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管理細則(暫行)

《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管理細則(暫行)》是廈門市為規範現行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的撥付、跟蹤和管理而制定的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家(省)科技項目配套資助,第三章 科技政策兌現定額扶持資金,第四章以項目形式申報的科技政策兌現資金,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全面加快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廈委發〔2012〕5號)檔案精神及相關科技政策,規範現行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的撥付、跟蹤和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主要針對國家(省)科技項目配套資助,以及現行科技政策中確定的專項資助對象,包括創新型企業、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含國家、省、市級)、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留學人員創業、博士後工作站等明確支持的對象,按照“先認定後補助”原則,通過相關部門認定獲得資格後給予相應的資金扶持。
第三條 分類
本細則所指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共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 國家(省)科技項目配套資助。
(二) 第二類 科技政策兌現定額扶持資金,共劃分為十三小類,分別是:
1、國家、省、市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定額扶持資金;
2、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定額扶持資金;
3、國家、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定額扶持資金;
4、國家(試點)、省、市級創新型企業定額扶持資金;
5、國家重點新產品中試產業化企業獎勵資金;
6、留學人員專項資金;
7、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路線圖扶持資金;
8、國家博士後工作站及省博士後創新基地定額扶持資金;
9、在站博士後生活費補助;
10、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優惠補貼;
11、技術研發平台成功引進人才獎勵補助;
12、技術轉移機構辦公經費補助;
13、市級孵化器及孵化成功企業定額扶持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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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三類 以項目形式申報的科技政策兌現資金,共劃分為七小類,分別是:
1、單個項目研發費用補助;
2、在廈設立(帶產業化項目)科技研發機構補助資金;
3、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創業扶持資金;
4、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項目研發經費資助;
5、具有中試產業化功能孵化器專項建設經費補助;
6、技術研發平台團隊貼息資金支持;
7、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滾動資助項目。
第四條 受理時間
所有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申請均採用集中方式申報,其中第一類國家(省)科技項目配套資助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時間為三月;第二、三類政策兌現的,每年受理兩次,分別為三月和八月。
符合政策兌現扶持的單位,需在獲得資格的當年度或下一年度申請資金資助,超過申請時限不再受理。
第五條 資金管理
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於補助企業研發費用及設備投入。獲得扶持的單位須在其管理費用設立二級科目“研發費用”,費用支出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獲得扶持的單位須設立扶持資金專賬,將無償資助資金列入本單位的“專項應付款”科目,沖減本單位的研發費用,驗收時須對資助資金的使用進行專項審計。
其中,各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定額扶持資金中,70%以上扶持資金須用於購置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和必要的技術及軟體,不得用於基建支出。
(一)申請第一、第二類的1-5項扶持資金的,經受理審核通過後給予兌現資金撥付,並在兩年內完成核銷工作;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計畫任務的單位,可申請延期(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須辦理相關延期手續並獲得批准;若未辦理延期手續或逾期未完成資金核銷的單位,將被作為不誠信行為記入科技信用評估系統,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科技計畫項目申報,以及取消上報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的推薦資格;對無正當理由且超過半年不進行資金核銷工作的,市科技局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追回專項扶持資金。
第二類的6-13項無需辦理資金核銷。
(二)申請第三類扶持資金的,需以申報科技項目的方式進行申報,並經專家評審、實地調研、市科技局和財政局聯審並立項後一次性撥付扶持經費。項目扶持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立項時扶持經費未達到申報單位原申請金額的,不足部分申報單位需以自籌資金補足。立項項目參照《廈門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國家(省)科技項目配套資助

第六條 為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積極申報國家和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參與國家和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實施活動,對經市科技局推薦或與市財政局聯合推薦,並已獲國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廳立項的科技計畫項目,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扶持,以促進我市企事業單位科研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提升。
第七條 申報主體
承擔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並在廈門市依法註冊的法人。
第八條 申報條件
申請配套資助的項目應是通過市科技局向國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廳推薦、並獲得上年度國家(省)科技計畫立項且得到政府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的科技計畫項目。在國家(省)財政提供的資金之外,項目單位上一年度為完成項目支出了相關研發經費。
