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區建築工程技師和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廣州地區建築工程技師和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5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地區建築工程技師和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8]41號
  • 發布日期:1988-05-07
  • 生效日期:1988-05-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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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8]41號
【發布日期】1988-05-07
【生效日期】1988-05-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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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廣州地區建築工程技師和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穗府(1988)41號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地區建築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廣州地區(含市屬縣,下同)範圍內,所有建築工程不論其投資性質、隸屬關係、規模大小,對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質量監督”是指對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總體工程質量的評定、驗收。
本辦法所稱“安全監督”是指建築工程施工中有關防高空墜落、物體打擊、機具傷害、觸電、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和對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強化建築企業各項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必須按照“誰設計誰負責質量,誰施工誰負責質量,管生產必須保全全”的原則,必須實行企業管理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條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廣州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的主管機關。所有建設、施工單位,均應接受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凡未經質量監督安全機構核驗合格的建築工程,不能竣工驗收,不準交付使用,銀行不予結算,房管部門不能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章 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廣州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監督站),在市建委領導下,接受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廣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其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地區的所有建築工程的質量、施工安全進行監督。
(二)負責檢查本地區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工程的資格,制止未經資格審查的單位和企業,擅自承包建築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和越級承接建築工程任務。
(三)監督設計、施工等單位執行有關工程質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按規定許可權對重大質量事故進行處理和仲裁;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和仲裁。
(四)監督檢查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和健全工程質量檢驗與安全防護制度。
(五)收集、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情況。
(六)管理本地區的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及各檢驗站。
第七條市屬區、縣城建部門應建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區、縣監督站),該站在區、縣建委領導下按分管範圍負責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對特殊和重要的建設項目或較大的建築群,可單獨設立監督分站或監督組,作為市監督站的派出機構,由市監督站直接領導和管理。
第九條市、區(縣)監督站屬事業單位,其經費在徵收質量監督費中開支。
區、縣監督站應向市監督站繳納一定的管理費。
第十條監督站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違反有關規程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的或超越承包範圍承攬設計、施工任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二)對施工質量低劣或缺乏安全防護措施的單位,進行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經警告或批評仍無明顯改進的,可提請有關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或吊銷其承包執照。
(三)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要責成其採取補救辦法或翻工;必要時,可通知銀行停止撥款。
(四)參與對因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單位、個人的處理,或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對阻礙監督人員行使職權,或對監督人員打擊報復者,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督員),必須由具有專業知識、熟悉有關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標準、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監督站設專職和兼職監督員,專職人員根據核定的編制配備;兼職人員由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單位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並給被聘者發證書和標誌。
兼職人員具有與專職人員同等的監督權利。
第十三條監督員應自覺遵守《建築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工作守則》,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十四條監督員的工作崗位主要在施工現場,其生活待遇參照當地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檢查人員的生活待遇標準執行。
第三章 各級監督站工作範圍的劃分
第十五條市、區縣監督站工作範圍作如下分工:
(一)市監督站的工作範圍:
1、國家和省、市的重點工程;
2、建築群和十三層以上(包括十三層)的高層建築工程;
3、單項工程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4、跨度在二十五米以上(包括二十五米)的廠房、倉庫工程;
5、全部市政工程;
6、造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構築物工程。
(二)區監督站的工作範圍,是除市監督站範圍以外,本區所轄內的所有建築工程。
(三)縣監督站的工作範圍,是除市監督站監督範圍外,本縣轄內的建築工程。
第十六條凡列入本辦法質量與安全監督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承建(總包)單位必須在施工前按規定管理許可權,分別向市、區(縣)監督站辦理監督登記手續(如地基基礎和上蓋建築物,由不同承建單位分別施工的,則應各自辦理監督登記手續)。
第四章 建築工程及其原材料質量的測試檢驗
