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是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公務員,而不以對災害負有防止義務的公務員為限。(2)本罪的行為是廢弛職務,即未盡職務上所應盡的職責,如對於某種災害負有預防或遏止職責的公務員,廢弛職務,不進行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3)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釀成災害,才能構成本罪。即廢弛職務的行為與釀成災害的結果,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災害包括人為災害或自然災害。
廢除法律地位的行政處理,消滅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的行政處理。主要包括:(1)消滅權利和權能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理可以廢除或撤銷當事人的某種權利,如撤銷當事人的商標專用權,也可廢除或撤銷當事人的某種權能,如吊銷當事人的駕駛執照,還可以取消當事人的某種身份,如免除公務員的職務。(2)消滅義務的行政處理。針對負有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和容忍義務的當事人,免除其義務的行政處理,如免除當事人的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