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沙面地區管理暫行規定

沙面地區是廣州市的外事遊覽區,為建立安定良好的社會秩序和保持優美、文明、安靜的環境,沙面區所轄的單位、住戶、居民以及進入該區的各方人士,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沙面地區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86-07-05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7-05
【生效日期】198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沙面地區管理暫行規定
(1986年7月5日)
沙面地區是廣州市的外事遊覽區,為建立安定良好的社會秩序和保持優美、文明、安靜的環境,沙面區所轄的單位、住戶、居民以及進入該區的各方人士,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一條嚴格執行戶籍管理制度,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和監督。未經審查批准的單位、住戶,一律不得遷入;無戶籍在區內的單位、住戶,限期遷出。
第二條進入沙面地區的人員,要自覺愛護區內的建築物、樹木花卉和公共設施。不準搬動、污損、毀壞公共設施。不準踐踏草地、攀折花木,不準在路上和綠化帶踢球、打球,不準打鳥,不準在公共場所臥睡、露宿。
第三條不準占用馬路、人行道。確需臨時占用者,須經沙面街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批准。開挖道路、人行道,須經沙面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市政管理局批准。
第四條禁止違章建築。在該區新建或擴建房屋,必須報經市規劃局批准,並向沙面街辦事處交付文明施工保證金後方能施工。各用房單位和住戶,要愛護房屋,加強維修保養。
第五條未經港務監督部門批准,禁止一切船隻在沙面沿岸停泊,卸貨上岸須經沙面公安派出所批准。嚴禁在沙面周圍下水游泳和往河涌傾倒垃圾污物。
第六條在沙面地區內經營商業、服務業,必須經沙面公安派出所和街辦事處核批後,送市或區工商局批准,按指定地點營業。未經批准,不準進入沙面地區設攤擺賣或沿途叫賣。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市公安局制定施行綜合管理細則。
第八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均按有關規定和綜合管理細則處罰。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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