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保稅區

廣州保稅區

廣州保稅區位於廣州東部,廣州市黃埔區東緣、廣州蘿崗區北部。保稅區的西北以橫窖河為界,東臨東江,南與開發區接壤。實行“境內關外”的海關監管政策的綜合性對外開放特殊經濟區域 1992年5月13日經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1993年5月通過驗關正式營運。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自由貿易區的建設及管理模式,實行“境內關外”的海關監管政策的綜合性對外開放特殊經濟區域,實行境外與保稅區之間的貨物進出自由、外匯進出自由、人員進出自由,主要開展加工貿易、保稅倉儲、物流配送、國際服務貿易及商品展示,為珠江三角洲眾多出口加工企業提供貿易、保稅倉儲、物流配送、保稅展示等多功能服務和經營空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保稅區
  • 設立時間:1992年5月13日
  • 地理位置廣州東部
  • 營運時間:1993年5月
功能園區,功能與目標,功能分區,實施步驟,用地容積率,機構和職能,優惠政策,

功能園區

廣州保稅區廣州保稅區
廣州保稅區分四個主要功能園區:電腦工業城、南方進口汽車城、出口加工園區和國際物流園區。區內已建成報關大樓、專用碼頭、保稅倉庫、通用廠房、露天堆場、展示廳、海關貨檢場等設施。
廣州保稅區鼓勵發展的行業:國際貿易、保稅物流、加工製造。

功能與目標

廣州保稅區主要發展國際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商品展示,以及與之相關的運輸、金融保險、信息諮詢、商業零售等業務。其發展目標是建成一個按國際慣例辦事、與世界市場接軌,實現貨物、資金、人員進出自由和投資貿易自由的、高度開放的綜合性自由貿易區,成為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集散分撥中心。

功能分區

廣州保稅區廣州保稅區
廣州保稅區的土地主要分為倉儲、商業貿易、出口加工、碼頭 及公共服務等用地。
東部為碼頭、倉儲、工業用地,占地36萬平方 米,適建多層、高層倉庫和貨運碼頭;
南部為商業貿易、公共建築 用地,占地30萬平方米,適建多層、高層樓宇,提供給貿易、金融、 商品展銷等行業以及區管理中心、文娛設施、餐飲等;
中西部為倉 儲工業用地,占地28萬平方米,適建多層倉庫和廠房,從事高科技、 出口加工和商業性簡單加工。
廣州保稅區規劃用地分為一期和二期用地,保盈大橋將一期和二期連線起來。其中,一期主要發展商業貿易、倉儲、展示、商業性簡單加工、碼頭及公共服務等行業;二期主要用於發展電子信息製造業等高科技產業,規劃建設電腦工業城。

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起步營運階段(1993-1994年)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 完成全區海關隔離設施及“七通一平”基礎設施建設,部分倉庫、寫字樓、商品貿易展示街、 臨時碼頭等公用及商用建築物建成並投入使用,形成高標準的投資經營環境; 倉儲區及金融貿易區的建設全面鋪開;打通國內外招商渠道,大規模進行項目引進; 主要政策落實到位,內外部體制關係基本理順;建立一個集中、精簡、高效、廉潔的行政管理體系; 服務體系基本形成,為全區提供全面優質服務。
第二階段:功能發揮階段(1995-1996年)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繼續完成部分倉庫、 寫字樓的建設,使大部分規劃建設項目竣工;重點發揮國際貿易功能、商品櫥窗功能, 使之形成廣州保稅區的重要特色;其它各項功能開始發揮,形成基本架構;汽車、 生產資料、高檔日用品、電子產品、金銀首飾等一批有形專業市場建成營運,並具備國際化、 規範化的管理水平;管理機構的運作趨於成熟,主要政策以立法形式加以確定。
第三階段:功能完善階段(1997- )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完善各項功能,使保稅區整體功能得以發揮; 以組合方式擴大保稅區地域面積。這個階段,全區一片繁榮,內外客商雲集, 貨物集散規模大,經濟效益顯著, 一個高度開放的符合國際標準的綜合性自由貿易區崛起在黃埔港區,構成廣州國際化大都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成為廣州經濟國際化的重要標誌之一。

用地容積率

寫字樓3~10,多層標 準廠房2.00--3.00,倉儲2.00,專用工業廠房0.5--1.5。

機構和職能

廣州保稅區管理機構的設定包括三個主要層次:廣州保稅區領導小組、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海關等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派駐區內機構。
廣州保稅區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副組長由主管外經工作的副市長、市委領導及保稅區管委會領導擔任,成員由市政府外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黃埔海關、廣州港務局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保稅區的領導工作,對保稅區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協調保稅區與市各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關係。
廣州保稅區管委會:根據《廣州保稅區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其性質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統一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其主要職責有:
1.制定和修改保稅區總體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
3.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保稅區的投資項目,審批保稅區各類企業與機構的設立、合併和撤銷;
4.管理保稅區內的基本建設、財政稅收、工商行政、勞動人事、土地房產、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消防治安、公用事業等行政工作;
5.管理、監督保稅區的對外貿易和轉口貿易等經濟活動;
6.統一協調保稅區內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工作;
7.管理保稅區內公共事業和設施;
8.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按照此職能規定和保稅區的實際發展需要,廣州保稅區管委會暫時設立四個職能部門:
經濟發展局:主要行使計畫、統計、外經、外貿、項目審批、進出口物資審批、物價、企業管理、投資服務、組織招商等經濟管理方面的職能。
公共事業局:主要行使土地房產管理、市政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等社會事業的管理職能。
財稅局:主要行使保稅區財政預決算、資金管理、財務管理、稅務管理等方面的職能。
辦公室:主要行使管委會的秘書、公關、宣傳、監察、審計、僑務、台灣事務、社會文化管理、勞動人事、工資、外事、保衛、政策研究、法制、機關後勤服務、保稅區人員和車輛進出監管等方面的職能。
為強化服務職能,管委會下設若干事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包括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稅諮詢事務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信息中心、發展研究中心等。
派駐機構:鑒於保稅區屬海關監管區的特點,保稅區內派出機構的設定以海關為主,擬設立廣州保稅區海關。其它派駐機構依保稅區的發展實際需要設立。在發展初級階段,一些必要的部門如工商管理、派出所等部門可採取兩塊招牌, 一套人馬的方式與廣州開發區現有機構合署辦公。

優惠政策

(一)、允許中國境內外(含港、澳、台地區)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保稅區投資興辦或設立貿易、倉儲、出口加工、運輸企業、金融和展銷機構及經批准興辦的其它企業或機構。
(二)、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進出口關稅,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免予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三)、在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動。
(四)、貨物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視同進口;貨物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五)、允許區內企業委託區外企業加工出口產品;除國家實行出口配額的商品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自由加工。
(六)、對保稅區內展示的進口商品,海關按保稅貨物進行監管,手續更加簡便。
(七)、除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外,允許保稅區倉儲企業根據國際、國內市場的變化,在保稅區內儲存國內需要的商品;對轉口、倉儲貨物的儲存期限,不作硬性規定。
(八)、對保稅區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九)、保稅區企業經營業務所得外匯收入,可保留現匯,周轉使用。各國投資者經營所得、、外籍員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辦理納稅等手續後自由匯出境外。允許外幣在區內計價結算和流通。
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自主行使市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凡要求在保稅區設立企業的投資者,可以方便快捷的辦妥必要的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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