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民辦科研和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民辦科研和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充分發揮各類科技人員的作用,以適應我市科技事業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現根據《福建省民辦科研和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民辦科研和技術服務機構
  • 外文名:Xiamen private research and technical services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7]綜270號
【發布日期】1987-06-30
【生效日期】1987-06-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廈門市
廈門市民辦科研和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6月30日廈府〔1987〕綜270號)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各類科技人員的作用,以適應我市科技事業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現根據《福建省民辦科研和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民辦科研和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民辦科研機構)是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集體或個體的科技企業型機構。
集體的民辦科研機構指由3個以上的科技人員集資籌辦成立的;個體的民辦科研機構指個人或家庭出資並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專職人員一般不超過5人)籌辦成立的。
第三條申請建立民辦科研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應是本市常住戶口的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退休、離休、退職、辭職、待業)以及經批准的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如外地來廈申請建立民辦科研機構的,必須申報臨時戶口並需有經濟能力的本市常住戶口的擔保人作保證,擔保人對其所擔保的機構負有經濟上的連帶責任。
二、必須有一定的科技力量及相應的從業人員。集體民辦科研機構的專職科技人員至少應有3人,其中應有一名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本專業科技人員;個體民辦科研機構的申請人必須是相當於助理工程師職稱的本專業科技人員。
三、有明確的研究方向、任務和技術服務範圍。
四、必須具有與其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五、必須具有一定的工作條件和固定的工作地點。
第四條申請程式和手續的辦理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機構可由申請人先向該機構所在地的市或縣科學技術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創辦章程、集資人協定書和報審表。申請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機構的名稱、所有制的形式(集體或個體)、地址、業務性質、方向任務、經營範圍、資金總額及來源等。申請人在申請時應交驗身份證和有關證件。
經市或縣科委審批後,申請人憑市或縣科委的審批檔案向市或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向銀行申請設立銀行賬號。
第五條廈門市內各區的集體民辦科研機構,其主管部門為廈門市科委;個體民辦科研機構,其主管部門為機構所在地的區科委。同安縣轄區內的民辦科研機構(含集體和個體),其主管部門為同安縣科委。
主管部門負責對民辦科研機構的行政領導、經營監督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條民辦科研機構的經營範圍:
一、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二、對引進的新技術、科研成果進行消化吸收、開發創新和推廣移植。
三、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為用戶培訓技術人才。
五、創辦實驗工廠,向科研生產型發展;實行技貿結合,經銷、推廣科技新產品。
第七條民辦科研機構依法享受國家關於技術性收入和新產品開發的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
第八條集體民辦科研機構,應依法繳納各種稅收和“能源基金”,並先按稅後留利額計提10%作為上繳主管部門管理費後,再按金額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股金分紅,分紅數不能超過股金額的25%;其餘部份用於建立民辦科研機構的科技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個體民辦科研機構,應依法繳納各種稅收並先按稅後留利額計提10%作為上繳主管部門管理費後,應從淨盈利中撥出部份款項作為科技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以利機構的發展和保證被聘用人員正當的福利和獎勵開支。
第九條民辦科研機構可向市內外聘請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兼職。在職科技人員的兼職,原則上利用業餘時間;占用工作時間到民辦科研機構兼職的,應取得所在單位的書面同意,並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交納部份兼職收入。兼職人員借用所在單位的科技資料和儀器設備等,應經單位同意,並按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第十條民辦科研機構可接受個人非職務研究成果的技術入股和投資入股。
第十一條民辦科研機構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政策法令,接受工商、稅務、銀行、審計等管理部門的監督,工商、稅務、銀行和行政主管部門,對民辦科研機構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理;觸犯刑律的,由政法部門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民辦科研機構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規定程式申報獎勵,也可有償轉讓。未經鑑定或未取得可視同已通過鑑定證明的技術成果,不得轉讓和組織批量生產。
第十三條民辦科研機構的合併、轉向、遷移或撤銷,由原申請機構或申請人提出報告,向批准和註冊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民辦科研機構按有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並按季度向行政主管和稅務部門報送會計報表,接受主管部門的財會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本辦法如與上級新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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