第九條 申報材料(下列材料均需提供)
(一)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使用計畫任務書(配套資助);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
(三)國家(省)科技項目立項檔案,與國家(省)簽署的科技計畫項目任務書(契約書);
(四)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薦意見【如與國家(省)簽署的科技計畫項目任務書(契約書)上有市科技局簽章的,無需再提供推薦意見】;
(五)國家(省)相關部門撥付資金到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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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資助方式及金額
(一)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獲得科技部立項後,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經研究,按如下規定執行。
對於獲得國家一般科技項目立項的在廈企事業單位:項目預算中有自籌經費的,可以給予不超過國家資助金額的50%配套資助;國家項目契約(計畫任務書)未要求自籌經費的,可以給予不超過國家資助金額的10%獎勵性資助。單一項目配套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對於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支撐計畫、“863”計畫、“973”計畫等立項的在廈企事業單位:項目契約要求有自籌經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國家資助金額的50%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國家、省、市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單位自籌投入部分;國家項目契約(計畫任務書)要求未明確自籌經費的,可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國家下達計畫有特別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屬我市重點支持發展領域的,則採取“一事一議”給予特別支持。
(二)省科技計畫項目因財政體制原因,給予廈門市的絕大多數為指導性項目,由市科技局推薦申報的項目,配套資助金額參照同類省科技計畫項目資助標準。省科技計畫項目主要配套重點項目,一般面上項目不予安排配套。
(三)國家(省)立項項目此前已列入市科技計畫並獲得資助的不再配套支持。申請單位的同一項目被列入國家(省)多項科技計畫的,不重複配套支持。
第十一條 立項確認及資金撥付
已獲得國家(省)立項項目視同為市級科技計畫立項項目,以科技部(省科技廳)批准立項為立項,以科技部(省科技廳)完成驗收為驗收,廈門市不再另行立項和組織驗收。配套資助資金撥付進度按照國家(省)扶持資金的撥付進度執行。
第十二條 資金核銷
配套資助資金的核銷需在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完成當月向市科技局提出資金核銷申請,核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使用計畫任務執行情況報告;
(二)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專項審計報告(見範本);
(三)成果、效益情況證明材料;
(四)國家、省立項相應驗收證書;
(五)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核銷表。

第三章 科技政策兌現定額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 本細則中科技政策兌現定額扶持資金資助對象獲得資格前已經過調研、評審、公示和正式批准等環節,不再重複審核。為激勵其加大研發投入,同時簡化兌現流程,因此這類扶持不再以科技計畫項目方式資助,而是直接給予資金兌現,資助資金補貼其研發費用。
第十四條 定額扶持資金金額
本細則中科技政策兌現定額扶持資金金額分別為:
(一)獲得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補足500萬元經費資助。經認定的省市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80萬元經費資助。市級評定參照《廈門市重點(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廈科聯[2013]30號)、《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廈科聯[2013]29號)、《廈門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廈經技[2009]8號)執行。
(二)對獲得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給予補足100萬元和50萬元的經費資助;獲得省級創新型企業給予補足30萬元經費資助、獲得市級創新型企業的給予20萬元的經費資助。市級評定參照《廈門市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實施意見》(廈科聯[2012]52號)執行。
(三)申請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獲得立項且未獲得國家項目經費支持的企業,可獲得10萬元產品中試產業化獎勵。具體申請參照每年度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項目申報說明執行。
(四)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給予專項資金10萬元資助。具體認定參照《廈門市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助辦法》(廈科聯〔2012〕56號)執行。
(五)廈門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對為開展產業共性核心關鍵技術攻關而編制並付諸實施的產業技術路線圖,經過專家論證並通過後,採用後補助的方式給予產業技術路線圖制定單位20-50萬元的補貼。具體認定《廈門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認定與管理辦法》(廈科聯[2013]51號)執行。
(六)對獲批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單位,給予50萬元的經費資助,升格為國家級博士後工作站的,給予補足200萬元經費資助。具體認定參照《廈門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細則》(廈人[2007]50號)執行。
(七)在站博士後生活費補助每人10萬元。
(八)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優惠補貼,補貼比例為:高層次人才利用資源共享平台進行研發活動,免收相關費用,由服務提供方匯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請100%補貼;其他檢測機構補貼按照《廈門市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廈科聯【2009】49號),如提供服務的檢測單位為財政資助建設的公共平台或單位,可分別享受20%、30%、40%的補貼;提供服務的檢測單位為非財政資助建設的公共平台或單位,可分別享受30%、40%的補貼,同一檢測服務同時符合上述多項條件的,按其中最高的比例享受優惠。
