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節日和重大政治活動張掛標語的規定

按照已往的習慣做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每逢重大節日和國家的重大政治活動,有條件的單位都要張掛橫額標語,以表示慶祝和進行宣傳動員。但是,在進行這些活動時,有些單位往往不注意清理拆除,以致影響市容的觀瞻。如有的單位在門前張掛“歡度春節”之類的橫額,長達一、二個月之久還不拆除,甚至有的直到下一個節日到來需要重新張掛標語時,才予更換。有的為配合某項中心任務,橫跨馬路懸掛標語口號,經過風吹雨淋,標語口號已經殘缺不全,破爛不堪,也不及時進行處理,既有礙市容,又損害了政治活動的嚴肅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節日和重大政治活動張掛標語的規定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4]37號
【發布日期】1984-04-19
【生效日期】1984-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節日和重大政治活動張掛標語的規定
(穗府辦(1984)37號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九日)
按照已往的習慣做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每逢重大節日和國家的重大政治活動,有條件的單位都要張掛橫額標語,以表示慶祝和進行宣傳動員。但是,在進行這些活動時,有些單位往往不注意清理拆除,以致影響市容的觀瞻。如有的單位在門前張掛“歡度春節”之類的橫額,長達一、二個月之久還不拆除,甚至有的直到下一個節日到來需要重新張掛標語時,才予更換。有的為配合某項中心任務,橫跨馬路懸掛標語口號,經過風吹雨淋,標語口號已經殘缺不全,破爛不堪,也不及時進行處理,既有礙市容,又損害了政治活動的嚴肅性。
為了搞好市容,現根據上級的有關通知並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對節日和重大政治活動張掛標語的有關事項,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新年的慶祝標語,在節前三日內開始張掛,節假後三日內拆除完畢。春節的慶祝標語,可在節前三日內開始張掛,元宵節後三日內拆除完畢。
二、黨和國家的重大政治活動(如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等)以及動員民眾完成某項中心任務,需要張掛慶祝標語和宣傳口號時,應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辦理。
三、慶祝節日的標語要用布帳(有條件的可以搭建牌樓)進行張掛。禁止在牆壁和其他建築物上直接塗寫和張貼。
四、書寫慶祝標語的字型要端正、正確。如發現字跡有殘損時,能修補的要及時修補,不能修補的要及時更換或拆除,不得將殘缺不全的標語口號長期懸掛著。
以上規定,希各單位自覺遵照執行。如有違反者,各級整頓市容衛生、交通秩序指揮部辦公室有權批評和監督改正,必要時可按有關規定進行執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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