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授予外國專家獎狀試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9-07-17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授予外國專家獎狀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9-07-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9]51號
【發布日期】1989-07-17
【生效日期】1989-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授予外國專家獎狀試行辦法
(穗府辦(1989)51號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為調動在穗外國專家的積極性,加速我市“四化”建設,除繼續開展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活動外,並實行對為我市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的外國專家,授予廣州市人民政府獎狀的辦法。
一、授予獎狀的條件。
(一)工作積極負責,與我市工程技術人員密切合作,為提前完成整個安裝設備工程任務作出較顯著貢獻的外國專家。
(二)對培養我市專業人才,在發展我市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方面有較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
(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為我市建設在節約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作出較大貢獻的外國專家。
(四)為增進和發展廣州與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作出較大貢獻的外國專家。
二、符合條件的外國專家發給由市長簽署的廣州市人民政府獎狀,並發給價值人民幣五百元的的獎品或紀念品,經費由所屬聘請單位負責。
三、凡需授予廣州市人民政府獎狀的外國專家,首先由聘請單位推薦並整理材料報主管區、縣、局審定後報廣州市外事辦公室審核,由市外事辦公室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獎儀式由市外事辦公室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行,一般安排在學期終、工期結束後或專家離穗前。
五、廣州市人民政府獎狀由市外事辦公室統一印製。
六、本辦法由市外事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解釋。
七、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