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餐飲業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餐飲業治安管理暫行規定》是廈門市人民政府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合法經營、保障廣大人民的安全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餐飲業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9-11-08
  • 生效日期:1989-11-08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9]綜334號
【發布日期】1989-11-08
【生效日期】1989-1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餐飲業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1月8日廈府〔1989〕綜334號)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合法經營,保障廣大人民的安全,根據《福建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結合廈門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開設咖啡館、酒吧間、茶室、音樂茶座、冷飲室、中西式酒菜館、酒樓、飯店、飲食店(攤)(以下統稱餐飲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開辦餐飲業的經營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建築堅固、安全,室內高度不低於2米,出入口的門扇一律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於1.5米,主通道寬度不得小於1米,並保持暢通無阻;
(二)場內照明燈光均勻柔和,亮度不得低於5勒克司,嚴禁使用調節開關;
(三)電路安裝、電器裝置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配置相應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並備有應急照明設施,除臨時停電期間外,禁止使用明火作照明工具;
(四)嚴禁設封閉式或任何變相封閉式雅座、包廂,場所容納人數不得超過每平方米0.8人,座背與桌子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0.6米;
(五)凡開設點與居民同幢房屋的,應獨門進出,廚房獨用,並裝置消煙、消塵、消音等設備,不得影響周圍居民休息;
(六)室外不得裝置擴音器,室內音響不得超過85分貝。
第四條凡開辦餐飲業,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提交公安機關發給的《公共場所許可證》,取得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
因故歇業、轉業、合併、租賃、承包、遷移、改變法人名稱或變更經營項目和安全設施等,都必須在一個月前報經公安機關批准或備案。
第五條一切從業人員應經體格檢查,領取衛生部門的《健康證》;非本市常住人口的從業人員,需持市、縣、區勞動部門簽發的臨時用工通知單和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審核發給公共場所服務證,方可上崗工作。
第六條各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亮證經營,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經營場所治安秩序和顧客安全的責任。
第七條經營單位可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參加街道、鄉鎮或行業建立的治保、聯防組織,配備一定數量專職糾察或治安聯防人員,佩戴公安機關制發的值勤標誌,維護經營場所內外的治安秩序;客座少的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可聯合聘用治安聯防人員。
第八條各經營單位應組織本單位的從業人員積極做好治安防範保衛工作,做到:
(一)不準陪客吃喝,不以色情招攬、勾引顧客;
(二)不準設局聚賭,介紹、容留婦女賣淫;
(三)不準哄抬價格,出售偽劣商品,詐取錢財;
(四)不準播放非法出版的音樂、錄像;
(五)營業場所不得留宿非本單位人員;
(六)積極主動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要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並協助查處。
第九條各經營單位應制定《顧客須知》,要求和督促顧客遵守如下規定:
(一)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在場內酗酒、喧鬧、跳舞或有其他傷風敗俗的舉止;
(二)不準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及管制刀具;
(三)不準攜帶收錄機、樂器在場內播放、彈唱;
(四)嚴禁調戲侮辱婦女、嫖娼賣淫和傳播淫穢物品及進行其他流氓行為;
(五)嚴禁賭博、銷贓、打架鬥毆、倒賣票證、吸毒等其他非法交易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六)自覺協助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衛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舉報。
第十條對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令,自覺執行本規定,認真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協助查破案件及維護營業場所治安秩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和經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暫行規定三、四、八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五條的,分別由公安、衛生、勞動、管理部門給予批評、警告、罰款、停業、整頓;
(三)顧客違反本暫行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公安機關可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依照該《條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給予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公共場所許可證》,由區、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執行。吊銷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執行。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於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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