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於2018年6月29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共五章六十七條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4日、2010年7月29日、2016年2月26日有關廈門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修正的《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 發布機關:廈門市人大
  • 通過時間:2018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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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廈門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2018年6月29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高顏值生態花園之城建設,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廈門經濟特區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林地、公路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園林綠化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條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綠化部門”)是本市園林綠化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統籌協調、指導、考核、監督、綜合統計等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園林綠化部門”)在市園林綠化部門指導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園林綠化工作。園林綠化部門所屬的園林綠化專業管理單位依照規定許可權具體負責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園林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堅持綠化與美化相協調,生態、景觀與文化相統一,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適地適樹、文化建園、建管並重、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園林綠化應當充分挖掘廈門人文元素和歷史文脈,因地制宜設定雕塑、園林小品等設施,提高園林綠化的文化品位和內涵,體現廈門歷史文化傳承。
第七條園林綠化應當保護和利用原有山體、濕地、濱海以及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有廈門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的生態園林。
第八條園林綠化應當四季常綠、四季變換、四季有花,突出特色。
園林綠化植物選擇,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優先使用鄉土植物、遮蔭喬木、抗風樹種,注重鳳凰木、三角梅等市樹市花的種植,適當選用珍貴樹種,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以及開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加強植物物種保育和引種,加大對珍稀、瀕危植物的保護,促進植物品種優良化和生態資源多樣化,推廣園林綠化有害生物防治技術,推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條鼓勵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村園林綠化建設,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園林綠化環境的權利和保護園林綠化環境的義務,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園林綠化工作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規劃部門和市園林綠化部門等共同編制園林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園林綠化指標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實施管理。
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積相適應的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建成區綠地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等指標應當高於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並符合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
經批准的園林綠化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式進行,並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部門根據園林綠化規劃編制區域園林綠化導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布。
園林綠化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加強濕地資源保護,符合生物多樣性保護要求。
第十四條市規劃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部門,根據園林綠化規劃確定綠地範圍控制線。
綠地範圍控制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經公布的綠地範圍控制線不得調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園林綠化規劃修改;
(二)市級以上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綠地範圍控制線因前款規定情形發生調整的,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面積。因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確需減少規劃綠地面積的,應當在規劃管理單元內補償新的規劃綠地。
第十五條根據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需要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的,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部門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依法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等部門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經公布的永久保護綠地不得改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市總體規劃修改;
(二)國家批准的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確需改變永久保護綠地的,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等部門,按照不少於改變面積進行補償的原則,確定新的永久保護綠地,擬定改變的方案,採用聽證等方式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萬石山、仙岳山、狐尾山、園山、薛嶺山、虎頭山、虎仔山等重要山體,杏林灣、五緣灣等濕地公園,植物園、園博苑、中山公園、白鷺洲公園等重點公園的管理,嚴格保護。
前款規定的區域確需改變綠地性質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並依法報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步提高園林綠化用地占規劃建設用地的比例。
市規劃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園林綠化規劃,確保本條例規定的各項園林綠化指標的實現。
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履行主管職責,推動市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落實園林綠化建設規劃指標。
第十九條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安排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居住區類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類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三)主幹道總體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次幹道總體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類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確定具體比例。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得減少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
市規劃部門審批新建建設項目時,對有用地條件的,應當提高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
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條公共綠地和單位綠地、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其地面綠化面積不得低於規劃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他區域僅限用於建設園路、園林建築小品、景觀水體、鋪裝場地等園林附屬設施。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推行以建築物、構築物為載體的立體綠化。建設項目的立體綠化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其面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為規劃綠地總面積,折算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具體辦法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已出讓但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制定措施鼓勵土地使用權人進行綠化。土地使用權人因建設需要移植、砍伐樹木的,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在辦理手續時給予便利。
未按照規定期限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以外,還應當進行綠化。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第二十四條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園林綠化相關技術規範編制,納入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台,園林綠化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審查。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作為建設項目園林綠化用地面積核實的依據。
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由建設單位或者園林綠化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負責組織評審。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程式編制、報審。
第二十五條新建、擴建道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行道樹應當確定主導樹種,喬灌草、花果樹結合,體現立體化、特色化,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兼顧通行、遮蔭和抗風要求。
第二十六條園林綠化建設應當以種植小規格、中規格全冠苗木為主,苗木的種類和規格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相關技術標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山體林相改造,最佳化林分結構和質量,提高生態效益,合理建設必要的綠道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園林綠化部門所屬的園林綠化專業管理單位提供的樹木花草品種、規格、等級等要求以及市場價格變動情況,每月採集相應的樹木花草市場價格信息,根據需要增加價格信息採集密度,合理編制財政性投融資園林綠化項目樹木花草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在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向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組織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申報監督檢查,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應當建立隨機檢查、結果公開、監管建檔、信用記錄的監管機制,加強對地形改造、樹穴開挖等施工關鍵環節,苗木、種植土質量以及文明施工情況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實行園林綠化工程質量負責制和責任追溯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代建單位應當建立各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信息檔案,並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園林綠化工程代建單位應當配備園林綠化專業人員。
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現場踏勘,根據土壤資料以及周邊環境,編制包含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和植物配置等內容的勘察、設計檔案。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規範進行施工,對隱蔽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自查自檢,並報監理單位核驗,施工記錄應當完整、真實、有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轉包或者分包園林綠化工程。
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施工技術規範和驗收標準,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栽植基礎、喬木種植等重要分部分項工程或者工序進行旁站監理,保存施工影像資料,監理記錄應當完整、真實、有效,不得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第三十條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完善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財政性投融資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制定並適時調整財政性投融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建設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市規劃部門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指標進行核實,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以及有關規定標準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部門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園林綠化部門參與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的核實;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市規劃部門不得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第三十三條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園林綠化工程景觀效果評價等級要求納入招標檔案。在竣工驗收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組織園林綠化工程景觀效果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信用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公示園林綠化用地平面圖,並標明園林綠化用地面積。
