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涉外離婚登記由廈門市民政局受理。
辦理條件,申報材料,
辦理條件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身份證件。
申報材料
一、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三、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提供以下身份證件: 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主管部門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香港居民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澳門居民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台灣居民應當提交: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出國人員、華僑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外國人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