(九)經批准建設的技術研發平台引進並實際進駐工作的“海納百川”人才獎勵補助,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補充該平台人才引進工作經費,每成功引進一名市級“雙百計畫”人才,獎勵該平台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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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技術轉移機構辦公經費補助。經確認的在本市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給予提供連續三年的開辦經費及辦公經費科技財政資金補助。開辦第一年資助其開辦費50%、最高30萬元;第二年、第三年根據其運營情況核發補助經費,補助金額不超過其實際辦公開支費用的50%,最高15萬元。
(十一)獲得市級孵化器認定的給予100萬元的經費資助;市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企業給予孵化器20萬元資助。具體認定參照《廈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廈科聯[2013]50號)執行。
第十五條 申報條件、申報主體及受理單位
(一)申請(國家、省、市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創新型(試點)企業、市級孵化器、國家重點新產品中試產業化、博士後工作站及省博士後創新基地、產業技術路線圖、技術轉移機構辦公經費補助扶持的,須具備相關資格並在廈門市依法註冊的法人。申報受理單位除企業技術中心由市經濟發展局、博士後工作站及省博士後創新基地按規定由市公務員局受理外,均由市科技局受理。
(二)申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的須為經廈門市留學人員身份認定的留學人員創辦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並在廈門市依法註冊的科技型企業。廈門火炬高新區中的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由廈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負責受理,其它落地園區由廈門產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市產研院”)負責受理。
(三)申請孵化成功企業獎勵的須為經認定的廈門市級孵化器。申報受理單位為市科技局。
(四)申請在站博士後生活費補助的,須為已獲批建設的博士後工作站中列入政府指標招收的在站服務博士後。申報受理單位為市公務員局。
(五)申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優惠補貼的,其設備需已納入我市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協作網,且對外提供檢測等服務。申報受理單位廈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
(六)經批准建設的技術研發平台成功引進並實際進駐工作的“海納百川”人才獎勵補助,由平台依託單位,持平台批准建設檔案、人才相關證書或檔案、人才引進工作經費證明、經市勞動部門鑑證的勞動契約等資料,向市科技局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
除申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按《廈門市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助辦法》、申請孵化成功企業獎勵按《廈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要求、技術研發平台成功引進人才獎勵按前款要求、技術轉移機構辦公經費補助按《關於扶持科研院所在廈設立技術轉移機構辦法》要求外,申請定額扶持資金的均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使用計畫任務書(定額扶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
(三)經批准的相關證書。
第十七條 資金核銷
第十四條的第(一)、(二)項承擔單位需在兩年內完成核銷工作,第(三)-第(十一)項無需核銷。
科技政策兌現定額扶持資金的核銷工作需在資金撥付後兩年內完成,並於資金使用計畫任務書到期當月提出資金核銷申請,核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使用計畫任務執行情況報告(定額扶持);
(二)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專項審計報告(見範本);
(三)成果、效益情況證明材料;
(四)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核銷表。

第四章以項目形式申報的科技政策兌現資金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自我組織核心技術攻關
經專家評審後,對符合我市鼓勵和支持發展的產業相關核心技術、重大裝備的研發項目或重大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單個項目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超過300萬元的,對其超額部分給予20%、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申報條件及具體要求參見每年度《科技計畫項目指南》。
第十九條 鼓勵在廈設立(帶產業化項目)科技研發機構
大力引進帶產業化項目的研究院,支持國內外一流大學、科研機構及中央企業、跨國公司在廈門設立帶產業化項目的研發機構。對產業發展貢獻大並設立獨立法人機構,其開展產業化項目研發且經確認為廈門市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可按照其新增研發設備等實際投入額的30%予以補助,補助金額可高達2000萬元。
對於在廈新設立未帶產業化項目的研發機構,在經確定取得《廈門市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證書》並滿足以下申報條件的,可按照其新增研發設備等實際投入額的30%予以補助,補助金額可高達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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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提供開放式服務的公共實驗室、公共技術平台、產業技術聯盟、公共信息平台等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服務的研發機構,經考核評估後,在以上補助的基礎上,追加10%的補助比例。
(一)申報主體、條件
在本市新設立的的研發機構除符合《廈門市人民政府鼓勵在廈設立科技研發機構的辦法》要求外,其總投入(不含購地款、基建費,但實驗室改造和裝修可計入總投入)在2000萬以上的、且新增研發設備投入占總投入20%以上的,可申請此項兌現項目。
(二)申報材料
1、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項目申報表;
2、《廈門市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證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
4、研發機構專家認定意見;
5、新增研發設備清單;
6、證明材料任務,或單項獲得獎勵,設簡報”,新體制機制課題調研工作。6其他附屬檔案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
