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重點建議處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重點建議處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20日
辦法全文
(2019年11月2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大工作有關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重點處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議是指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圍繞本市中心工作,以及市人大代表反應比較集中、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在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擬重點處理的,並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後,交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辦理,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負責研究處理重點建議,並將研究處理情況答覆代表的有關機關、組織。承辦單位分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是指承擔重點建議辦理過程主要基礎性工作,負責提出辦理方案並牽頭剖析重點建議反映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提出辦理意見等檔案初稿的有關機關、組織;協辦單位是指按各自職能及辦理工作職責配合主辦單位做好有關工作的有關機關、組織。
本辦法所稱督辦單位是指負責督促重點建議辦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各相關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從本部門類別的代表建議中認真研究、篩選,並充分徵求領銜提出建議的市人大代表、建議主辦單位意見後,提出重點建議的初步意見,交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綜合,書面徵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單位意見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
第四條重點建議經主任會議確定後,市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名義發文,分別通知建議主辦單位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同時抄送領銜提出建議的代表。
第五條主辦單位接到重點建議辦理通知後,應當全面部署重點建議辦理工作,組織協辦單位於一個月內制定重點建議辦理工作方案,包括對建議的情況分析、辦理要求、辦理措施、辦理進度安排等,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督辦單位。
第六條重點建議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負責研究辦理,加強組織協調,提高辦理實效。政府各部門承辦的重點建議,應當根據重點建議所涉及的主要事項,由市政府領導牽頭研究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按工作分工牽頭重點督辦工作,具體督辦工作由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承擔。
第七條承辦單位要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深入分析重點建議所反映的問題,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提高重點建議的辦理實效,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答覆代表。政府各部門承辦的重點建議辦理過程中,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做好全面協調工作,適時召開協調會議,及時解決各主、協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重點建議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
第八條督辦單位應當按照督辦計畫組織調研、視察,加強對重點建議辦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可以通過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專門會議、聽取匯報等形式,聽取承辦單位關於辦理情況的匯報和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必要時可將督辦工作與常委會會議相關議程的審議、執法檢查等工作相結合,加大督辦力度。督辦單位收到承辦單位辦理情況書面報告後,應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督辦情況,並將主任會議審議意見以常委會辦公廳名義印送重點建議主辦單位。
第九條重點建議實行報告制度。主辦單位應當在接到重點建議辦理通知後半年內,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首次報告重點建議相關情況,並在首次報告三個月後,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向主任會議再次報告重點建議情況以及主任會議審議意見落實情況。辦理單位提交報告時,督辦單位同時報告督辦情況。協辦單位視情況補充報告。領銜提出重點建議的代表可以列席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建議辦理情況時,應當全面報告重點建議的辦理情況。
第十條經主任會議研究,認為經過一年時間辦理已取得實際效果的重點建議,可以不再向主任會議報告相關情況;對需要進一步跟蹤落實的,相關承辦單位和督辦單位做好滾動辦理和跟蹤督辦的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1日發布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重點建議辦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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