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暫行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暫行規定

根據國家人防委、財政部下發的人防委字[1985]9號文《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和省人防委、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粵防委[1988]3號、粵財行字8號文《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實施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發揮人防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戰備效益,推動人防工程建設,逐步實現以洞養洞,以人防發展人防

一、收費範圍 (一)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和履行立約手續後,方可使用。已經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約手續的,應補辦立約手續。 (二)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財產,平時使用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交納使用費。使用國家撥款或按國家規定地方籌集的人防經費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門收費。 (三)利用人防工程興辦幼兒院、託兒所、老人、兒童活動室,單位自用辦公室、會議室、教室、食堂等無經濟收益的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免收使用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12-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9]1號
【發布日期】1988-12-26
【生效日期】1988-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暫行規定
(穗府辦(1989)1號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據國家人防委、財政部下發的人防委字[1985]9號文《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和省人防委、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粵防委[1988]3號、粵財行字8號文《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實施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發揮人防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戰備效益,推動人防工程建設,逐步實現以洞養洞,以人防發展人防,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作如下規定:
一、收費範圍
(一)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和履行立約手續後,方可使用。已經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約手續的,應補辦立約手續。
(二)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財產,平時使用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交納使用費。使用國家撥款或按國家規定地方籌集的人防經費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門收費。
(三)利用人防工程興辦幼兒院、託兒所、老人、兒童活動室,單位自用辦公室、會議室、教室、食堂等無經濟收益的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免收使用費。
二、收費管理
(一)市、區人防部門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收取的工事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列入年度工程計畫使用。其餘百分之五十用於調劑人防事業建設,其中屬市直接收取的,百分之八十留市人防辦,百分之二十上交省人防辦;屬各區人防辦收取的,百分之十上交省人防辦,百分之二十上交市人防辦,百分之七十留區人防辦。
(二)市屬各局代管並安排使用的市屬大型人防工程(如南方大廈地下商場、花果山物資倉庫、飛鵝嶺糧油庫、象崗山車庫等),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局留百分之十用於工程建設,其餘交市人防辦安排工程建設和調劑人防事業建設。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其收入用於工程建設部份應不少於百分之五十,其餘部份可用於人防事業建設。
(三)各大專院校、廠礦企業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參照本規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費、其收入用於人防工程建設的應不少於百分之五十,其餘部份可用於人防事業建設。
(四)人防部門收取的使用費應設立專項帳冊,納入人防經費管理計畫。人防事業收入和人防事業建設費的管理、使用應參照省人防辦粵人防[1987]2號文《關於人防事業收入的管理、分配使用的暫行規定》執行。
(五)各區、局人防主管部門對工事使用費的收支,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要接受市人防辦、市財政局和上級人防部門的檢查監督,每半年應將收支決算情況編制報表分別報送市人防辦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六)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月交付人防工程使用費。
三、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和幅度,應根據工事位置、質量、經營項目和效益等情況確定。收費標準按附表執行。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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