第十七條建築工程所需用的原材料,須經質量檢測部門(檢測中心檢驗站、試驗室)檢驗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八條質量檢測部門的設立,須經市監督站審核報市建委批准後,發給證書,並予以公布。
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時,可按規定收取檢測費用。檢測費套用於增置、更新儀器設備及日常支出。
第十九條經檢驗合格的建築工程及原材料質量、技術資料,施工單位應妥善保存,作為檢查、驗收的依據。技術資料包括:
(一)鋼材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
(二)焊接試(檢)驗報告,焊條(劑)合格證。
(三)水泥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
(四)磚出廠合格證或試驗報告。
(五)防水、耐酸、鹼及補強特殊材料等合格證、試驗報告。
(六)成品、半成品及構件合格證。
(七)混凝土(包括預拌混凝土)現場試塊的試驗報告。
(八)砂漿試塊試驗報告(含特殊珠材料試塊試驗報告)。
混凝土、砂漿試塊,均以二十八天標準養護齡期為依據。
(九)混凝土、砂漿或特殊混合配比單證明書。
(十)土壤試驗、打(試)樁記錄。
(十一)結構吊裝、結構驗收記錄。
(十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十三)廚房、廁所、浴室、陽台走廊等無滲漏、無泛水驗收記錄。
(十四)供水、排水管灌水、通水試壓驗收記錄。
(十五)電氣設備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十六)通風與空調工程、電梯安裝工程的試驗記錄。
(十七)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記錄。
(十八)高層建築(含地質複雜的一般工程)垂直度和沉降觀測記錄。
(十九)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第二十條質量檢測部門應按照國家的規定,配備必要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檢測設備,設備應報請市有關部門驗核。
第五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以及購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各自的職責,共同負責實施工程質量管理,並須相應建立內部質量檢查機構,負責日常質量管理和檢查。企業內部質量檢查機構,應接受各級監督站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承、發、包單位,應配備必要的質檢人員,並會同設計、施工單位檢查施工現場,主持召開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會議。施工中,如須修改設計或變更使用材料的,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並及時做好隱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提供完整、準確、清楚的設計檔案、圖紙及說明等有關資料,並及時解決施工中遇到的有關設計問題。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設計要求、技術規範和規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明確質量要求,落實技術責任;施工中,應搞好各工種(工序)的自檢、互檢和交接班檢查;搞好建材、構件的試驗;做好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以及隱蔽工程的驗收和記錄,收集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五條建築構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生產,符合質量標準的,才能出廠(站),並根據監督站的要求,如實報產品質量情況,接受產品質量檢驗。
第二十六條建築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由施工單位在事故發生的二十四小時內向工程所在地的建委及監督站報告,並會同設計、建設(含承發、包方,下同)單位儘快提出事故發生情況的書面報告和處理意見,經分管的監督站審查同意方準許施工。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由施工或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在取得建設單位同意後,施工單位負責處理,並報監督站備案。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檢查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該單位人數的千分之五。施工員、班組長及特種工人(電工、焊工等)須經考核合格後發給證書方準上崗。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九條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由總包單位統一領導和負責,並明確提出工程安全要求。分包工程負責人,對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條建築工程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施工單位應在即報主管部門的同時,分別報送工程所在地的建委、監督站、市勞動局、市總工會、市檢察院。並由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法處理。
第七章 質量監督管理費用的收取
第三十一條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收取監督費用的標準如下:
(一)在市屬八區的工程,按建築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收取。
(二)在市屬縣的工程,年施工建築在三十萬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一百萬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築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年施工建築面積在三十萬平方米(含本數)以下的,按建築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三點五收取。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列入工程預算,由承建(總包)單位在辦理監督登記手續時,向監督站繳納。
第三十三條建築構件和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費,按對外銷售額的千分之一點五收取,由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負責向監督站繳納。
構件和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費列入產品成本。
第三十四條監督站收取的監督費,應專立帳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與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無關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質量檢測管理的具體收費標準以及區、縣上繳市監督站的管理費額度,由市監督站與各有關單位另行確定。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建築工程質量評比,實行優質優價,獎優罰劣的原則。凡經各級質量監督站核驗為優質工程的可給予獎勵。經核驗為質量低劣的工程,應視情節,適當扣減工程價款。
第三十七條對在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做了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對違章設計、施工或違反質量安全規定,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除依法追究責任外,還應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產獎勵及處罰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對不屬市、(區)縣監督站直接監督管理的建築工程,如發生質量事故,需委託監督站進行仲裁處理或技術諮詢的,應向監督站交納一定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市建委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頒布的《廣州地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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