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一、三位欽差(
奕山、
隆文、
楊芳)及所有外省軍隊限六日內退出廣州城60里以外;
二、7日內交出600萬銀元供英方使用;賠償英國商館30萬元損失費;
三、款項付清後,英軍撤回
虎門以外,並交還橫檔及江中所有其他各要塞;
四、賠償英國商館和西班牙帆船“米巴音奴”號(實為英鴉片躉船“丹時哪”號)的損失;
五、廣州知府(
余保純)應提出三位欽差大臣、總督、將軍、巡撫蓋章印之全權證書。
奕山不敢如實向朝廷奏報這項和約,謊稱英國人“向城作禮,乞還商欠”,結果得到
道光帝“準令通商”的批諭。但英國在勒索到巨款後,旋即撕毀和約,擴大侵略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