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技術貿易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福建省廈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24日發布,1992年11月15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技術貿易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號
- 發布日期:1992-10-24
- 生效日期:1992-11-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號
【發布日期】1992-10-24
【生效日期】1992-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號
【發布日期】1992-10-24
【生效日期】1992-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廈門市技術貿易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10月24日廈府〔1992〕綜號)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87〕國科發綜087號文、廈府〔1988〕綜381號和〔90〕國科發策字183號文精神,加強對全市技術貿易機構的管理,實行統一審批標準,促進我市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技術貿易機構是指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等活動的各類組織(包括科技開發企業、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所屬的科技諮詢機構、職工技協所屬的各類技術機構)。凡申請成立的技術貿易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並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資金,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8人、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占35%以上;
4、有必要的技術設施和條件;
5、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6、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7、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其中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五十萬元,生產性公司和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三十萬元。諮詢服務公司不得少於十萬元。其他具有企業法人的技術貿易機構不得少於三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並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資金,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8人、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占35%以上;
4、有必要的技術設施和條件;
5、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6、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7、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其中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五十萬元,生產性公司和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三十萬元。諮詢服務公司不得少於十萬元。其他具有企業法人的技術貿易機構不得少於三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三條技術貿易機構的經濟性質可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合夥和個體工商戶。聯營和股份制應註明聯營和參股各方的經濟性質。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技術貿易機構應根據其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民事責任,核定其性質,報市科委審批。“內聯”和“三資”技術貿易機構分別由市經協辦和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會同市科委審批。
民辦集體技術貿易機構,可以直接向市科委申報審批,私營、個人合夥和個體技術貿易機構可直接申報所在地縣、區科委審批,並報市科委備案。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技術貿易機構應根據其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民事責任,核定其性質,報市科委審批。“內聯”和“三資”技術貿易機構分別由市經協辦和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會同市科委審批。
民辦集體技術貿易機構,可以直接向市科委申報審批,私營、個人合夥和個體技術貿易機構可直接申報所在地縣、區科委審批,並報市科委備案。
第四條技術貿易機構具備法人資格的必須提交下列檔案和說明:
1、申辦機構的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
2、可行性報告;
3、組織章程(章程須經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章程內容:
(1)宗旨;(2)名稱、住所和隸屬;(3)經營性質;(4)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5)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6)組織機構及其職權;(7)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式和職權範圍;(8)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9)勞動用工制度;(10)章程修改程式;(11)終止程式;(12)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1)聯營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2)聯營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3)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式;(4)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式;(5)法定代表人任期。
4、資信證明及驗資證明(由登記主管機關審核);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任命書;
6、專職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明(停薪留職、退職、退休人員應提交相關的證明,待業人員應持有待業證明及本人專業證明);
7、住所、經營場所和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協定書,房屋的租賃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技術貿易機構經市科委批准後(在材料提交齊全20天內審批,並核發《技術貿易許可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方可開業。
1、申辦機構的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
2、可行性報告;
3、組織章程(章程須經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章程內容:
(1)宗旨;(2)名稱、住所和隸屬;(3)經營性質;(4)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5)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6)組織機構及其職權;(7)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式和職權範圍;(8)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9)勞動用工制度;(10)章程修改程式;(11)終止程式;(12)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1)聯營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2)聯營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3)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式;(4)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式;(5)法定代表人任期。
4、資信證明及驗資證明(由登記主管機關審核);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任命書;
6、專職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明(停薪留職、退職、退休人員應提交相關的證明,待業人員應持有待業證明及本人專業證明);
7、住所、經營場所和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協定書,房屋的租賃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技術貿易機構經市科委批准後(在材料提交齊全20天內審批,並核發《技術貿易許可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方可開業。
第五條技術貿易機構的經營範圍,應與其技術力量、經營條件相適應,應以經營技術商品為主,可兼營與此相關的配套工貿項目。
技術貿易機構如需擴大或變更經營範圍,應由該機構提出擴大或變更的原因和內容,向市科委申報,由市科委審查同意後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擴大或變更登記。
技術貿易機構如需擴大或變更經營範圍,應由該機構提出擴大或變更的原因和內容,向市科委申報,由市科委審查同意後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擴大或變更登記。
第六條在技術貿易機構中(包括民辦科研單位),集體所有資產(包括集體的積累)所占比例超過50%的實行集體所有制管理。
技術貿易機構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加或減少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當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減少時,由原登記主管機關重新審核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對原已開辦的集體所有制技術經營機構,經核實在三年內,集體資產達不到50%,又無實行集體所有制管理的機構,必須清理資產,改為私營、個人合夥或個體。
技術貿易機構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加或減少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當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減少時,由原登記主管機關重新審核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對原已開辦的集體所有制技術經營機構,經核實在三年內,集體資產達不到50%,又無實行集體所有制管理的機構,必須清理資產,改為私營、個人合夥或個體。
第七條凡在本辦法頒發前成立的技術貿易機構,應持有關證明和資料到同級科委補辦《技術貿易許可證》。今後凡實行企業管理的技術貿易機構,應憑《技術貿易許可證》參加工商年檢。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實施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