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來廈創業,促進廈門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項目和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金項目。
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項目是指高層次留學人員來廈創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發、生產型科技型企業,可獲得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資助。
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金項目是指為幫助來廈留學人員解決創業資金困難,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扶持其創辦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科技型企業,單項投資額不高於500萬元人民幣。
申請留學人員創業啟動資金項目和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金項目的,其申報主體、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均按《廈門市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助辦法》要求辦理,其中廈門火炬高新區中的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由廈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負責受理,其它落地園區由市產研院負責受理。
第二十一條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項目研發經費資助
對於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牽頭企業聯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承擔的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類重大科技項目,在聯盟先行投入的基礎上,項目經申報、評審、並獲立項,並在項目執行完成驗收後,按其經過專項審計的實際投入研發經費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
聯盟如在政府主導下申報的重大科技項目,可在項目立項後,先行撥付所需投入研發經費的35%,待項目驗收後,按專項審計實際投入的研發經費的50%予以決算。
聯盟承擔的立項項目,聯盟秘書處可提取一定比例(不高於5%)的運行管理費,上限不超過50萬元(含)。
(一)申報主體與條件
經認定的廈門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二) 申報材料
1、科技政策兌現專項扶持資金項目申報表;
2、《廈門市產業技術創新聯盟認定證書》;
3、承擔的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類重大科技項目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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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具有中試產業化功能孵化器專項建設經費補助
對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及其它投資主體創辦的孵化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具有中試產業化功能的孵化器,可給予專項建設經費補助不超過3000萬元。
(一)申報主體
以企業、高校、科研機構自籌投資在廈創辦的,具有中試產業化功能的市級(及以上)孵化器。
(二)申報條件
1、擁有可支配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用於高成長科技企業租售的場地不少於總面積的2/3;
2、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投融資平台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3、優選高成長科技企業入駐。高成長科技企業是指營業總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且連續三年總營業收入增速均在20%以上的企業。要求高成長科技企業數量30家以上。
(三)資助金額
滿足以上條件的,可給予建設總投入不超過30%的專項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其中建設總投入為廠房基建及內部裝修等費用,不包括購地款、辦公用房周邊綠化及維護等費用。
(四) 申報材料
1、科技政策兌現扶持資金項目申報表;
2、市級(及以上)孵化器認定檔案或證書;
3、提供申報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技術研發平台團隊獎勵資金
鼓勵技術研發平台圍繞我市重點產業領域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組織國內外創新人才和團隊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對取得重要成果並產業化成功的,可給予該團隊最高500萬元的貼息資金支持。
(一)申報主體
通過認定的技術研發平台在廈依託單位。
(二)申報條件
技術研發平台負責人組織國內外創新人才和團隊開展核心技術攻關項目,項目已實施完畢並產業化,且通過市科技管理部門驗收。
(三) 申報材料
1、科技政策兌現扶持資金項目申報表;
2、技術研發平台認定相關證明材料(立項檔案、驗收證書等);
3、實施的項目相關證明材料(立項檔案、驗收證書、產業化證明資料等);
4、項目實施的創新團隊人員清單;
5、通過國家認定創新團隊相關證明材料(檔案、證書等)。
第二十四條 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滾動資助項目
為鼓勵評估優秀的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進一步做強做大,以科技項目無償資助形式擇優予以50-100萬元滾動資助。
(一)申報主體
評估優秀的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依託單位,且上述中心原立項項目已按時完成驗收。
(二)申報要求
申請資助項目的自籌資金與專項資金比例,企業不少於2:1,高校、科研院所不少於1:1。其中儀器設備總投入占項目總投入的50%以上,且專項資金中70%以上用於購置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和必要的技術及軟體。
(三)申報材料
1、科技政策兌現扶持資金項目申報表;
2、評估成績優秀的證明材料(檔案等);
3、科技項目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暫行)是對現行科技政策的規範,本局發布的現行科技政策有與本細則衝突的,以本細則為準。今後對新出台的科技政策如未明確科技扶持專項資金兌現方式的,可參照本細則進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暫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14年3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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