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

《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是廈門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28日發布的辦法。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183號
【發布日期】1993-07-28
【生效日期】1993-07-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
(1993年7月28日廈府〔1993〕綜183號)
一、凡捐資創辦或資助廈門市管轄範圍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和與學校教育有關的其它設施,以及各種為教育事業服務的教育基金;凡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基金會組織發動的尊師重教的捐款,均可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二、對上述捐資範圍的表彰獎勵辦法如下:
1、凡捐資單位(團體)或個人均由接受捐資單位記載入冊,頒發捐贈證書。
2、凡國內公民個人捐資累計人民幣1萬元至10萬元以下者,由市教委、市教育基金會報請市政府授予“捐資興學尊師重教積極分子”的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3、凡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資人民幣5萬元至10萬元以下者,由市教委、市教育基金會報請市政府授予“捐資辦學尊師重教先進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旗。
4、凡海內外單位、團體、個人(含三資企業)累計捐資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者,由市政府授予“捐資興學尊師重教模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授予匾額。同時,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報請表彰、獎勵,並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按10萬元至50萬元、50萬元至100萬元、100萬元以上的捐資額分別頒發銅質、銀質、金質獎章。
三、表彰對象由受捐贈單位向市教育基金會申報、表彰所需費用(獎牌、匾額製作費用)由受捐贈單位支付。
四、凡捐建校舍、設立基金者,允許以捐贈者的意願命名樓、校、基金名稱。
五、市政府決定在島內風景區建立“捐資興學尊師重教”榮譽碑坊,凡捐資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單位(團體)、個人將在碑上刻載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所捐贈金額。
六、做出重大貢獻的捐資單位和個人可禮聘為市教育基金會或學校的榮譽職務,其親屬在我市中、國小及幼稚園入學可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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