位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中央、省、外地駐穗單位和大專院校的適齡幹部、職工、學生,到所在區或單位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
二、外出做工、經商的適齡公民,其單位和親屬應通知本人返回參加兵役登記。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按時進行兵役登記的,可由單位或親屬代行登記,並由兵役機關通知本人履行兵役義務;經兵役機關批准,也可以緩登。
三、適齡公民應積極履行兵役義務,自覺參加兵役登記。對不按時參加兵役登記的公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單位,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應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四、適齡公民的家長、親友,應積極支持兵役登記工作,鼓勵兒子參加兵役登記;對抵制、阻撓適齡公民服兵役的家長、親友,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五、負責兵役登記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正確執行政策,秉公辦事。一旦發現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使兵役登記工作遭受損失的,按照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懲處。
六、各級人民政論要加強對兵役登記工作的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密切協作,保證兵役登記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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