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廣州市中國小校服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建立以學校、家委會為主體的校服選用多方參與制度;建立校服設計推薦評議制度,引導專業設計參與校服設計創新。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中國小校服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廣州市教育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中國小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國小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國小學生察探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剃民恥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國小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國小、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各中國小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採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採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體現規範性、科您兵洪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並就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 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 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腿頁舉臘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台和氛府挨說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 學校採購校服可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採購的形式。校服招標採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採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採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採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採購單位應將採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採購單位在採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契約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契約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 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槳講廈糊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 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台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採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並按照採購契約約定,要求校朵籃棗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校服採購契約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採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採購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七條 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台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民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民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出台背景
2017年,我市出台《廣州市中國小校服管理辦法》(規範性檔案編號:GZ0320170045,以下簡稱原《辦法》),有效期3年。原《辦法》貫徹了《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落實了我市校服管理工作領域的“放管服”改革舉措,對我市中國小校服的選用、設計、採購、質量、監管機制等方面管理加以明確。
原《辦法》實施以來,在學生和家委會地積極參與下,我市中國小(含職校)校服創新的內在動力得到極大地釋放,從校服樣式的設計創新到質量的嚴格控制,整體品質有了進一步提升。校服更加符合學生需要和特點,受到廣大學生和家長的喜愛。
為繼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構建和完善我市中國小校服規範化管理體系,結合原《辦法》實施3年以來的情況及本市實際,廣州市教育局牽頭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主要內容
《廣州市中國小校服管理辦法》(規範性檔案編號:GZ0320210019)是在原《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的,共有22條,分別對校服的選用、設計、採購、質量、監管機制等方面內容加以明確,以確保學生校服質量安全,豐富校服款式,維護學生、家長和學校的切身利益。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按管轄範圍對校服管理工作進行管理,進一步明確學校對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職責內容。
(二)明確要求建立以學校、家委會為主體的校服選用多方參與制度;建立校服設計推薦評議制度,引導專業設計參與校服設計創新。
(三)明確學校可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集中採購校服;同時明確校服採購應當多方參與、全程公示,就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進一步明確校服雙送檢制度中關於送檢主體、送檢校服數量及送檢費承擔等要求,切實保障校服質量。
(五)明確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訂校服採購契約格式文本供校服採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確立了校服費由生產企業直接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的雙渠道收費制度、違規校服生產和銷售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制度;並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履行暢通學校、民眾反映校服問題渠道的工作職責。
主要內容
原《辦法》實施以來取得良好效果,其上位法的原則和要求暫沒有改變,因此新辦法對管理職責、工作原則、適用範圍、校服選用制度、採購方式、質量監管、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要求與之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採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採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採購單位應將採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採購單位在採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契約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契約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 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 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台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採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並按照採購契約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校服採購契約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採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採購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七條 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台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民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民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出台背景
2017年,我市出台《廣州市中國小校服管理辦法》(規範性檔案編號:GZ0320170045,以下簡稱原《辦法》),有效期3年。原《辦法》貫徹了《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落實了我市校服管理工作領域的“放管服”改革舉措,對我市中國小校服的選用、設計、採購、質量、監管機制等方面管理加以明確。
原《辦法》實施以來,在學生和家委會地積極參與下,我市中國小(含職校)校服創新的內在動力得到極大地釋放,從校服樣式的設計創新到質量的嚴格控制,整體品質有了進一步提升。校服更加符合學生需要和特點,受到廣大學生和家長的喜愛。
為繼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構建和完善我市中國小校服規範化管理體系,結合原《辦法》實施3年以來的情況及本市實際,廣州市教育局牽頭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主要內容
《廣州市中國小校服管理辦法》(規範性檔案編號:GZ0320210019)是在原《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的,共有22條,分別對校服的選用、設計、採購、質量、監管機制等方面內容加以明確,以確保學生校服質量安全,豐富校服款式,維護學生、家長和學校的切身利益。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按管轄範圍對校服管理工作進行管理,進一步明確學校對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職責內容。
(二)明確要求建立以學校、家委會為主體的校服選用多方參與制度;建立校服設計推薦評議制度,引導專業設計參與校服設計創新。
(三)明確學校可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集中採購校服;同時明確校服採購應當多方參與、全程公示,就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進一步明確校服雙送檢制度中關於送檢主體、送檢校服數量及送檢費承擔等要求,切實保障校服質量。
(五)明確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訂校服採購契約格式文本供校服採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確立了校服費由生產企業直接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的雙渠道收費制度、違規校服生產和銷售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制度;並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履行暢通學校、民眾反映校服問題渠道的工作職責。
主要內容
原《辦法》實施以來取得良好效果,其上位法的原則和要求暫沒有改變,因此新辦法對管理職責、工作原則、適用範圍、校服選用制度、採購方式、質量監管、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要求與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