第三十五條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符合規定的園林綠化工程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實行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制度。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
(二)市政道路綠地由市、區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公路以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公路產權單位負責;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由其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學校、醫院、企業等單位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六)其他綠地、零星樹木,以及保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綠地、樹木,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園林綠化養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履行相應責任,並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園林綠化的安全管理,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不得破壞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已建成綠地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規定補建綠地。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執行建築退讓建設用地紅線距離相關規定。在紅線範圍內施工以及設定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場地等,不得占用綠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該綠地管理單位同意,報園林綠化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批准。經批准臨時占用的,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按照要求進行圍擋作業,文明施工,臨時占用方案和綠化恢複方案應當在施工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
臨時占用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後,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恢復綠化原狀。逾期未恢復綠化原狀的,視為擅自占用綠地。
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交納臨時使用費。
第四十條禁止在已建成公共綠地下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因特殊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在公共綠地下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應當嚴格控制並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保證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安全,儘量減少對地面的影響,不得妨礙地表的規劃功能。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徵求市、區園林綠化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實行公共綠地等級管理和社會化養護制度。
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綠地等級標準和養護經費標準,並適時進行調整。
公共綠地實行社會化養護,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養護單位。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園林綠化養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定期對養護項目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選擇養護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可以以捐資的方式參與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捐資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公共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並有權對所捐資的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對園林綠化綠地和樹木花草嚴格管理、精心養護,及時防治病蟲害。
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有害生物檢測監測預報網路,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指導園林綠化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從本市外引入苗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植物檢疫,防止有害生物輸入。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植、砍伐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砍伐樹木,屬於公共綠地範圍內的,按照規定許可權報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批准;屬於非公共綠地範圍內的,報區園林綠化部門批准: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居住安全;
(三)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安全構成威脅;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經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公共綠地樹木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颱風、火災等緊急情況,有關單位為搶險或者處理事故,可以根據險情先行移植、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在三日內向園林綠化部門補辦有關手續,並及時告知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
第四十五條樹木生長影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採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的,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剪。
修剪樹木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
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電力部門以及其他市政設施維護單位需要在公共綠地修剪樹木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園林綠化部門。
第四十六條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部門統一組織鑑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確定養護技術要點,分級實施特殊保護。
區園林綠化部門或者林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四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移植、砍伐古樹名木。
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需要進行治理的,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區園林綠化部門或者林業部門,由區園林綠化部門或者林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治理復壯。
第四十八條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線外五米範圍內為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傾倒垃圾、污水;
(二)打樁、挖坑、取土;
(三)鋪設各種管線;
(四)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五)堆放有毒有害物料;
(六)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禁止下列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冠下設定煎、烤、蒸、煮等攤點;
(二)在樹幹上倚靠重物,利用樹木搭蓋、牽繩掛物等;
(三)在樹上刻劃、打釘,剝、削樹皮和挖樹根;
(四)隨意攀樹折技、採摘花果、剪采枝條等,造成花草樹木損害;
(五)在綠地內取土、焚燒、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
(六)損毀園林綠化設施;
(七)在綠地養殖禽畜、放牧、種菜;
(八)其他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五十條園林綠化部門及其所屬的園林綠化專業管理單位應當依照規定許可權,採取日常巡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園林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園林綠化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五十一條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園林綠化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養護等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和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對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從業人員,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違法失信情況通知相關審批部門、監管部門;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相關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並按照規定採取準入限制、資格限定等信用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保護管理信息平台,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以及古樹名木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立園林綠化檔案並及時更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經竣工驗收的公共綠地上的樹木,市園林綠化部門或者有關主管單位應當逐步建立電子檔案,納入現狀數字平台,通過衛星遙感等技術方法實施動態管控。
第五十三條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每兩年發布全市園林綠化白皮書,向社會公布園林綠化資源狀況以及發展成果、發展規劃等基本情況。
第五十四條實行園林綠化考評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目標責任體系。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辦法,對園林綠化進行考評考核,具體工作由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考評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責任追溯以及企業信用管理的依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降低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減少的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土地評估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台審查批准的,由園林綠化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規範進行施工,造成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監理單位未按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技術規範和驗收標準監理,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園林綠化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財政性投融資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園林綠化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設計、監理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公示園林綠化用地平面圖或者公示的園林綠化用地平面圖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改變已建成綠地使用性質或者擅自占用綠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綠化原狀,按照每平方米二千元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已形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恢復綠化原狀;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未及時修剪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逾期未修剪樹木的,由園林綠化部門代為修剪,修剪費用由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未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修剪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株一千元處以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擅自移植、砍伐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古樹名木評估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損害園林綠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涉及古樹名木的,處以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園林綠化部門、園林綠化部門所屬的園林綠化專業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園林綠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應職責的,依法依規實施問責。
第六十五條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含道路綠地、單位綠地、居住區綠地)等。
(二)公園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等。
(三)防護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單位綠地,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用地範圍內的綠地。
(五)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用地範圍內的綠地。
(六)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七)永久保護綠地,是指本市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綠地。
(八)立體綠化,是指以建築物、構築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棚架綠化等為綠化形式的總稱。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4日、2010年7月29日、2016年2月26日有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修正的《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特點亮點

