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國稅執法人員十條禁令

為規範我市國稅系統執法人員依法治稅行為,強化稅收執法權的制約和監督,樹立我市國稅隊伍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兩權監督制約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人員十五個不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國稅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廣州國稅執法人員十條禁令》。

為規範我市國稅系統執法人員依法治稅行為,強化稅收執法權的制約和監督,樹立我市國稅隊伍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兩權監督制約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人員十五個不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國稅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廣州國稅執法人員十條禁令》。
一、禁止違規或超越職權辦理減稅、免稅、退稅和其他涉稅事項。
二、禁止無故拖延辦理稅務事項,刁難、辱罵納稅人以及對納稅人進行敲詐勒索。
三、禁止參與一切稅收違法活動和為納稅人偷逃稅款出謀劃策、通風報信、隱瞞實情、出具偽證和開脫責任。
四、禁止接受或參與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旅遊以及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五、禁止向納稅企業報銷任何費用、借用交通工具或其它資產。
六、禁止利用職權向納稅企業壓價購買商品,硬性訂閱報刊和為他人推銷產品。
七、禁止從事任何有償稅務諮詢和顧問服務或以任何藉口指定中介機構為納稅企業進行有償服務。
八、禁止經商辦企業和接受企業饋贈的乾股或利用職權通過非金融市場進行投資入股。
九、禁止向納稅企業收取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培訓費等攤派性費用。
十、禁止身穿制服到飯店食肆和商場(店)進行消費。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觸犯刑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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