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茶葉協會

2006年4月28日,廈門市茶葉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大會在廈門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綜合樓多功能廳隆重召開,會議由原廈門市茶葉學會秘書長陳志雄主持,廈門市民政局、貿發局、科協、技術監督局等單位的領導同志參加了會議。協會現有會員177人,實際到會125人,超過2/3以上,符合法定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茶葉協會
  • 性質:茶葉協會
  • 城市:廈門市
  • 時間:2006年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大會首先請到會的廈門市民政局劉光彩書記講話,劉書記介紹了廈門市茶葉協會作為茶葉行業性組織的性質以及應有的地位、功能、作用,並對協會正式成立後如何開展工作提出了幾點要求,一是要始終圍繞廈門市茶葉事業發展的中心;二是要搞好兩個服務,即上為政府參謀獻策,下為行業企業會員服務;三是要加強行業組織的政治建設、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等三大建設。接著,協會會員單位福建銀芝集團吳文南總經理宣讀了“福建省茶葉協會”發來的祝賀“廈門市茶葉協會正式成立”的賀信。
協會籌備組代表陳志雄介紹了成立廈門市茶葉協會的籌備工作情況,以及協會章程(草案)起草情況說明、主要內容介紹等。全體會員大會以舉手表決的方式審議通過了協會《章程》、《成立會員大會選舉辦法》、《會費收取標準》、《財務管理制度》等檔案;同時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王貴卿、蔡玉珍等26位同志以超過半數以上的得票當選為理事。其中,理事名額的產生嚴格按協會《章程》有關規定進行,共發出選票125張,收回125張,實際有效票為124張,廢票1張,全部通過是98張,超過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根據《章程》中有關選舉辦法規定“獲得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此26位侯選人全部當選,程式合法有效。
協會緊接著召開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了廈門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王貴卿為協會第一屆會長,陳荔銀、吳文南、高清奇、郭聰明、郭加成、吳景讓為副會長,陳志雄為秘書長,陳霖為副秘書長。第一屆理事會還表決通過了聘請廈門市貿發局姜元德副書記為協會名譽會長,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處曾琳處長為協會顧問。
全體會員大會最後,新當選的協會會長王貴卿代表第一屆理事會講話,王貴卿會長表示,新成立的協會將承擔新的業界義務與責任:將是政府管理行業的有力助手;服務企業和協調會員關係、維護企業利益的機構;業界企業提升形象,增強實力的平台;弘揚茶文化、普及茶葉知識和開展對外交流的渠道;反映和體現廈門地區茶葉發展水平的載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廈門市茶葉協會(英文 XIAMEN TEA ASSOCIATION),簡稱廈門茶協(X.T.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由廈門市茶葉科技工作者,茶葉生產、加工、質檢、茶藝、經貿人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廣泛團結茶葉界同行,充分發揚民主,積極開展茶葉學術交流和茶文化活動,推廣茶葉科技知識和經營管理經驗。特別要發揮特區“視窗”作用,加強與台灣茶葉科技與文化的交流和貿易往來,宏揚祖國的民族文化,促進兩岸“三通”的早日實現,為振興我市茶葉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貿易發展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廈門市湖濱中路160號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地區茶葉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制訂適合本地區、本行業發展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保證本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對國家重要的茶葉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反映茶葉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茶葉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
(三)加強對國內外市場的調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國內外茶葉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茶葉行業的發展規劃;研究、解決茶葉行業(包括生產、加工、國內外貿易、教育等)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四)積極做好對內、對外貿易企業的價格協調工作,制止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為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五)組織協調並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聯合;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編輯、出版《廈門茶葉》會刊。
(六)組織技術交流、開展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技術技能競賽、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努力引導茶葉企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發展、實現茶葉行業的產業化經營。
(七)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幫助企業開展宣傳促銷,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編寫書籍等活動,讓更多消費者了解茶、提高茶葉經營企業茶葉商品在社會上的聲譽。
(八)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國內外茶葉經營企業、學術團體及個人之間的各種交流活動,接待茶業界民間團體和個人的友好訪問。
(九)特別要發揮廈門地區作為海峽西岸的地理優勢,加強兩岸茶業界的人員、技術及茶文化交流,開展互利合作,以實際行動、紮實工作,促進兩岸“三通”的早日實現。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協會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和刊物編印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十一) 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罷免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心茶葉行業工作,在茶葉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必須有足夠時間主持日常工作;
(四) 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興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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