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防護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防護若干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2年10月28日,廈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防護若干規定》。

2022年11月3日訊息,《廈門經濟特區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防護若干規定》經廈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防護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定頒布,規定全文,

規定頒布

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廈門經濟特區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防護若干規定》已於2022年10月28日經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28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醫療衛生人員職業安全,預防、減少職業暴露傷害的發生,維護醫療衛生人員的合法權益,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衛生人員是指在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護理、檢驗、預防、保健、藥學和其他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註冊護士、藥師(士)、技師(士),以及鄉村醫生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醫療衛生人員職業暴露(以下簡稱職業暴露),是指醫療衛生人員在工作中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損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職業暴露、化學性職業暴露、放射性職業暴露以及其他職業暴露。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暴露防護納入衛生健康事業相關規劃,加大職業暴露防護的投入,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職業暴露防護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履行職業暴露防護義務,協調解決職業暴露防護中的重大問題。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職業暴露防護相關保障工作。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暴露防護工作制度,保障本單位職業暴露防護所需的資金投入,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職業暴露防護工作,加強職業暴露風險管控,完善職業暴露防護措施和操作規程,及時主動救治發生職業暴露的醫療衛生人員,並依法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暴露危害承擔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暴露防護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職業暴露防護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培訓和考核,普及職業暴露危害因素、防控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暴露事件報告等職業暴露防護知識、技術,指導、督促醫療衛生人員正確使用防護設施設備和用品、器具。
醫療衛生相關行業協(學)會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做好職業暴露防護培訓、宣傳等工作。
第六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職業暴露防護知識、技術,接受相關培訓和考核,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設施設備和用品、器具。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療衛生人員提供與職業暴露防護相適應的工作環境。對可能發生職業暴露的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場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規範操作流程,採取必要的物理隔離、放射防護等防護措施,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暴露監測,研究分析職業暴露危害因素,定期對工作環境和防護措施進行檢查評估,加強隱患排查,降低職業暴露風險。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同崗位風險級別、職業暴露途徑確定並公布職業暴露防護類別和相應的防護用品、器具。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設備,為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換。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職業暴露處置規範規定,制定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儲備應急處置專用物資和藥品,並明確應急處置部門或者人員。
醫療衛生人員發生職業暴露的,本人或者發現該暴露事件的其他醫療衛生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應急處置部門或者人員。應急處置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及時登記,按照應急處置預案及時處理,並做好跟蹤隨訪。
第十條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職業暴露傷害的醫療衛生人員,可以按照職業暴露診療流程指引到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療。職業暴露診療流程指引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公布,並適時更新。
承擔職業暴露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需要診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快速、便利的救治服務。
第十一條 對職業暴露風險較高崗位的醫療衛生人員,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崗位工作需要將B型肝炎、C型肝炎、梅毒、愛滋病以及其他檢測項目納入其定期健康體檢可選範圍;應當為其提供接種相關疫苗的服務。所需費用由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職業暴露風險較高的崗位類別和接種疫苗的範圍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發生職業暴露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醫療衛生人員進行相應的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醫療衛生人員繳交相關社會保險費。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為醫療衛生人員購買商業保險,為發生職業暴露的醫療衛生人員提供保障。
醫療衛生人員發生職業暴露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並協助、配合其依法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人員因身體健康原因可能受到職業暴露傷害的,經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暫時離開職業暴露風險較高的工作崗位。
醫療衛生人員發生職業暴露,經醫療衛生機構評估認為其不宜從事原崗位工作的,應當通過調整工作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醫療衛生人員發生職業暴露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適時開展心理干預和心理疏導,並依法保護其個人隱私。
第十四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需要調遣醫療衛生人員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醫療衛生人員如實說明相關情況,並明確應對突發事件的職業暴露預防、處置和救治的方法,不能明確的,也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履行職業暴露防護義務的情況,發現存在職業暴露風險隱患的,應當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及時整改。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醫療衛生機構履行職業暴露防護義務的有關信息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開展信用監管。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人員認為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業暴露防護義務,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未按要求提供防護用品、器具,或者未按要求為醫療衛生人員提供相關疫苗接種服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予以通報批評。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未履行職業暴露防護義務,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員的職業暴露防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醫療衛生機構實習、見習、接受培訓人員的職業暴露防護,由該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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