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整治非法住改倉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整治非法住改倉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整治非法住改倉的通告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15〕1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整治非法住改倉的通告
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全生產,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加強整治非法“住改倉”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非法“住改倉”,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將房屋權屬證明檔案中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以下簡稱住宅)作為倉儲使用的行為。
二、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權屬證明檔案中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嚴禁在住宅中存放易燃、易爆等可能造成消防安全隱患或者危及房屋安全的物品。
三、房屋產權人將住宅改為倉儲使用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並報規劃部門依法審批:
(一)消防設施齊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符合房屋安全要求;
(三)遵守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四)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批發市場、商場等市場開辦者需按照一定比例落實相關倉儲配套,消除火災和安全隱患。
五、非法“住改倉”涉及下列違法行為的,分別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城鄉建設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工商部門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一)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未報經規劃部門批准,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牆門窗、封閉陽台、搭建棚蓋或者在天台上建設建(構)築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二)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三)出租人違反規定將屬於違法建設、危險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房屋出租的,分別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房屋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依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29號)等予以查處。
(四)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而為其提供場地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證照經營的,由工商部門和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等規定予以查處。
(七)為無證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部門和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等規定予以查處。
(八)為傳銷行為提供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九)出租人違反規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的,由房屋管理部門依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違反國家規定,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一)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以及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十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又不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四)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六、各執法部門在查處上述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執法部門查處職責的,應當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移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七、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在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審查過程中,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在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非法“住改倉”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規定及時書面告知有關執法部門。
八、實行格線化服務管理的城市社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程式將巡查非法“住改倉”的工作納入社區格線化入格事項,社區格線員在格線巡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非法“住改倉”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上報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中心。
九、物業管理區域記憶體在非法“住改倉”等違法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或者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執法部門,並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十、在查處非法“住改倉”等違法行為過程中,凡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執法人員在非法“住改倉”整治過程中,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應職責,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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