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州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在2003.04.23由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州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4.23
- 實施時間:2003.04.23
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02年12月13日通過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州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業經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3年4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4月23日
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廣州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議案》,決定廢止《廣州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本決定自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