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江頭舊城危房改造建設區暫行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11-2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江頭舊城危房改造建設區暫行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11-23
文檔信息,管理辦法,
文檔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290號
【發布日期】1992-11-23
【生效日期】1992-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290號
【發布日期】1992-11-23
【生效日期】1992-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管理辦法
廈門市江頭舊城危房改造建設區暫行管理辦法
(1992年11月23日廈府〔1992〕綜29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廈府〔1991〕綜240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江頭舊城危房改造”規劃的批覆》,並根據廈府辦〔1991〕080號《關於江頭城區危房改造的會議紀要》精神,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改建區按照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建設。改建後的江頭地區將作為生活區,並成為廈門市商貿活動次中心。
第三條本改建區位於廈門本島的幾何中心,規劃範圍:東至鷹廈鐵路;西臨福廈公路;南依呂嶺路;北接仙岳路東段,總占地面積87.72公頃。
第四條規劃指導思想:從廈門目前的經濟水平及今後發展戰略的需要出發,正視現實,立足長遠,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努力創造“建築高容量、環境高質量、設施高效能”具有較高現代化水平的新型商貿居住綜合區,使建成後的江頭新城30年不落後,50年也能適應城市建設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 改建區組織機構及其職能
第五條廈門市江頭危房改造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為改建區的領導機構,隸屬於廈門市人民政府。
一、指揮部設總指揮一名,由分管城市建設工作的副市長兼任,副總指揮若干名由市有關委、局及湖裡區的有關領導兼任。
二、指揮部不定期召開指揮部有關成員會議,協調解決改建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一、指揮部設總指揮一名,由分管城市建設工作的副市長兼任,副總指揮若干名由市有關委、局及湖裡區的有關領導兼任。
二、指揮部不定期召開指揮部有關成員會議,協調解決改建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廈門市江頭危房改造建設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工作事務。
二、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一名副總指揮兼任。辦公室設若干名副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採用借調、兼職或聘任方式組成。
三、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綜合管理處、征地拆遷處、規劃建設管理處、計畫財政處四個職能部門。其人員由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派員兼任組成。
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工作事務。
二、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一名副總指揮兼任。辦公室設若干名副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採用借調、兼職或聘任方式組成。
三、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綜合管理處、征地拆遷處、規劃建設管理處、計畫財政處四個職能部門。其人員由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派員兼任組成。
第七條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一、遵照基本建設程式,按政府現行規定與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業務。
二、配合市征地拆遷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擬訂征地拆遷賠償、勞力安置的標準和實施辦法,組織統一動遷和處理善後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區、鎮、村企業及商業網點的動遷、改造。
三、審查劃撥與轉讓土地的契約或協定,凡屬劃撥的土地,報市政府批准。凡屬轉讓的土地報市土地局批准。
四、按照地產統一開發的原則,協助土地開發總公司在改建區做好前期的“七通一平”工程。
五、根據市政府批准的江頭地區詳細規劃方案,統籌安排各種建設用地,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的具體工作,報市規劃局審批。
六、根據詳規要求,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各組團總平設計、初審小型項目建設工程(包括一般民用建築項目及組團內詳細規劃、市政工程和建築小品等)設計,並報規劃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組織各項工程項目的設計、建設的招投標工作和改建區內的房產及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八、監督居民拆遷安置房的建設與分配。
九、負責監督改建區地產、房產的經營,嚴格審查各項目的契約或協定。統籌安排改建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十、負責編報改建區年度投資計畫,檢查投資計畫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審核改建區基礎設施及公建項目工程投資概算。
十二、做好資料收集建檔和統計報表工作。
十三、解決和協調改造、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具體問題,有關重大原則問題,提交指揮部研究決定。
十四、受指揮部委託行使市政府賦予指揮部的其它職責。
一、遵照基本建設程式,按政府現行規定與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業務。
二、配合市征地拆遷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擬訂征地拆遷賠償、勞力安置的標準和實施辦法,組織統一動遷和處理善後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區、鎮、村企業及商業網點的動遷、改造。
三、審查劃撥與轉讓土地的契約或協定,凡屬劃撥的土地,報市政府批准。凡屬轉讓的土地報市土地局批准。
四、按照地產統一開發的原則,協助土地開發總公司在改建區做好前期的“七通一平”工程。
五、根據市政府批准的江頭地區詳細規劃方案,統籌安排各種建設用地,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的具體工作,報市規劃局審批。
六、根據詳規要求,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各組團總平設計、初審小型項目建設工程(包括一般民用建築項目及組團內詳細規劃、市政工程和建築小品等)設計,並報規劃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組織各項工程項目的設計、建設的招投標工作和改建區內的房產及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八、監督居民拆遷安置房的建設與分配。
九、負責監督改建區地產、房產的經營,嚴格審查各項目的契約或協定。統籌安排改建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十、負責編報改建區年度投資計畫,檢查投資計畫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審核改建區基礎設施及公建項目工程投資概算。
十二、做好資料收集建檔和統計報表工作。
十三、解決和協調改造、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具體問題,有關重大原則問題,提交指揮部研究決定。
十四、受指揮部委託行使市政府賦予指揮部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改建區的資金來源及辦公費用
第八條改建區前期起動資金由市財政墊付,按照地產統一開發的原則,做好“七通一平”後,再按誰使用,誰受益,誰承擔投資費用的原則進行轉讓,以實現以地產養基礎設施,以房產養公建設施的目的,建立建設資金滾動使用,自求平衡的良性循環機制。
第九條指揮部辦公室的辦公費用,由市財政從3%土地管理費中列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指揮部辦公室人員的借調、招聘、辭退、工資、公休假日等都按照國家和市政府的有關法律、條例、規定、通知執行。
第十一條本暫行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後生效,須補充、修改亦同。
第十二條本暫行管理辦法由指揮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