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森林防火管理辦法》在1997.03.07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森林防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第三章 森林火災預防,第四章 森林火災撲救,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鞏固綠化成果,保護森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義務。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廈門市設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檢查、監督、組織、協調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 廈門島內設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同安縣、集美區、杏林區設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鎮人民政府、林場、農場(以下簡稱鎮、場)及風景園林區域設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負責本鎮、場、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廈門島內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設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
市、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廈門島內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並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防火。
鎮、場、風景園林區域森林防火領導小組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廈門島內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
三編制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安排森林防火經費和檢查督促使用效果;
四組織落實森林防火目標責任制,制定檢查考核評比辦法,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五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負責制定處理森林火災事故的預案,組織實施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協調解決各部門、各單位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管理的重大問題;
八其他職責。
第十條 鎮、場、風景園林區域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森林防火鄉規民約;
二組織建立巡山護林隊伍;
三開展森林防火聯防活動,建立義務撲火隊;
四制定並實施本轄區森林防火撲救預案,組織撲救森林火災,協助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第十一條 鎮、場、風景園林區域按林地面積每200公頃至300公頃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護林員。
對護林員實行定人、定地段、定責任、定報酬、定獎懲的責任制管理。
第十二條 護林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巡山護林,制止違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通報火險等級;
三發現森林火災,立即報告,並組織撲救;
四協助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十三條 行政區域交界毗連林區的人民政府應建立護林聯防組織,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災預防
第十四條 在林區或山邊林緣,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菸等隨意用火;
二使用槍械狩獵;
三野炊、燒雜燒草、燒火取暖、燒山驅獸、火把照明和迷信用火等違章用火。
第十五條 在林區燒荒、燒灰積肥、煉山造林(果)等生產性用火,必須報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或廈門島內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批准,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在用火前應開好15米以上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器械,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範圍用火。現場監管責任人員在作業結束後,檢查確認無餘火的,方能撤離。
第十六條 在林區進行爆破、勘察、施工、開採礦石等活動,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報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或廈門島內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批准。
在林區、林緣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與鎮、場、園林部門簽定森林防火責任書,制定防火措施,確保林區安全。
第十七條 每年的十月一日到翌年的四月十五日為本市森林重點防火期。
森林重點防火期內,氣象部門應進行火險天氣預報,對三級以上(含三級)火險等級天氣,應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 森林重點防火期內,在四級以上(含四級)高火險天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戒嚴期,發布戒嚴令,並組織公安、林業、園林等部門對森林防火戒嚴區進行管制,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痴呆瘋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責任,防止未成年人、痴呆瘋病人等造成森林火災。
第二十條 在林區、林緣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森林防火規定,接受管理。
第二十一條 駐林區單位應實行森林防火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需要設定火情瞭望台(哨),在林區、林緣開設防火隔離帶、營造生物防火林帶,建立森林防火通訊網,配備森林消防器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森林防火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章 森林火災撲救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森林防火組織或消防部門,並及時進行撲救。
第二十五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組織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配合,支援滅火救災。
第二十六條 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聽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進行撲救。火災未撲滅之前不得撤離火場;火災撲滅後,應留有足夠人員監守火場,進行全面檢查,防止復燃。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兒童和老年人參加。
第二十七條 撲火中急需的物資、設備、運輸工具和撲救人員食品,由森林防火指揮部、廈門島內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負責組織供應和配備。
第二十八條 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島內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立即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一起火地區屬縣、區交界處,需要鄰縣區做應急準備或採取行動的;
二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公頃的;
三造成一人以上重傷或死亡的火災;
四威脅居民和重要設施安全的火災;
五國有林場、旅遊景點、重點林區發生的火災。
第二十九條 撲火期間的撲救費用和開支,應由肇事單位或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火災發生地所屬單位支付。
第三十條 對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犧牲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森林火災發生後,當地公安、林業、園林等部門應及時調查火災案情,依法追究肇事責任。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執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規章,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措施得力,在行政區或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
二撲救森林火災中成績顯著的;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和舉報肇事者有功的;
四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有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 尚未造成損失的,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5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尚未造成損失的,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在風景林地、防護綠地野炊燒烤、狩獵、擅自用火的,按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引起森林火災的,應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對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並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管理許可權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森林防火組織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失職導致森林火災的發生、蔓延,造成損失的;
二對撲救森林火災組織不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重大傷亡事故的;
三拒不執行森林防火規定和上級有關指示、通知,造成損失的;
四虛報、瞞報森林火災災情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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