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4]62號《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做好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的規定,進一步做好對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特將有關規定布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布告
- 發布單位:81095
- 發布文號:穗府[1984]70號
- 發布日期:1984-10-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信息,正文,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4]70號
【發布日期】1984-10-11
【生效日期】1984-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84]70號
【發布日期】1984-10-11
【生效日期】1984-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布告(穗府(1984)70號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一日)
正文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4]62號《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做好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的規定,進一步做好對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特將有關規定布告如下:
一、凡設立在廣州市轄區範圍內的(含國務院主管部門、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獨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參加南海石油承包工程的外國公司(簡稱外資企業),
統一由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核准,並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外國企業在中國承包工程登記證》、《外國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二、經核准登記的外資企業,必須接受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開展業務活動,遵守我國法律、法令;
並按有關規定,將業務情況上報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企業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
三、本布告規定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在本布告之前,凡設立在廣州市轄區範圍內的外資企業所領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外國企業在中國承包工程登記證》、《外國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各有關外資企業必須在本布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逕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長堤大馬路286號三樓)辦理驗證手續,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