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的若干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的若干規定,1992-02-18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的若干規定
  •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2]7號
  • 發布日期:1992-02-18
  • 生效日期:1992-02-18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2]7號
【發布日期】1992-02-18
【生效日期】1992-0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的若干規定
(穗府辦(1992)7號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為維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主要內容是: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與廣大市民密切相關,需向全社會公布的重大事項;需貫徹執行的有關政策與法律、法規和規章;需向海內外廣為宣傳的有關情況及政策。
三、市政府直屬單位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必須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廳報告。經報請市政府領導或秘書長批准後,由申請單位草擬新聞發布稿,送市政府辦公廳新聞處審閱修改,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核准。
新聞發布會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新聞處負責。
四、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由市政府領導或秘書長主持,或授權辦公廳主任主持,新聞由有關單位負責人發布。
五、市政府新聞發布會邀請書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向有關新聞單位和部門發出。
六、應邀參加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市屬新聞單位,應派記者參加,並報導發布會的內容。
七、市政府系統各單位自行組織並以系統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應將內容和邀請參加的新聞單位,事先報市政府辦公廳新聞處備案。
八、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新聞座談會,按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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