(一)站位高。條例貫徹落實十九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緊扣建設高顏值生態花園之城的目標,進行制度設計。
(二)保底線。在綠化規劃指標中,明確要求建成區綠地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等指標應當高於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符合省里有關規定。
(三)全過程。加強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全過程質量監管。強化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監管,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行為進行規範,開展綠化養護考評考核,促進園林綠化精細化管理。
(四)求創新。結合廈門實際,總結園林綠化的經驗,創新管理。一是強化市場主體監管,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二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開展景觀效果評價和養護績效考核;三是實現三個轉變,從量到質的轉變,從單純綠化向側重綠化與人文融合轉變,從重建設到建管並重轉變。

控制指標

條例開宗明義,把促進高顏值生態花園之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寫入立法目的。要實現這個目標,就必須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助力護航。首先通過立法,對全市綠地規劃建設大指標進行最嚴控制,然後是全過程、全鏈條的制度設計和監管,強化規劃引領,理順管理體制。
條例規定,建成區綠地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等指標應當高於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將綠地範圍控制線納入強制性詳細規劃,規定了永久保護綠地制度,對調整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嚴格規定。
條例強化剛性約束,對綠地範圍控制線調整進行嚴格控制。規定對重要山體、濕地公園、重點公園等關係到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綠地,實施更嚴格保護,確需改變綠地性質的,市政府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全過程的事中事後監管也相當嚴格,通過具體實在的措施和處罰,堅決杜絕故意“防水”、降低標準、管控不嚴等問題。

主要問題

一是在綠地總量提升上,從全市綠化規劃層面明確明確規定應當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積相適應的園林綠化用地面積,逐步提高園林綠化用地占規劃建設用地的比例。二是在綠地分布均衡上,明確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等指標要求。三是在突出園林綠化特色上,在總則中明確園林綠化要體現廈門文化特色和歷史傳承,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保護利用原有山體、濕地、濱海和歷史檔案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有廈門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的生態園林,提高園林綠化文化品味和內涵。同時規定園林綠化部門編制區域園林綠化導則,突出規劃區域特點。在行道樹樹種選擇上體現“一路一特色”,確定主導樹種,體現道路特色。四是加強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全過程質量監管。強化對財政性投融資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的監管,完善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監管機制。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園林綠化工程中的行為進行規範,增設了園林綠化工程違規設計、施工、監理的相關罰則。實行公共綠地等級管理,開展養護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開展綠化養護考評考核,促進園林綠化精細化管理。

地方特色

這部條例強調了園林綠化要符合廈門實際,因地制宜,強調適地適樹。規定優先使用鄉土植物、抗風樹種,注重市樹市花的種植,做到四季常綠、四季變換、四季有花,注重季相變化與色彩變化的有機運用,兼顧經濟效益和景觀要求。規定行道樹的種植應當確定主導樹種,體現一路一特色,適應本地氣候特點,符合遮蔭和抗風要求。
同時,園林綠化不是簡單的種種花草,要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也就是廈門的園林綠化必須吻合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內涵,從單純綠化向側重綠化與人文融合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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